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细分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45号)文件,并参考云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试行)》(云委办发〔2022〕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及打造中小企业数字化标杆工厂、“N+X”试点示范企业激励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支持对象
在云和县范围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的无不良信用记录、积极实施数字化改造并通过验收的中小企业,以及在云和县注册分(子)公司的相关数字化改造服务商。
二、资金来源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财政专项激励试点县(市、区)名单的通知》(浙经信产数〔2023〕50 号)、《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浙财建〔2023〕21号)及本地财政配套资金。
三、支持领域
(一)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标杆工厂、“N+X”试点示范企业建设。
1.奖补范围:
完成数字化改造、通过验收并成为中小企业数字化标杆工厂、“N+X”试点示范企业的。优先兑现2022年已自愿申报数字化改造的25家企业,名单见附件1。
2.奖补额度:
奖补一:奖补金额为数字化改造总费用的50%,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奖补内容为本次企业数字化改造实施的系统软件及配套IT硬件(含IT硬件、网络设备、数采设备、数字化看板等)实际支出费用。其中,硬件投入不高于数字化改造总费用的50%。
奖补二:由木制玩具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牵头总承包商再给以上试点示范企业软件投入让利20%,单个企业让利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仅限木玩企业)。
(二)支持其他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提升。
其他符合数字化改造提升的企业,对实施数字化改造的系统软件及配套IT硬件实际投入在10万元(含)以上的,按30%比例奖补,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培育数字化改造服务商。
对符合条件在我县开展企业数字化改造的服务商,服务企业总数累计达到10家(含)以上的,给予首年度总服务费用30%的奖励,单家企业服务费奖励认定限额3万元,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认定为省级服务型制造企业(平台)、省级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省级产业数字化服务商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四、申报流程
1.项目立项。本次参与申报“N+X”数字化改造补助的企业均需重新备案,附件1名单中自愿放弃数字化改造名额的,其他企业可在本次申报中进行替补。备案申请表见附件2,报名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15日。
2.项目验收。项目在实施有效期内完成,企业提交设备清单、竣工验收报告、发票扫描件、承诺书、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至县经商局。
县经商局审核验收资料后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验收,专家组根据验收情况确认项目实际投资额,形成项目竣工验收表。
3.政策兑现。县经商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公示后,联同县财政局下发资金文件给予补助。
五、监督管理
1.云和县2023年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科学安排、公正透明、择优支持、专款专用。
2.县经商局牵头推进全县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工作,并协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评估和验收。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下达拨付、监督检查,配合做好绩效评估、审计和检查工作。
六、其他
1.企业享受本专项资金补助后,已申报的项目将不再重复享受相关政策补助。
2.申报企业须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对出现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情况的项目,相应奖补资金全额收缴,并予以通报曝光,记入信用记录;对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本方案由县经商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附件1:数字化标杆工厂、“N X”试点示范企业建设申报名单.docx
附件2:数字化标杆工厂、“N X”试点示范企业建设申请表.docx
云和县经济商务局 云和县财政局
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