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54294/2023-24883 | 主题分类: | 工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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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县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3-04-18 |
文号: | 云市监〔2023〕26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YHD68-2023-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各科室、所、队,及各下属事业单位: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高登记效率和便利化程度,激发市场活力,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83号)》等文件要求,推动实施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改革,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了《云和县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和县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提高登记效率和便利化水平,服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8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的市场主体登记行政事项,实施住所证明告知承诺,推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以下简称“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的理念、方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基本原则
(一)简政放权,依法行政。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和改进政府服务。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少限制、多放宽、少干预、多引导”的要求制定和完善住所(经营场所)管理相关规定。
(二)鼓励诚信,惩戒失信。全面落实市场主体的主体责任,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安全性负责。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
(三)统一规范,高效便捷。市场主体登记部门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的原则,统一规范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程序,切实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优化登记流程,不断提高登记效率和服务质量。
(四)统筹兼顾,放管结合。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在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同时,协同共治,落实好部门监管职责。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市场主体自我管理、部门依法监管和社会参与监督,做到既放得开,又管得住,平衡好促进创业创新与保障社会管理秩序之间的关系。
三、工作目标
牢牢把握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的改革方向,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实施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支持企业、群众充分利用各类场地,降低创业门槛和成本,更大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诚信社会建设,助力云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实施范围
全县范围内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实施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
本实施方案所称的市场主体,是指在本县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本方案所称的住所(经营场所),是指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或主要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应当依法登记。对住所作为法院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登记,实行自主申报承诺制,并可同时申报承诺和登记电子邮箱、电话或传真等电子送达地址。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要求的住所使用证明。申请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
五、实施内容
市场主体在申请设立(开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时,仅需提供《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信息申报)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作为法院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事项作出书面承诺,不再需要提交权属证明和租赁协议等住所使用证明材料。
(一)实施程序
1.申报
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时,按其自主申报的地址登记住所,应详细填报,按照规范的行政区划、镇(街道)、路名(大楼名称、小区名称)、门牌号(房号)等准确填写。无门牌号的,应当对住所(经营场所)所处位置进行详细描述。
申报承诺的住所信息应包括:市场主体名称、住所地址、房屋权属信息、房屋使用信息、房屋使用权取得方式等。
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建立住所登记申报承诺退出机制,在住所登记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申报承诺,撤回后按照原有方式办理。
2.审批
登记机关在进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审批时,对申报承诺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按其自主申报的地址登记住所,并在营业执照住所后加注“自主申报”字样。
3.告知
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在市场主体办理住所登记申报承诺时,书面一次性明确告知市场主体所申报承诺的内容,应遵循的法律、法规、规章,不实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经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不具有确认房产权属、认定房屋使用属性或作为征收补偿依据的作用。
(二)负面清单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应当符合关于建筑安全、安全生产等要求,申请人应承诺不以下列场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动工建造的;
2.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
3.擅自拆改房屋结构危害房屋安全的;
4.经安全鉴定为危险房屋;
5.商务秘书企业;
6.已确定为征收(拆迁)范围的;
7.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
8.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明确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情形。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对存在住所争议投诉举报等情况的,可适当提高市场主体随机抽查比例。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依法将该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其实施信用约束;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依法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其实施信用约束;对不如实申报住所(经营场所)或不实承诺而取得登记的情况,按照被许可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处理,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撤销的,其直接责任人自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对制作或参与制作虚假材料的企业申请人或登记委托代理人,帮助隐瞒真实情况、明知虚假文件、材料仍然代理的登记委托代理人列入黑名单。
(二)加大宣传推广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改革将对减少证明材料、简化行政审批、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发挥重要作用,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的有力抓手,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生媒体广泛宣传简化住所登记材料、实施住所登记申报承诺的创新举措,认真仔细做好政策解读,提高住所登记申报承诺的公众知晓度,确保改革工作取得实效。
七、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云和县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附件
云和县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企业名称(经营者姓名) | |||
住所(经营场所)地址 |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平方米) | 住所(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及联系电话 | ||
房屋是否为合法建筑 | ¨是 ¨ 否 | ||
房屋用途 | ¨ 经营性用房 其中:¨工业厂房 ¨商业用房 ¨ 其他经营性用房 ¨非经营性用房 其中:¨住宅 ¨其他非经营性用房 | ||
是否改变房屋用途 | ¨是 (改变房屋用途的,是否已按规定办理了审批手续或是否承诺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是 ¨否) ¨否 | ||
使用权取得方式 | ¨租赁 ¨无偿使用 ¨自有产权 ¨其他 | ||
仅作为企业通讯联络功能使用 | ¨是 ¨ 否 | ||
其他有关情况说明 | |||
本人对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作出以下承诺: 本申请人已阅读《云和县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实施方案》,知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符合规定并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1.申请人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真实、合法、安全、有效,并对因虚报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如该场所涉及政府依法征用或拆迁,将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的变更或注销登记,不以营业执照作为房屋征收、征用补偿的特殊依据。 3.如该场所应当依法取得环保、消防、文化、卫生等相关部门许可审批方可经营的,本人将依法向有关许可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部门审批后凭许可审批文件开展经营活动。 4.申请人使用的房屋为住宅的,申请人承诺,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篇第二百七十九条关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定,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已经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如存在污染、扰民情形,将无条件消除不良影响主动搬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场所有特别规定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