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125000000/2023-3510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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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11-02 |
《云和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已于近期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 号)、《浙江省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浙政办发〔2022〕69 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23〕44 号,)文件要求,系统规范推进我县各类入河排污口及城镇雨洪排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及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经县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方案。
二、主要目标
明确了到2025年底前的工作任务。
2023年底前,完成全县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排查,并形成整治工作方案;完成全县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整治。
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县县级河道11条(泉溪、浮云溪、雾溪、梅垄溪、黄溪、龙潭坑、梅家源坑、安溪、云坛溪、梧桐坑、沙溪)以及重点湖泊(水库)的排污口整治;完成“晴天排水”的城镇雨洪排口整治。
2025年底前,完成全县所有排污口整治,依托“浙里碧水” 应用,实现排污口“一张图”全过程动态监督管理,推动建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管体系。
三、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实施方案》规定各有关部门须统筹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排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形成整治工作方案以落实全县域入河排污口的整治工作,如期完成方案中所规定的目标任务。
四、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
(五)《浙江省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浙政办发〔2022〕69号
(六)《丽水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丽政办发〔2023〕44号)
五、适用对象
经排查溯源后的各排污口责任主体。
六、解读机关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云和分局。
七、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23年11月2日起施行。
八、政策咨询通道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云和分局综合科,0578-55267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