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索引号: 331125000000/2023-35417 主题分类: 土地
发布机构: 云和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11-15
文号: 云政发〔2023〕26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YHD00-2023-0009
有效性: 有效
云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和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云和  责任编辑: 李苏宁  发布时间: 2023-11-23 15:42:36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http://www.yunhe.gov.cn/art/2023/11/23/art_1229389702_2497849.html
图解链接:点击查看图解 http://www.yunhe.gov.cn/art/2023/11/23/art_1229389702_2497851.html
其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其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云和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实施细则》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和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和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实施细则

为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在全县范围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对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补偿(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征收实施单位是指受云和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征收实施单位可以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确定征地房屋补偿受委托实施单位,承担征地房屋补偿的具体工作。受委托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三)被补偿人是指被征收土地涉及补偿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土地农转用报批、土地征收报批、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实施的房屋补偿安置监督管理工作、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等工作。

县征收中心负责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的补偿政策研究、计划编制、任务下达、资金申拨、监督考核、指导协调等工作。负责起草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

县农业农村局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成员资格。

项目建设的业主单位负责依法做好项目前期等征收有关工作。

发改、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住建、水利、组织人事、综合执法、市场监管、人力社保、文广旅体、卫健、档案、残联、“三改一拆”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征收实施单位和受委托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做好被补偿人补偿和安置工作,建立健全征地房屋补偿的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征地房屋补偿档案资料收集、录入、管理和征收资金结算。

二、补偿管理

(一)征地房屋补偿工作实行统一计划管理。征收中心应当会同发改、自然资源、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民经济和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汇总、编制年度土地和房屋征收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征地房屋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及时足额到位、专款用于征地房屋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三)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包括土地征收范围、征收土地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抄告法院、公安、司法行政、自然资源、综合执法、农业农村、住建、市场监管、文广旅体等有关单位,通知有关单位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核发(变更)营业执照、房屋改(扩)建审批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四)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拟征地范围内的被补偿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但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1.户口的迁入、分户,但因出生、婚嫁、军人退伍、大中专学生毕业、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确需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

2.房屋转让、互换、新(扩、改)建、析产、赠与、租赁、抵押、典当、装修等;

3.领取营业执照等;

4.改变房屋用途;

5.其他不符合补偿安置条件的。

(五)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开展现状调查,查明被补偿人的户口、家庭常住人口、选择安置意向、被补偿房屋及其他住房情况,附属物状况等事项。被补偿人应当如实申报户口、被补偿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产权等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公安、财政、民政、住建、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组织人事、不动产登记、房改、档案、金融等部门或单位应当配合征收实施单位做好相关调查工作。

(六)项目业主应当按照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就征地房屋补偿的合法性、合理性、合规性、可行性、可控性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制定相应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征收中心应当会同征收实施单位、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住建、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现状调查,起草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并报县人民政府作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组成要件,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实施单位、拟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安置对象、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安置地点、过渡方式、办理补偿安置登记地点和时限等内容。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期满后,县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征求意见、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并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予以公布。公布的内容应包括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等。

(七)被补偿人的房屋的补偿价值,由选定的具有相关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被补偿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或商业用途房屋的价值参照被征收国有划拨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确定,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补偿集体所有土地工业用途房屋(含工业用地上的办公用房、宿舍等)的价值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及土地评估价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补偿人协商选定;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十个工作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补偿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参加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候选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补偿人参加,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补偿人的过半数选票。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公证,公证费用列入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成本。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选定或者确定后,由征收实施单位作为委托人与其签订评估委托合同。

(八)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拟征地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征收实施单位或者被补偿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复核评估不收取费用。

被补偿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九)在规定的签约时限内,乡(镇)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被补偿人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明确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方式、安置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征收土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征收实施单位应当自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足额支付补偿款,被补偿人应当在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完成房屋腾空搬迁。

被补偿人腾空搬迁后,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被补偿房屋产权证注销登记手续。

被补偿房屋的拆除工作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组织具有拆除资质的相关单位进行拆除,被补偿人不得违反协议约定擅自拆除。

(十)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对个别未达成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县人民政府在土地征收公告之日起六十日作出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决定。支付征地房屋补偿费用的期限自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并在六十日内足额支付。被补偿人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腾退土地和房屋,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已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被补偿人未按协议履行腾退房屋义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签订协议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作出要求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被补偿人在该书面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腾退土地和房屋,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由签订协议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施强制执行前,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需征收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

三、补偿安置

(一)补偿安置原则。

1.被补偿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有合法产权来源依据的面积、经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认定的合法面积(包括被征收房屋权证不全、尚未登记、证实不符或用途不明等经认定为合法的面积)来确定;被补偿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按合法房屋的建筑占地面积确定。

2.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至今的,可按改变后用途确定。1990年4月1日后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的,按原批准用途确定。

3.被补偿人在同一征收范围内有两处及以上住宅房产的,合并补偿。

4.被补偿人已享受征收补偿安置的,不再另行安排宅基地建房。

5.被补偿人享有使用权的空闲地,按照征地补偿有关标准予以补偿。

6.被补偿房屋用途为住宅,被补偿房屋在农村建房审批严格控制区,被补偿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公寓安置中的一种补偿安置方式;被补偿房屋在农村建房有条件建设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迁建安置中的一种安置方式。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7.被补偿房屋用途为住宅,房屋所有权人的子女已分户,为征地所在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无其他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和未享受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可以根据被补偿房屋按户数平均分摊后的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作为不同安置户予以安置。夫妻间单独立户的需合并后按一户计算补偿。

8.被补偿房屋用途为商业用房、工业用房,被补偿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补偿安置方式。被补偿房屋用途为农业生产、管理用房,给予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二)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指由征收实施单位根据被补偿房屋的评估价值,提供补偿安置资金,由被补偿人自行解决住房或生产经营用房的补偿安置方式。

1.被补偿房屋用途为住宅或商业的,按照房屋的评估价值给予补偿,并按规定给予奖励。

2.被补偿房屋用途为工业用房的,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及土地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并按规定给予奖励。

(三)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是指由征收实施单位向被补偿人提供安置房,并根据被补偿房屋评估价值和安置房评估价值结算差价的安置方式。

产权调换地点根据具体项目确定。安置房的土地性质根据安置地点的土地性质确定,根据被补偿房屋用途提供相同用途的安置房,奖励政策另行制定。

1.被补偿房屋为住宅,被补偿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与奖励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共同计入被补偿住宅房屋应安置面积,应安置面积的价值用于安置房的结算、购买。被补偿人选择多套安置房的,结算时按不同安置房交房时点的先后顺序结算。被补偿人所选安置房结算完成后,应安置面积价值有结余的,由安置房结算单位予以退还被补偿人。

2.被补偿房屋为住宅,被补偿人选择多套安置房的,以先选大套型再选小套型的原则选房并结算,被补偿房屋剩余应安置面积大于安置房设计套型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可以选择相应面积的安置房。每套安置房对应的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和奖励产权调换面积按相应比例分摊后计算。

安置房等于被补偿住宅房屋应安置面积部分,按同一征收时点安置房安置价格结算;安置房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40平方米以内(含40平方米)部分按安置价格的80%购买,同一安置户只能享受一次;安置房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40平方米以外(不含40平方米)部分,按征收时点安置价格购买。

安置房的车库、停车位、柴火间由被补偿人按征收土地预公告时点年度评估价的80%自行购买。

3.被补偿人属于低保户且为住房困难家庭的,其被补偿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层数奖励面积,有其他住宅房屋的合并计算)的,可按建筑面积48平方米给予补偿。征收实施单位应提供建筑面积最接近48平方米的安置房用于安置。安置房建筑面积在48平方米以内部分,安置房安置价格少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结算差价,安置房安置价格多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不结算差价;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48平方米部分按安置房重置价结算。

4.被补偿房屋为商业用房的,按同一征收时点被补偿房屋市场评估价值和安置房安置价格与被补偿人结算。

5.被补偿房屋用途为工业生产用房,被补偿房屋价值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及土地评估价确定,提供的安置房按相同的评估方式确定价值并进行结算。

(四)迁建安置。

迁建安置是指征收实施单位按照被补偿人家庭人口,向被补偿人提供迁建安置用地,并对被补偿房屋按其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由被补偿人按规划设计自行建房或政府代建、开发商配建的安置方式。

1.迁建安置地点及建设模式根据具体项目确定。迁建安置用地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性质按照具体安置地点确定。

2.被补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迁建安置的依据;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安置人口。

(1)在征收范围外另有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或已享受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的人口。

(2)不属于征地所在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另有规定的除外)。

(3)征收范围外已经享受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下山转移等政策的人口;已享受国家相关住房优惠政策(含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的人口。

(4)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及离退休人员的人口。

(5)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有出租、出卖、赠与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的。

(6)其他不符合迁建安置条件的情形。

3.被补偿人及其家庭成员符合迁建安置条件并选择迁建安置的,具体安置人口结合农村居民建房审批与房屋征收有关规定在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

4.被补偿人选择迁建安置的,安置标准按农村建房审批标准确定。

5.选择迁建安置的,被补偿房屋按以下方式补偿:

(1)被补偿房屋建筑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被补偿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大于安置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时,多余部分的建筑面积按征收时点的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同一户如有不同层次的被补偿房屋,其房屋建筑面积应按该房屋的建筑占地面积结合分摊计算。

(2)被补偿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少于安置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不足部分的占地面积按征收土地预公告时点迁建安置区标定地价由被补偿人自行购买。

6.迁建安置小区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规划和设计,小区内的道路、供排水、供电、排污、绿化等配套设施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建设;被补偿人自行建房的,施工用电、用水的临时户头安装费用由被补偿人自行负责;采用配建、代建模式的,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结算方式。

(五)公寓安置。

公寓安置是指征收实施单位按照被补偿人家庭人口确定安置面积,向被补偿人提供安置房,并按优惠价购买的安置方式。

1.被补偿人及家庭成员不作为公寓安置依据的按照迁建安置相关规定执行。

2.被补偿人及其家庭成员符合公寓安置条件并选择公寓安置的,具体安置人口结合农村居民建房审批与房屋征收有关规定在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

3.公寓安置应安置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70平方米(包含公摊面积)。

4.被补偿房屋的建筑面积等于或者少于安置房建筑面积的,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补偿。被补偿房屋的建筑面积大于安置房建筑面积部分,按照房屋市场评估价值进行补偿。

5.安置房面积在应安置面积以内部分按照安置价格40%的优惠价结算;安置房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部分,按征收时点安置价格结算。

6.被补偿人应先选大套型再选小套型的原则进行选房并结算;剩余应安置面积大于安置房设计最小套型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可以选择对应面积的安置房。

7.安置房的车库、停车位、柴火间由被补偿人按征收土地预公告时点评估价的80%自行购买。

四、其他情形处置方式

(一)征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临时建筑及其他建筑,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经有关部门在审批中注明或两违处理中要求无偿拆除的建筑物,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2.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二)不属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作为家庭成员计入被补偿房屋的宅基地建房审批人口,除继承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房屋共有权,不予产权调换,不作为迁建安置或公寓安置的依据,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三)征收住宅用途房屋,被补偿人放弃征收补偿安置权利的,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土地按征地区片综合价进行补偿后,被补偿人为征地所在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保留其农村居民建房审批资格,由被补偿人按相关规定自行审批建房。

(四)在征收范围内无独立产权房屋,因继承、析产等分摊获得的中堂、祠堂面积等,采用货币补偿安置,不予公寓安置、迁建安置或产权调换,因该类情况进行补偿的,仍可申请农村居民建房审批。

(五)被补偿人在征地范围以外另有集体所有土地住宅,被补偿人为村集体组织成员且自愿无偿拆除征地范围以外集体所有土地住宅后,属农村建房审批严格控制区范围内的,可选择公寓安置,属农村建房有条件建设区范围内的,可以选择迁建安置。

(六)过渡期间的周转房由被补偿人自行解决,征收实施单位支付被补偿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期限从征收实施单位确认房屋腾空验收合格之月起计算。

五、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未涉及事宜,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如遇特殊情形的,由县政府另行研究确定。

(二)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1月16日起施行。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开始实施但尚未实施完毕的项目,原则上继续沿用原规定执行。

云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和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