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关于2022年云和县工业企业绩效评价相关事宜的纪要》(〔2023〕1号),同意将浙江兴昌钢球有限公司单独纳入2021年度绩效评价,根据政策计算,评价结果为B类。
2.根据《云和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云政发〔2018〕50号)第六条“集团型及关联企业以统计上报口径为准,评价时相关数据合并计算,以集团公司名义进行评价考核。”经研究,同意新云工艺品与新云集团合并纳入评价。根据政策计算,评价结果为A类。
3.针对云和县盛鑫滚漆有限公司名称错误的情况,经县经开区再次核实,2021年度入驻小微企业园滚漆中心企业正确的名称为云和县鑫盛滚漆有限公司。
特此公示
公示时间:2023年3月15日-2023年3月21日
云和县“亩均论英雄”领导小组办公室
(云和县经济商务局代章)
202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