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54235/2023-24537 | 主题分类: | 优抚安置,社会福利,扶贫 |
---|---|---|---|
发布机构: | 云和县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3-03-21 |
文号: | 云民〔2023〕23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YHD10-2023-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丽水市民政局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丽民〔2022〕14)等文件精神,决定调整我县孤困儿童和特困供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特困供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城乡一致,按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人均消费支出的 50%确定,且达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3 倍以上。决定从2023年1月1日起,特困供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从1346元提高到1410元。
二、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
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当地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确定,社会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当地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80%确定。
(一)托养丽水万地儿童福利院养育的孤儿,其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丽水市民政局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21-2025年孤残儿童代养费标准的通知》(丽民〔2020〕65号)执行,2023年为每人每月3480元。
(二)本县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33840元)的70%确定,每人每月1974元。
(三)社会散居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当地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1974元)的80%确定,每人每月1580元。
(四)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参照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发放;已经享受低保金的,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与低保救助金的差额发放基本生活费。
(五)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参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已经享受低保救助金的,不再享受基本生活费补助。
(六)社会散居孤儿抚养监护补助,按上一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发放,与上一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步调整。
(七)以上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