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125000000/2022-3154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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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07-12 |
文号: | 云政办发〔2022〕44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YHD01-2022-0012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云和县农村土地整治实施办法》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和县农村土地整治实施办法
为科学开发、合理利用、有效保护我县土地资源,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土地综合效益,切实履行“先补后占、占优补优”的耕地占补平衡义务,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有效保障和服务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浙江省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办法》(浙自然资规〔2021〕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土地整治项目包含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以下简称:垦造耕地)、建设用地复垦、旱地改水田(以下简称:旱改水)、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等可以产生补充耕地指标的项目。
土地整治项目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入库后,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管理使用。
二、部门职责
(一)县土地开发整理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土地整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和重大问题的协调解决,领导小组下设土地开发整治工作推进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推进办),负责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项目的立项申请、政策处理、新增耕地后续种植管护等工作。
(三)项目实施由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承担,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组件报批、招投标、施工管理、工程资金管理、工程变更报批、组织竣工初验、项目档案资料收集、耕地项目质量等别评定、新增耕地报备组件等具体工作。
(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的选址、立项、验收,负责土地整治的潜力调查、绩效评价、项目规划红线的审查、土地整治规划的编制、耕地质量等级年度更新评价、年度计划的拟定、监督管理及相关业务指导等具体工作。
(五)县农业农村局参与土地整治项目的选址、立项、验收,负责指导新增耕地种植管理、地力评定、种植验收等相关技术工作和已入库的新增耕地管理工作,配合做好新增耕地质量等别评定等工作。
(六)县水利局参与土地整治项目的选址、立项、验收,负责涉及水域工程、垦造水田项目的水资源平衡分析报告及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审批等相关工作,指导服务水利配套工程的建设及水土保持管理相关技术工作。
(七)市生态环境局云和分局参与土地整治项目的选址、立项、验收,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统一监管工作。
(八)县林发中心参与土地整治项目的选址、立项、验收,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的造林方案审查和复垦林地的验收工作。
(九)县财政局参与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验收,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的资金筹措与拨付管理、项目造价预算和价款结算的监督审查工作。
(十)县发改局参与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验收,负责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的审核和报批工作。
(十一)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依法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项目的立项申请、政策处理、新增耕地后续种植管护等工作。
三、项目要求
(一)土地整治项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整治专项规划以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等有关规定。
(二)项目涉及国有土地的,应当征得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涉及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权属明晰、无争议,并依法征得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同意。
(三)垦造耕地。立项前土地利用现状为未利用地、园地等非耕地,项目整治耕地连片规模在10亩以上。
(四)建设用地复垦。立项前土地利用现状为建设用地,项目新增耕地面积5亩以上。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农村建设用地按照“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水则水”的原则进行复垦,具体按照《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支持山区26县跨越式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1〕423号)文件规定实施。
(五)旱改水。立项前地类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认定的旱地,项目建设连片规模在10亩以上。
(六)项目实施地块将周边原有耕地一并纳入整治范围,形成连片耕地。
(七)禁止在下列区域选址实施垦造耕地项目:
1.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认定的坡度25度以上的陡坡地。因依法进行工程建设、采矿等原因已经改变地形地貌的,实地已在坡度25度以下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同意的除外;
2.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高山远山顶部山脊区域;
3.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
4.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认定的林地(不包括标恢复属性的林地);
5.河道湖区范围、林区、牧区等不稳定利用范围内;
6.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区域。
四、质量要求
(一)耕地标准。按《浙江省垦造耕地项目实地复核标准》及国家和省市最新规定执行。
(二)水田标准。按《丽水市垦造水田建设与管理规范》执行。
(三)其他标准。按《浙江省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规范》执行。
五、项目立项
(一)政策处理。根据后备资源库选出符合条件的地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林业等相关部门对地块进行选址审查。通过审查后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涉及地块进行政策处理,村委会依法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立项申请。由项目所在村村委会向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意向;涉及多个村的,分别提出意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村委会的意向,实地调查后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书面立项申请、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三)公示。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拟开发地块所在行政村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四)编制方案。按规定程序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勘察测绘,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并编制可行性方案和规划设计方案。
(五)评审论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方案和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评审论证,确定投资规模,并提出论证意见。
(六)县级立项。完成初审和评审论证程序后,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六、项目实施
(一)土地整治项目依法委托有资质的测量、设计、监理单位进行项目的现状和竣工测量、设计和工程监理。
(二)土地整治项目实行招投标制,项目实施单位按招投标管理办法确定施工单位。
(三)项目实施单位定期对土地整治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
(四)项目实施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方案,规范施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台账和管理制度,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五)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管理、质量进度监督、工程计量、工程预结算资料审查、项目后续管理等,定期向县推进办汇报实施进度。
(六)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变更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确需变更的,按照法定审批程序变更。
七、项目验收及入库
(一)竣工初验。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向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竣工初验申请,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土地权属单位(村)及设计、监理、测量等单位对工程内容和工程质量进行初验,并出具初验意见。初验合格的,提交县级验收申请材料。
(二)县级验收。根据项目实施单位的验收申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县推进办的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确认符合验收标准的项目,出具同意通过验收的意见,并按程序批复。
(三)抽查复核。县级验收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规定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省自然资源厅抽查复核。
(四)项目报备。对完成验收的项目,按要求做好立项、实施、验收三个阶段的报备资料收集,在浙江省耕地保护监管系统和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申请报备。
八、资金管理
(一)资金使用
1.垦造耕地和旱改水项目按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
2.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工程资金分为两部分:
(1)主要工程部分。沟渠、路、坎、水池等基础设施及配套工程,按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
(2)平田整地工程部分。项目验收后,按新增水田面积35000元/亩、新增旱地30000元/亩进行收购;未在连片项目区内的单块新增耕地面积为0.1亩及以上且不足0.6亩的区块,按水田面积42000元/亩、旱地面积36000元/亩进行收购。
3.建设用地复垦为林地的经县林业部门验收通过后按10000元/亩进行收购。
4.乡(镇)、街道工作经费。按测量的现状面积,按1万元/亩的标准保障工作经费,给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包干使用。如项目地块政策处理亩均成本高于1万元且连片水田面积达到30亩以上的,县推进办可以组织专项研究,经会议通过后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5.政策处理费。垦造耕地和旱改水项目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政策处理,地表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云和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云和县征收土地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云政发〔2021〕5号)的标准进行补偿,政策处理费从乡(镇)、街道工作经费支付。为项目配套建设的机耕路政策处理费,按30000元/公里的标准另计。
拆除旧房进行建设用地复垦的,按拆除的主房建筑500元/平方米、辅助生产生活用房300元/平方米、天井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搬迁项目的单位支付;其他补偿款已包含在工程合同价中的,由施工单位支付。
6.村集体工作经费。按测量的现状面积,项目实施单位按0.5万元/亩的标准拨付工作经费给项目所在村集体用于支付流转费和日常耕地保护费。
7.土地流转费。土地整治项目拟实施范围统一流转至村集体且流转期限不少于5年,流转费从村集体的工作经费列支。
8.其他相关费用。项目现状测量费、竣工测量费、设计费、可研费、招标代理费、监理费、项目审计费、方案论证专家费、工程质量检测费、专家评审费、项目预决算审价费、土壤检测费、地力评定、项目种植验收委托费、耕地质量等别评定、耕地质量等级年度更新、项目组件报备入库、项目评审、项目验收等与土地整治相关的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列入土地整治成本,按行业标准和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支付。
(二)资金筹措
土地整治项目建设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筹措。鼓励引入社会资本实施垦造耕地项目,社会资本投资的垦造耕地项目按照本规定执行。
九、后期管护
(一)地力培育期。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地力培育或承包给经营户进行地力培育,地力培育期或抚育期为3年,收割的粮食作物属种植人所有。
(二)补助标准
1.旱地。种植一季的粮食作物,每年播撒不少于1吨/亩的有机肥,按时种植的给予种植人每年不高于1500元/亩的资金补助,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验收,通过验收后支付补助。
2.水田。种植一季的水稻,冬季种植绿肥,按时种植的给予种植人每年不高于1500元/亩的资金补助,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验收,通过验收后支付补助。
3.林地。按时种植且成活率通过验收的,给予种植人每年不高于500元/亩的抚育资金。由县生态林业发展中心负责验收,通过验收后支付补助。
(三)新增耕地项目报备入库后纳入耕地管理,新增林地项目验收后纳入林地管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年度调查变更时及时做好地类更新工作。
(四)项目工程修复、整改工作
1.质保期外的项目工程修复、整改资金由县财政局负责保障,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实施,费用按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拨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资金审核。质保期内的项目工程修复、整改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
2.项目工程整改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上级部门的整改要求做好业务指导。
十、责任追究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