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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25000000/2023-33535 主题分类: 国内贸易(含供销)
发布机构: 云和县政府 成文日期: 2023-07-04
文号: 云政发〔2023〕13号
云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和县中介招商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云和  责任编辑: 李苏宁  发布时间: 2023-07-07 09: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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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云和县中介招商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云和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和县中介招商奖励实施办法

为深入推进“双招双引”战略性先导工程,进一步拓展招商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为我县引进具有引领性、支撑性的重大项目,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一)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是指与云和县签订招商引资服务合作协议的境内外各类咨询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或其他组织。

(二)具有招商引资特别贡献的企业和个人(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编在岗人员)。

第二条  奖励条件

(一)申请奖励的招商项目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资金系引入县外、境外投资。

2.内资项目:(1)符合省、市、县产业鼓励和允许类的生态工业项目;(2)项目注册资金1000万元(含)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含)以上(计算固定资产投资均不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3)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省控标准。

外资项目:不区分产业,项目实际到位资金100万美元(含)以上,包括已落户云和后续新增扩股到位资金100万美元(含)以上的项目。

3.通过中介机构招商引资引进的县外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4.招商引资特别贡献企业和个人的评选及奖励另行研究决定。

(二)有下列情况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城市基础设施、房地产、光伏、风电、水电、矿山资源采选和粗加工以及相关文件明确不列入招商引资考核的项目。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内资项目:成功引入符合我县产业导向的内资项目,在项目落地后,按其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进行超额累进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至5亿元(含)的项目,按其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亿元至10亿元(含)的项目,按其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超出5亿元部分给予2‰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项目,按其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超出10亿元部分给予3‰的奖励。

(二)外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每100万美元奖励5万元人民币,不足100万美元部分,按同比例进行奖励。

(三)整体引进至我县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上市地在境内除新三板以外的上市公司控股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500强企业、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将计算出的奖励金额分别乘以1.1、1.2、1.3、1.5、1.6系数进行奖励。同时达到上述要求的,按最高系数奖励。

(四)单个项目采取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条  奖励程序

(一)确认。申请奖励的中介方需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中介方需提供投资方真实合法的资信证明材料,引荐投资方来云和考察,并全程参与项目洽谈至项目落地生效。

(二)申报。符合奖励申报条件的中介机构,在项目正式竣工投产后的一个月内到县经合中心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中介方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2.《云和县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申报表》;

3.投资方及项目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项目招商引资合同复印件;

5.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可的第三方出具的投资强度审计报告;

6.中介机构若是两个及以上的,提供一份经各方签字盖章确认奖金分配比例的说明材料;

7.材料真实性申明。

(三)审核。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云和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个工作日。

第五条  奖励兑付

(一)内资项目根据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按照第三条标准进行奖励,在项目竣工投产后予以兑现。

(二)外资项目根据实际到位资金,按照第三条标准进行奖励,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外资实际到位后,奖励由中介方申请后一次性发放。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6日起施行。

附件:云和县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申报表

附件

云和县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申报表

填报时间:

机构基本信息

名称


联系

电话


联系

地址


电子

邮箱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项目简介

 

(包括投资总额、用地规模、固定资产投资额、预计税收等)

 

引荐过程说明


投资方意见:

此项目确系         引荐至云和县落户。

              

 

年     日

       (签字盖章)  

年     日

 

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签字盖章)  

年     日

 

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年   月   日

(签字盖章)  

年     日


云政发〔2023〕01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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