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54411/2023-00120 | 主题分类: | 妇女儿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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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县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 | 2023-01-12 |
一、实施背景
2021年6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8月20日、11月25日,全国人大、浙江省人大先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修订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托育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科学规划、布局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合理配置妇幼保健、婴幼儿照护、儿童照料、学前和中小学教育等资源;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开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满足生育家庭的托育需求。制定出台《云和县普惠性托育机构资金补助标准办法》,将有力助推三孩生育政策实施,满足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增强家庭获得感、幸福感,促进社会和谐,推进我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补助办法》共分五个部分:
(一)补助对象。具备办托条件,在有关部门依法登记,且经县卫生健康局备案或县教育局许可的普惠性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包括幼儿园托育部)。
(二)补助标准
普惠性托育机构补助经费包括新增托位建设补助资金和运营补助资金两方面。
(一)新增托位建设补助。通过县卫生健康局备案或县教育局许可且机构登记性质为非营利性的托育机构包括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办托班,按备案核定托班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2000元/托位。
(二)日常运营补助。考核合格并规范开展托育服务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按照实际入托人数托大班、混合班200元/人/月,托小班300元/人/月、乳儿班500元/人/月给予普惠托位运营补助。公办幼儿园办托班,每托位按照同级公办幼儿园(3-6岁)幼儿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拨付,公办幼儿园办托班的经批准的非在编专任教师、保育员等教职工工资待遇参照公办幼儿园相应教职工待遇标准予以保障。非营利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托班,实际招收入托的按200元/人/月给予普惠托位运营补助。
(三)资金拨付方式
(一)新增托位建设补助。由各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向主管部门申报,主管部门审核后,将资金补助申请表报县卫生健康局,经县卫生健康局评估确认后拨付到各普惠性托育机构。
(二)日常运营补助。县卫生健康局建立普惠性托育机构资金补助的考核评定机制,并负责对普惠性托育机构进行考核,根据考核评估结果,拨付到各托育机构;县教育局负责对幼儿园托育部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评估结果,拨付到各幼儿园托育部。
(四)职责分工
财政局、卫健局、教育局及托育机构结合各自职责,分别抓好落实。
(五)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正式施行。
三、政策解读机关
云和县卫生健康局
解读人:许霞
联系方式:0578-5528163
《云和县卫生健康局 云和县财政局 云和县教育局关于印发云和县普惠性托育机构资金补助标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_.ppt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