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125000000/2023-2371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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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云和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3-01-16 |
文号: | 云政通〔2023〕1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YHD00-2023-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春节、清明期间,上坟祭祖、农事用火、踏青春游等活动频繁,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确保森林资源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2023年1月18日至4月15日为全县森林禁火期,所有林区及林缘外100米内为野外禁火区。
二、在禁火期内,凡进入禁火区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以下五项规定:
(一)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二)严禁烧灰、炼山、烧田坎草、焚烧垃圾、用火作业等;
(三)严禁吸烟、野炊、玩火、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
(四)严禁烧山狩猎、烧野蜂窝;
(五)严禁其他一切野外用火。
三、对违反本通告的各类野外用火行为将严肃处理;造成森林火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报警(森林火警报警电话:12119或110)。
五、本通告自2023年1月18日起施行。
云和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