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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25000000/2023-35079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云和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10-22
文号: 云政发〔2023〕23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YHD00-2023-0007
有效性: 有效
云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和县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云和  责任编辑: 李苏宁  发布时间: 2023-10-31 14:3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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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云和县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的实施意见》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云和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和县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的实施意见

为持续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动资源要素优化配置,促进云和生态工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202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浙亩均办〔202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断健全以质量效益、科技创新、绿色低碳、人才支撑等为导向的综合评价体系,扎实推进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深化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引导资源要素向优质高效领域集中,推动全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奋力打造山区县域新型城镇化共富样板。

二、评价范围

1.全县工业企业。

2.电力、热力、燃气、水生产和供应、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提供基础公共服务的公益性企业不纳入评价范围。

3.完成《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达产考核后的新入园企业,或按照规定存在其他应纳入评价范围事项的新入园企业。

4.对租用在宗地上的规上工业企业或招商引资新落地的工业企业,在指标数据清晰且可独立核算的前提下,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可进行单独评价。

5.对同行业且符合以下任一情况的企业,可进行关联评价:

(1)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工业企业;

(2)评价主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与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其直系亲属的工业企业;

(3)集团型企业。

三、评价体系

(一)评价指标及权数。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1)权数:亩均税收占35%,亩均工业增加值占25%,单位电耗税收占10%,企业环境健康指数占10%,企业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之比占10%、全员劳动生产率占10%。

(2)分行业对企业进行评价。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亩均税收占70%,单位电耗税收占30%。

(二)得分计算。

1.指标基准值。

各项指标基准值取当年平均值。

规上、规下企业得分为每项指标数据得分之和。单项指标得分为该指标上年度的数据除以基准值,再乘以权重,最高得分不超过该权重的2倍,最低为零分。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分为零。

2.指标计算。

(1)亩均税收(万元/亩)=税收实际贡献/土地面积

(2)亩均工业增加值(万元/亩)=工业增加值/土地面积

(3)单位电耗税收(万元/万千瓦时)=税收实际贡献/总用电量

(4)企业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企业研发费用/主营业务收入

(5)全员劳动生产率(万元/人)=工业增加值/年平均用工人数

(6)企业环境健康指数:综合考虑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制度落实情况、“三同时”竣工验收情况、排污许可制度落实情况、上一年度的环境信访举报情况、上一年度的环境行政处罚情况、浙江省固体废物监管平台使用情况等。

(三)加减分。

对企业符合下列情况的,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后,予以加分或减分,单个企业同一事项按就高原则,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20分。

1.人才引育加分。企业全职新引进博士计5分/人,新引育高技能人才计1分/人,全职新引进大专及以上人才计1分/人。新落地绿谷精英创新项目计2分/个。此项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2.当年获得省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省管理对标提升标杆企业、省五星级企业、省级企业研究院、重点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数字化车间、未来工厂、绿色工厂等省级相关称号的,计3分/个。当年主导制订并发布浙江制造标准的,计3分/个。当年新认定或复评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计3分/个。当年评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行业领军企业、示范企业的,计1分/个。此项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3.经备案的技改项目,当年技改投资额(以当年项目统计入库数据为依据,下同)超过500万元(含)加1分,超过500万元部分每增加200万元加1分(不足200万元的按比例折算)。此项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4.企业完成规范化股改,列入县重点股改上市培育库的,在实现IPO之前每年加2分。

5.根据浙江省信用信息平台企业信用分,位于750≤A〈800的扣1分,位于700≤A〈750的扣2分,位于A〈700的扣3分。

6.未完成节能降耗年度考核目标任务的重点用能企业,或综合能效评价为末档或发生恶意欠薪事件的,扣3分/次。

四、评价分类及要求

(一)评价分类。

1.A类企业(优先支持类)。

(1)规上企业: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前30%(含)的企业。

(2)规下企业: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前25%(含)的企业。

2.B类企业(鼓励发展类)。

(1)规上企业: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30%—90%(含)的企业。

(2)规下企业:综合评价得分排名25%—70%(含)的企业。

3.C类企业(调整转型类)。

(1)规上企业: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90%—100%的企业。

(2)规下企业:综合评价得分排名70%—95%(含)的企业。

4.D类企业(整治提升类)。

(1)规下企业:综合评价得分排名95%—100%的企业。

(2)行业整治专项行动中明确需依法关停淘汰的企业或实际已关停的企业。

(二)调档情况。

1.提档。

(1)用地面积在10亩(含)以下的,首次上规且达到上年度同行业规上企业亩均税收平均值的企业,评价年当年直接列为A类,不占用名额。

(2)用地面积在10亩以上的,且在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约定达产考核期内首次上规的企业,评价年当年直接列为A类,不占用名额,不受限档限制。

(3)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企业,评价年当年直接列为A类,不占用名额。

(4)完成新三板挂牌、首次进入新三板创新层或IPO上市的,当年起三年内列为A类,不占用名额。

(5)获评省“雄鹰行动”培育、省隐形冠军、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当年起三年内列为A类,不占用名额。

(6)引进新入选省级及以上人才项目专家的企业,当年起三年内列为A类,不占用名额。

2.降档。

(1)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违法案件受到刑事处罚或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在原评级结果(除D类以外)的基础上降低一档。

(2)亩均税收低于3万元/亩的(数据根据实际情况每年作调整后公布),直接列为D类。

3.限档。

(1)亩均税收低于5万元/亩的(数据根据实际情况每年作调整后公布),在第一年进行预警后,第二年仍低于标准的,不得列入A、B类。

(2)规上企业亩均税收未达到上年度同行业规上企业亩均税收平均值的,不得列为A类。

(3)新上规企业2年内下规或新供地企业未完成达产考核的,不得列为A类。

(4)出租厂房的企业,按证载面积计算未达到A类条件的,按出租后面积计算达到A类条件的,不得列为A类。

4.豁免。

配合完成招商引资企业落地的或帮助培育租用企业上规的,原则上不列入D类。

5.评价对象的提档、降档或限档等情形,不受评价结果分类比重影响。

五、评价过程

“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每年开展一次,于7月底前完成企业上一年度综合评价工作,并在云和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1.确认参评企业。每年2月底前,由县市场监管局提供上一年度末在册的工业企业名单,县统计局提供上一年度全县规上工业企业的名单,并将相关材料报送至云和县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亩均办)。每年3月底前,县亩均办汇总形成本年度全县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最终形成纳评企业情况。

2.收集核算数据。每年4月底前,县委人才办、县发改局、县税务局、县统计局、市生态环境局云和分局、县科技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人力社保局、云和经开区、县供电公司等相关单位将上一年度数据报送至县亩均办。县亩均办牵头核算评价数据,并反馈至云和经开区和属地乡镇(街道),由云和经开区和属地乡镇(街道)通知参评企业进行数据核对。

3.初评结果公示。县亩均办根据评价办法对企业进行初步评价并形成初评结果,并对初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企业对分类结果有异议的,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亩均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佐证资料,超过5个工作日原则上不予以处理。

4.终审发文公布。在初评结果及企业反馈的基础上,由县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评价结果,并经县政府审定后发文公布。

六、结果运用

根据评价综合得分,确定企业类别,实施差别化激励措施。综合排名靠前的企业在项目核准、政策优惠、用能指标、用地安排、企业融资等资源要素配置方面给予倾斜。综合排名靠后企业,通过建立健全淘汰机制,倒逼企业转型发展。

(一)各类别企业差别化激励措施。

A类企业:在产业准入、要素配置、技术改造、项目申报、人才引进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优先支持申报和享受财政奖励奖补政策。实行有序用电时,优先保障企业用电需求。给予规上企业电费补助,给予玩具行业每千瓦时(度)电补助0.1元,给予其它行业(高耗能行业和数据中心类项目除外)每千瓦时(度)电补助0.05元,电费补助时间为评价年当年。符合条件的企业,列入“小微企业成长贷”扶持对象,提供授信担保服务,可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上年度企业纳税额的5倍,最高限额为500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参照省相关规定享受减免。

B类企业:对产业准入、要素配置、技术改造、项目申报、人才引进等给予支持。实行有序用电时,优先保障企业用电需求。给予规上企业电费补助,给予玩具行业每千瓦时(度)电补助0.05 元,给予其它行业(高耗能行业及数据中心类项目除外)每千瓦时(度)电补助0.02元,电费补助时间为评价年当年。符合条件的企业,列入“小微企业成长贷”扶持对象,提供授信担保服务,可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上年度企业纳税额的3倍,最高限额为300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参照省相关规定享受减免。

C类企业:加大整改提升力度,支持开展技术改造。除重点时段的稳生产政策外,当年度其他县级各项扶持政策按照60%的标准予以奖励。严格控制用能总量,原则上不得新增用能指标。

D类企业:依法开展能耗对标、税收稽查、打非治违、产品质量等专项执法行动。依法严格核准、备案新的投资项目,鼓励开展节能减排、技改项目。除重点时段的稳生产政策外,原则上不享受当年度其他县级各项扶持政策。指导企业依法依规开展“腾笼换鸟”、兼并重组等。严格限制新增用能,依照相关规定对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活动予以限制。执行差别化电价政策,对行业内D类企业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度)提高0.3元,若企业连续两年为D类的,每千瓦时(度)电价提高0.5元,差别化电价于评价结果公布之后次月实施,实施期为一年。

(二)其它奖励措施。

颁发县长特别奖,并给予一定奖励。奖励标准另行制定。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各相关单位和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经商局。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亩均论英雄”绩效综合评价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配强工作力量,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工作职责。根据企业综合评价指标内容,相关数据由有关职能部门做好解释,确保数据准确。

县经商局:牵头负责综合评价工作,对相关部门核准的各项指标数据进行汇总、计算、分类,形成初步评价结果;负责做好政策宣传和相关事项核实认定;负责将综合评价结果及时通知企业和各有关单位。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上一年度末全县在册工业企业名单,包含法定代表人名称、成立时间、住所、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业名称等信息;负责提供当年指导制定并发布的浙江制造标准企业名单。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全县工业企业用地不动产登记情况,在各乡镇(街道)和云和经开区配合下核实实际用地面积。

县税务局:负责提供企业税收实际贡献、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企业名单。

县发改局:负责提供企业电耗数据;负责提供节能降耗目标责任考核不合格企业名单、综合能效评价末档企业名单。

市生态环境局云和分局:负责提供企业环境健康指数数据;负责提供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名单。

县科技局:负责提供企业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数据;负责提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等企业名单。

县统计局:负责提供行业分类;负责核实企业提供的规上工业企业增加值、研发费用、营业收入、平均用工人数等相关数据与浙江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数据的一致性;负责提供当年新上规的企业名单、上年度规上企业名单。

县委人才办:负责提供当年新引进或培育人才项目名单及加分情况。

县大数据和金融发展中心:负责提供上市企业名单。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提供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名单。

县检察院、县法院:负责提供违法犯罪案件受到刑事处罚的企业名单。

县人力社保局:负责提供发生恶意欠薪事件的企业名单。

县供电公司:根据县经商局相关文件对企业执行差别化电价。

云和经开区、各乡镇(街道):负责核实辖区内当年度纳入评价范围的企业名单及相关信息数据;核实确认企业用地面积、租赁企业情况;负责提供企业达产考核情况;配合县亩均办做好综合评价公示、结果通知等工作,并做好政策执行。

(三)完善基础台账。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数据统计和上报等工作,建好基础台账,为综合评价提供依据。各有关单位和各乡镇(街道)要认真做好综合评价的各项基础工作,确保企业用地、用电、用水、排污、销售、税收等数据的准确无误。对有异议、有争议的事项,由县亩均办召集相关单位协调处理。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厉处置,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四)加强宣传指导。各有关单位、乡镇(街道)要加大对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及应用工作的宣传力度,做好有关评价指标、政策措施的解读说明,加强分类指导和服务。及时宣传报道绩效综合评价应用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营造比学赶超的发展氛围,促进全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八、其他

本意见自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云和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云政发〔2018〕50号)同时废止。涉及其他相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实施期内,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文件有变化的,参照上级新政实施。本实施意见未尽事宜,由县亩均办研究解决。

附件:综合评价指标及计算的相关名词解释

综合评价指标及计算的相关名词解释

一、税收实际贡献

指企业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申报期税费“实际入库数”合计,即“净入库数”合计。“实际入库数”中包含13项税(费)种: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中:增值税实际入库数= 增值税直接净入库税收+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税额(含应调未调部分)。其中,企业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稽查查补税款和罚款等不纳入统计。

二、总用电量

指企业实际用电总量。若企业有多个电表,总用电量等于所有电表用电量之和。若多个企业共用一户电表的,每个企业按实际用电量填报,总用电量应该等于该户电表的用电量,鼓励企业实行“一企一户”。如企业因合用等原因对用电数据有异议,需提供情况说明,由属地县经开区或乡镇(街道)审核后,附相关证明材料送至县供电公司审核。

三、工业增加值

指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工业增加值按收入法计算,根据统计年报数据计算。相关数据取数以浙江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数据为准。新增规上企业、下规企业在统计直报系统中无增加值数据和用工人数,以行业增加值率进行测算行业增加值:增加值测算=行业增加值率(统计部门提供)*企业销售额(由税务提供)。

四、土地面积

指企业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土地面积=有证面积+租用面积-出租面积。其中:

(一)有证面积:指工业企业经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登记的土地证面积。新增土地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不纳入评价实际用地面积计算,企业自身原因延长的竣工期不予认可。

(二)租用面积:指企业依法租赁取得的实际用地面积(包括公摊面积)。若企业租赁标准厂房或无法准确计算用地面积,则根据企业租赁的建筑面积与容积率之比计算用地面积。

(三)出租面积:指企业将自由用地出租给其他工业企业的实际用地面积,出租给申请单独评价企业的可减去相应土地面积。

(四)小微园面积:小微园业主企业无法准确计算用地面积,则根据企业的建筑面积与容积率之比计算用地面积。

申请单独评价的企业租用面积须提交相关资料(租金发票、租赁合同、面积确认书等),由租赁双方及属地县经开区、乡镇(街道)盖章确认并存档。

五、其他

企业研发费用、营业收入、年平均用工人数等相关数据的取数以浙江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数据为准。

云政发〔2023〕02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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