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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25000000/2023-3552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11-23
文号: 云政办发〔2023〕76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YHD01-2023-0014
有效性: 有效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和县促进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
  来源: 云和  责任编辑: 李苏宁  发布时间: 2023-11-30 1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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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云和县促进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八条措施》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和县促进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八条措施

为奋力推进我县交通物流行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0〕10号)、《国家邮政局关于支持浙江邮政快递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实施意见》(国邮发〔2022〕36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发〔202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政策措施

(一)国家等级物流示范建设奖励。

1.对被中国物流采购联合会综合评估为5A、4A、3A、2A、1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扶持奖励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具体评定标准参照《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GB/T 19680-2013)。

(二)优化运输设备购置补助。

2.鼓励货运企业优化调整车辆结构,向重型化、厢式化、甩挂运输方向发展,倡导绿色交通运输,提高新国标、新能源车辆使用率。对规上运输企业和当年度新上规货运企业,当年新购置自营重型载货货车(含挂车)、自营冷链车辆、新能源车辆费用(提供机动车销售发票、行使证和道路运输证等相关资料,不含购置税)达到1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3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5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按购置费用 7 %、8%、9%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规上运输企业回迁二手车辆补助。

3.货运企业购置二手外地牵引车(含挂车)、冷链一体车辆的(以相关部门货运车辆过户要求为准),根据购置新车时间(首次开具发票时间)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如下:一年内的,按新车车身价款5%予以补助;二年内的,按新车车身价款4%予以补助;三年内的,按新车车身价款3%予以补助;四年内的,按新车车身价款2%予以补助;五年内的,按新车车身价款1%予以补助。

(四)运输企业上规上限奖励。

4.鼓励“低小散”物流企业整合资源、兼并重组,对获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依法主营道路货物运输的道路货运法人企业,在当年12月底前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纳入规模以上货运周转量(规上货运周转量为规上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其所有货运车辆在报告期内实际送的每批货物重量与其相应运送距离的乘积之和)统计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的运输物流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奖励不可重复累计申领,以奖补档次进行补差。

(五)运输企业发展规模奖励。

5.企业自营甩挂和冷链运输规模达到一定车辆数(含本数)的,给予一定奖励。普通货运企业经营甩挂的需同时满足牵引车和挂车数量要求,冷链一体车辆可以充抵牵引车或挂车,但牵引车或挂车不可充抵冷链一体车辆,租赁及挂靠车辆不含其中。具体标准如下:牵引车30辆、挂车50辆以上的,或冷链一体车40辆以上的,奖励10万元;牵引车50辆、挂车80辆以上的,或冷链一体车60辆以上的,奖励30万元;牵引车80辆、挂车120辆以上的,或冷链一体车100辆以上的,奖励50万元;牵引车100辆、挂车200辆以上的,或冷链一体车150辆以上的,奖励80万元;牵引车120辆、挂车250辆以上的,或冷链一体车200辆以上的,奖励100万元。奖补不可重复累计申领,以奖补档次进行补差,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运输企业发展用地支持。

6.加强运输物流枢纽、园区发展用地保障,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对企业自有土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有项目建设需求的,依法办理用地报批手续。鼓励自有营业性货车总吨位1500吨且自营性车辆达50辆(含本数)以上规模的运输物流项目规划自有发展用地。

7.鼓励扩大仓储面积,对竣工验收合格的仓储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2万平方米、3万平方米、4万平方米以上(含本数)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七)互联网信息平台建设补助。

8.加强数字物流、智慧物流建设,鼓励企业与知名数字物流平台建立合作关系。物流公共服务平台企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按基础设施投入的30%给予产业发展扶持补助(不含场地、平台租赁费用):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平台企业从业人数不少于3人,机构资产总额不低于50万元;平台企业年服务物流企业不少于10家,当年营业收入达到50万元以上。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八)寄递物流企业补助。

9.对寄递物流企业当年发货量达到200万件以上,且比上年度增长达到15%以上的,对增长部分给予补助0.15元/件(以国家邮政局后台数据和企业系统数据结合验证为准),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10.寄递物流企业完善农村末端网络,构建农村三级物流配送系统并达到“共富驿站”建设标准的,对每个末端网点门店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运营扶持补助。

三、其他事项

1.本扶持措施适用对象为在云和县依法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物流运输企业、道路货物经营站场、物流公共服务平台、寄递物流企业、农村物流网点。

2.符合本扶持措施的企业,在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等相关材料报县交通运输局审核确认后,按次年度予以兑现奖励。

3.本措施中企业当年内达到更高扶持奖励标准的,实行就高不重复原则申报。企业在享受本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后,不重复享受我县已出台的其他同类型优惠政策。

4.对企业、单位、个人在申请奖励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奖励资金、虚开和接受虚开发票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置。

5.本措施自2023年11月23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2023年6月1日至本措施实施前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和县促进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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