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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25000000/2023-35764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云和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12-05
文号: 云政发〔2023〕31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YHD00-2023-0011
有效性: 有效
云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和县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
  来源: 云和  责任编辑: 李苏宁  发布时间: 2023-12-07 11:5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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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云和县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云和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和县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

云和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

前  言

大气污染控制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工作之一,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是大气环境保护的基础,是正确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进行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和影响评价的前提,也是引导产业空间布局的重要依据。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是在区域或城市环境功能区的基础上,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原则、方法以及地理、气象、政治、经济和大气污染源现状分布等因素的综合分析结果,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将区域或城市环境空气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区域。确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是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工作的基础,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调整工作对于提高我县环境空气质量管理水平,改善我县空气质量,建设美丽云和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997年12月,原浙江省丽水地区环保局印发了《浙江省丽水地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对丽水市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与管理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目前,我县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仍沿用《浙江省丽水地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未单独进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经过二十多年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我县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内大气环境保护目标、产业布局和部分地区用地性质均发生一定改变,现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方案已不适应县域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管理的实际需要,亟需对原有区划进行修编调整。

目  录

一、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及调整目的……………………5

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参考文件……………………5

三、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6

四、环境空气质量标准…………………………………………7

五、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方法……………………………8

六、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总体原则及要…………………9

七、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方案……………………………10

八、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管控要求……………………………12

九、其他说明……………………………………………………12

云和县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

一、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及调整目的

1997年12月,原浙江省丽水地区环保局印发了《浙江省丽水地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对丽水市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与管理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目前,我县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仍沿用《浙江省丽水地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未单独进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经过二十多年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我县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内大气环境保护目标、产业布局和部分地区用地性质均发生一定改变,现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方案已不适应县域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管理的实际需要。根据省、市有关要求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亟需对我县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进行调整,进一步强化环境空气质量管理。

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参考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

3.《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11月27日修正);

4.《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修改单(2018年8月14日);

5.《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及技术方法》(HJ14-1996);

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7.《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  664-2013);

8.《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 663-2013);

9.《浙江省丽水地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1997年12月);

10.《云和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11.《云和县“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0年10月23日);

12.《云和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2017年9月);

13.《云和县全域旅游发展总体规划(2019-2035年)》;

14.《云和湖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2014-2023年)》;

15.《云和白龙山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2019-2028年)》;

16.《浙江云和梯田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2018-2025年)》;

17.《浙江省云和县环境质量报告书》(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

18.《云和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报告》(2020年2月);

19.《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GB/T14529-93)。

三、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

1.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是指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的基本要求而划分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区。

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及修改单(2018年8月14日),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是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是指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2.自然保护区

按《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GB/T14529-93)的规定,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惜濒危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3.风景名胜区

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

4.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指因国家政治、军事和为国际交往服务需要,对环境空气质量有严格要求的区域。

四、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及修改单(2018年8月14日)的规定,一类区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及修改单(2018年8月14日)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及修改单(2018年8月14日)二级标准,详见下表。

表1  环境空气污染物基本项目浓度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平均时间

浓度限值

单位

一级

二级

1

二氧化硫(SO2

年平均

20

60

μm/m3

24小时平均

50

150

1小时平均

150

500

2

二氧化氮(NO2

年平均

40

40

24小时平均

80

80

1小时平均

200

200

3

一氧化碳(CO

24小时平均

4

4

mg/m3

1小时平均

10

10

4

臭氧(O3

日最大8小时平均

100

160

μm/m3

1小时平均

160

200

5

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μm

年平均

40

70

24小时平均

50

150

6

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μm

年平均

15

35

24小时平均

35

75

五、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方法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应在区域或城市环境功能区(城市性质)的基础上,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原则以及地理、气象、政治、经济和大气污染源现状分布等因素的综合分析结果,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将区域或城市环境空气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区域。工作方法如下:

1.分析区域或城市发展规划,确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范围并准备工作底图。

2.根据调查和监测数据,以及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的定义、划分原则进行综合分析,确定每一单元的功能类别。

3.把区域类型相同的单元连成片,并绘制在底图上。

4.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管理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依据被保护对象对环境空气质量的要求,兼顾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将已建成区与规划中的开发区等所划分区域最终边界的区域功能类型进行反复审核,最后确定该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方案。

5.对有明显人为氟化物排放源的区域,其功能区应按照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及修改单(2018年8月14日)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划分。

六、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总体原则及要求

1.总体原则。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以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及动植物正常生存、生长和文物古迹为宗旨。划分环境空气功能区应遵循以下原则:

(1)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应充分利用现行行政区界或自然分界线。

(2)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宜粗不宜细。

(3)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时既要考虑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又要兼顾城市发展规划。

(4)不能随意降低原已划定的功能区的类别,划分尽量做到既客观科学,又便于操作管理和控制,有利于城市规划和城市环境综合管理的实施。

2.主要要求。

(1)一、二类功能区不得小于4km2。

(2)一类区和二类区之间设置一定宽度的缓冲带,缓冲带的宽度不小于300m,缓冲带内的环境空气质量应参照要求高的区域。

(3)位于缓冲带内的污染源,应根据其对环境空气质量要求高的功能区的影响情况,确定该污染源执行排放标准的级别。

七、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方案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及我县相关规划,将我县大气环境功能区划分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和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之间设置缓冲带。

云和县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为2大类型5个功能小区:

1.一类区。

一类区4个片区,分别为白龙山省级森林公园片区(功能区编号为Ⅰ-01)、云和湖省级森林公园片区(功能区编号为Ⅰ-02)、云和梯田国家湿地公园片区(功能区编号为Ⅰ-03)及雾溪畲族乡片区(功能区编号为Ⅰ-04),一类区总面积约为87.07km2,占全县国土面积的8.80%。

2.二类区。

二类区1个,即一类区外县域其他地方(功能区编号为Ⅱ-01),面积约为875.03km2,占全县国土面积的88.41%。

3.缓冲带。

在一类区与二类区之间划定300m的缓冲带,面积27.58km2,占全县国土面积的2.79%。

表2  云和县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调整方案一览表

功能区类别

功能区编号

功能区名称

面积(km2

功能区范围

调整依据

一类

Ⅰ-01

白龙山省级森林公园片区

10.39

白龙山省级森林公园规划范围及自然保护地范围

《云和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云和白龙山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2019-2028 年)》

Ⅰ-02

云和湖省级森林公园片区

8.86

云和湖省级森林公园规划范围及自然保护地范围

《云和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云和县全域旅游发展总体规划(2019-2035)》、《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云和湖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2014-2023年)》

Ⅰ-03

云和梯田国家湿地公园片区

34.91

云和梯田国家湿地公园规划范围及自然保护地范围

《云和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云和县全域旅游发展总体规划(2019-2035)》、《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浙江云和梯田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2018-2025年)》

Ⅰ-04

雾溪畲族乡片区

32.91

雾溪畲族乡行政范围

《云和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云和县全域旅游发展总体规划(2019-2035)》、《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

二类

Ⅱ-01

云和县环境空气质量二类功能区

875.03

除一类区外县域范围其他

地区

《云和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云和县全域旅游发展总体规划(2019-2035)》、《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云和县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0.10.23施行)》、《云和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2017.9)》

缓冲带

/

缓冲带

27.58

在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与环境空气质量二类功能区之间300

范围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

八、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管控要求

1.环境空气质量要求。

按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修改单(2018年8月14日)执行,一类区及缓冲带适用一级浓度限值,二类区适用二级浓度限值。

2.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

执行国家、浙江省相应的排放标准,浙江省已制定地方排放标准的优先执行地方排放标准。

九、其他说明

本区划方案自2024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原有大气功能区划与本区划有冲突的地方,以本区划规定为准。

附图1:调整前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划图

附图2:调整后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划图

云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和县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pdf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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