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索引号: 331125000000/2022-3253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云和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09-26
文号: 云政发〔2022〕21号
云和县人民政府关于云和县实验小学改扩建工程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
  来源: 云和  责任编辑: 李苏宁  发布时间: 2022-09-27 10:31:27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图解链接:点击查看图解
其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其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实验小学改扩建工程项目内房屋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回收,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项目名称:云和县实验小学改扩建工程项目。

二、项目征收范围:云和县实验小学改扩建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附件2)。

三、房屋征收主管部门:云和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云和县人民政府凤凰山街道办事处。

五、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云和县实验小学改扩建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附件1)。

六、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

2022年12月10日止。

七、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云和县实验小学改扩建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云和县实验小学改扩建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云和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云和县实验小学改扩建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和《云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云政发〔2015〕21号)、《云和县房屋征收安置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云政办发〔2021〕4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该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目的

云和县实验小学改扩建工程项目位于云和县中心地段,随着城镇居住人口和学生人数大幅度增长,实验小学现有基础设施已不适应学校发展,现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对云和县实验小学改扩建工程项目征收红线内的房屋进行征收。该项目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二、征收范围和征收对象

(一)房屋征收范围:详见《云和县实验小学改扩建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二)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

三、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一)云和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是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部门。

(二)云和县教育局为本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建设活动的组织实施。

(三)凤凰山街道办事处为本项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做好被征收人的思想动员、政策宣传、房屋丈量评估、协议签订、补偿安置、房屋腾空、资金结算、“浙里征”系统录入等工作。

(四)云和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配合实施该项目产权调换安置房的建设、分配和结算并负责“房票”政策实施等具体工作。

四、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

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2022年12月10日止。

搬迁期限:自收到征收补偿款之日起三十日内。

五、征收面积和用途的确定

被征收人应提供户籍、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有效合法证件。征收房屋的补偿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有合法产权来源依据的面积、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合法面积(包括被征收房屋权证不全、尚未登记、证实不符或用途不明等经认定为合法的面积)来确定;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按合法房屋的建筑占地面积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产权证上记载的用途为准。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按照改变后的用途确定。按照改变后的用途补偿被征收人的,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中应当扣除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补交的土地收益金。

六、房屋评估

(一)被征收房屋、附属用房、附属物及其他设施的补偿价值,由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进行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

国有划拨土地房屋价值按被征收国有出让土地上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减去土地出让金后的价值确定。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后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协商选定、参加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数选票。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被征收人或者征收实施单位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七、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偿及奖励

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中的一种补偿安置方式。补偿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装饰装修和附属物价值、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各种奖励及补助等。

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为标准进行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建筑层数奖励:被征收住宅房屋总层数为一层的,按市场评估价100%给予奖励;总层数为二层的,按市场评估价30%给予奖励;总层数为三层及以上的,按市场评估价5%给予奖励。如住宅楼层不完整的,以纵向切割法计算层数奖励。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再按房屋补偿价(房屋市场评估价和层数奖励)的10%给予货币补偿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选择购买“房票”,并根据“房票”使用相关规定执行。

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向被征收人提供住宅用途产权调换安置房,并按同一征收时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产权调换安置房的安置价格进行差价结算。

政府建设的安置房安置地点为:城南安置区、城西岗头安置区、云中安置房、城西路北段公寓安置房等县域范围内未签约的安置房。

房地产开发商配建的安置房安置地点为:华鸿云墅(大庆寺一期区块)、云璟台(下前溪区块)、东景苑(金属园区区块)、佳龙云筑、箬溪雅居等县域范围内未签约的安置房。

政府建设的产权调换安置房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房屋为多层建筑,交房期限至被征收房屋腾空之日起24个月内;房地产开发商配建的产权调换安置房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房屋为高层建筑,交房期限至被征收房屋腾空之日起36个月内。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建筑层数奖励:被征收住宅房屋总层数为一层的,按照建筑面积100%奖励产权调换房屋面积;总层数为二层的,按照建筑面积30%奖励产权调换房屋面积;总层数为三层及以上的,按照建筑面积5%奖励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如住宅楼层不完整的,以纵向切割法计算不同层数的奖励产权调换建筑面积。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与奖励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共同计入被征收住宅房屋应安置面积。

被征收人选择多套产权调换安置房的,以先选大套型再选小套型的原则选房,被征收房屋剩余应安置面积大于安置房设计套型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可以选择相应面积的产权调换安置房。

被征收人选择多套产权调换安置房的,结算时按不同安置房交房时点的先后顺序结算。每套安置房对应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奖励产权调换面积按相应比例分摊后计算。

产权调换安置房等于被征收住宅房屋应安置面积部分,按同一征收时点被征收房屋价值和产权调换安置房安置价格与被征收人结算,最小套型安置房超过产权调换房屋应安置面积40平方米以内(含40平方米)部分按安置价格的80%购买,同一安置户只能享受一次;超出产权调换安置房应安置面积40平方米以外(不含40平方米)部分,按安置价格购买;产权调换安置房面积少于被征收住宅房屋应安置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或抽取的产权调换安置房为配备电梯的,在其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上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5%给予公摊面积补助,不支付房款。

选择复式套型安置的,跃层部分面积不计安置面积,由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安置价格的80%购买(跃层部分不另计楼层系数)。

产权调换安置房的车库、停车位、柴火间由被征收人按征收决定公告时点年度评估价的80%自行购买。

签约与腾空奖励: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100元奖励;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腾空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100元奖励。

八、商业用途房屋的补偿、“住改商”补助及奖励

征收商业用途房屋的,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中的一种补偿安置方式。补偿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装饰装修和附属物价值、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各种奖励及补助等。

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为标准进行补偿。

商业用途房屋房屋层数奖励按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层数奖励标准执行。

征收商业用途房屋的,给予被征收人房屋补偿价(房屋市场评估价和层数奖励)的10%给予货币补偿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选择购买“房票”,并根据“房票”使用相关规定执行。

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向被征收人提供商业用途产权调换安置房,并按同一征收时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产权调换安置房安置价格进行差价结算。

商业用途安置房安置地点为华鸿云墅安置房、箬溪雅居商业店面等。

被征收人选择多间商业用途产权调换安置房的,按面积由大到小原则进行选择,被征收房屋剩余应安置面积大于安置房设计套型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可以选择相应面积的产权调换安置房。

“住改商”房屋认定与补助: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以后,被征收人现状已将底层沿街住宅房屋改为商业营业用房,并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为时点前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连续经营的,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认定为“住改商”。“住改商”的面积按第一自然间认定,实际使用进深在10米以内的,按经认定的第一自然间实际的建筑面积计算;第一自然间实际使用进深超过10米的,按10米进深的建筑面积计算。

征收“住改商”部分房屋按住宅用途补偿安置后,再按商业用途房屋市场评估价与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差价的60%给予货币补助(计算差价时不计成新率、不考虑土地性质)。

征收商业用途房屋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

1.商业用途房屋(含“住改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商业用途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不计成新率;不含装饰装修、附属用房)的5%予以一次性补助。

2.征收商业用途房屋(含“住改商”)造成停业的,对从业人员给予经济补助(每间店面12平方米以内按一人计算,12平方米至30平方米按二人计算,30平方米以上按三人计算),补助期限为6个月,人均月补助标准为750元。

签约与腾空奖励:征收商业用途房屋的,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100元奖励;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腾空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100元奖励。

九、工业用途土地、房屋(含工业土地上仓储、办公、职工宿舍等用房)的补偿

征收工业用途土地、房屋的补偿实行货币补偿。

(一)征收工业用途房屋、工业用地,按房地分离的原则评估确定,被征收工业用途房屋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与工业用地评估价之和给予货币补偿。

(二)征收工业用途房屋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不动产货币补助、签约腾空奖等具体标准:

1.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工业用途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1元/平方米计算(包括模具),进行一次性支付。大型机械设备、特种设备搬迁费按实评估计算。平时正常使用但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的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2.征收工业用房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用房的临时安置补助、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可由被征收人选择以下一种补偿方式。

(1)按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价(不包括装修、设备、附属物等费用)的7%予以一次性补助;

(2)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可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3.不动产货币补助按被征收工业用途房屋合法建筑(不含装饰装修、附属用房)评估价的20%和工业用地评估价的70%给予补助。

4.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时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工业用途房屋签约奖按合法建筑面积及工业用地证载土地面积之和给予每平方米25元奖励;在规定搬迁期限内完成腾空的,按被征收工业用途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及工业用地证载土地面积之和给予每平方米25元奖励。

十、征收国有企业资产房屋的补偿

征收国有企业资产房屋登记用途为住宅、商业或办公的,按房屋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不享受层数奖励、货币补偿奖)。

十一、零星附属物、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外立面改造”等补偿

过渡期间的周转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征收实施单位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支付从征收实施单位出具房屋腾空验收合格证明之日起计算。零星附属物补偿按《关于公布云和县房屋征收重置价格等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云建设〔2022〕4号)文件执行,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按《云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和县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补助及搬迁补助标准的通知》(云政发〔2022〕13号)文件执行。

被征收房屋外立面由政府统一改造形成的,由测绘机构对外立面改造面积进行测量,按被改造房屋的划拨评估价值减去重置价予以补偿。上述面积不计入产权调换安置面积,不享征收有关奖励、补助政策。

征收住宅房屋的,合法房屋建筑占地以外的证载住宅用地按土地评估楼面地价乘以1.3标准容积率给予补偿。

十二、对违法建筑的处置

违法建筑未经两违处置的,可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

十三、征收补偿款支付

补偿款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30日内补偿到位。

十四、本方案仅适用于云和县实验小学改扩建工程项目,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县有关政策的规定执行,如遇特殊情形的另行研究确定。


附件2

云政发〔2022〕021号.pdf

附件:
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