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54411/2023-24292 | 主题分类: | 儿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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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县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 | 2023-03-03 |
《云和县卫生健康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云和县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解读如下:
一、实施背景
2019年12月1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中央编办综合局、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制定了《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2022年2月8日,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下发《关于做好浙江省开设托班幼儿园登记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托育机构、幼儿园托班的服务与管理工作。制定出台《云和县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将有力助推我县托育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分五个部分:
(一)备案对象。在云和县范围内提供3岁以下婴幼儿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托育机构。
(二)登记机关。县级机构编制部门、民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托育机构的审批和登记,是托育机构的登记机关。幼儿园托班登记参照《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浙江省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省开设托班幼儿园登记工作》(浙教办基教〔2022〕12号)执行。
(三)备案部门
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辖区内已登记托育机构的备案工作。
(四)备案流程
托育机构应当在招生前向县卫生健康部门完成备案,登入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托育机构备案。同时填写备案基本信息,上传《托育机构备案书》(见附件3)和《备案承诺书》(见附件4),并提交以下材料扫描件:
1.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
2.自有产权的提供不动产登记证,租赁的提供出租方的不动产登记证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
3.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
4.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5.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县住建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备案凭证;
6.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五)其他事项
1.县卫生健康部门在收齐托育机构备案材料后应当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提供备案回执(见附件5)。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后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应当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机构,说明理由并向社会公开。
2.托育机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后,应当及时登录“浙有善育”智慧托育信息系统变更备案信息或报送注销信息。
3.各相关部门应当将托育服务有关政策规定及信息在官方网站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
4.托育机构应当在举办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法人登记证明以及备案回执。
(六)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正式施行。
三、政策解读机关
云和县卫生健康局
解读人:许霞
联系方式:0578-5528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