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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25000000/2022-2400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3-31
文号: 云政办发〔2022〕18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YHD01-2022-0006
有效性: 有效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和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 李卉宇晴  发布时间: 2022-04-02 13:5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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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http://www.yunhe.gov.cn/art/2022/4/2/art_1229389702_24001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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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云和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云和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和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预防和减少合用场所的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XF 703-2007)等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对象定义解释

本规定所称合用场所,是指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者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室内场所。包括在小作坊、加工厂、网吧、商店和足疗、洗浴等场所内设置人员住宿的,或者在民用居住建筑内既住宿又从事生产、储存、经营活动的情形。

二、消防安全检查重点

负有消防安全检查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开展检查时,应当对下列建筑内是否设置合用场所进行重点检查:

(一)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建筑;

(二)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

(三)厂房和仓库;

(四)建筑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

(五)地下建筑;

(六)公共娱乐场所;

(七)住宿超过10个床铺的出租房;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明确禁止或不宜设置合用场所的建筑。

三、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一)除法定禁止设置合用场所的情形外,在下列建筑内已经设置合用场所的,应当将其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并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

1.建筑高度大于15米的;

2.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

3.住宿人数超过20人的。

(二)在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建筑内已经设置住宿与生产、储存的合用场所,场所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执行完全分隔要求有困难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会同消防部门联合论证,指导合用场所业主进行防火分隔。

负有消防安全检查职责的行政机关对此类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同时检查以下内容:

1.场所住宿区域是否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设施或者联网型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2.场所生产、储存区域是否设置简易喷淋设施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3.场所住宿与非住宿部分是否分别设置独立的通室外疏散设施,且场所住宿部分疏散设施是否同时顺畅通至屋顶、平台、室外。

(三)在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建筑内已经设置住宿与经营的合用场所,场所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执行完全分隔要求有困难时,应指导合用场所业主进行防火分隔,并采取下列消防安全措施:

1.在场所住宿与经营区域内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设施或者联网型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2.鼓励在合用场所经营区域设置简易喷淋设施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大型商场、市场等公共聚集场所按照国家法规执行;

3.场所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确保住宿部分疏散设施可以顺畅通至屋顶、平台、室外等。住宿部分独立疏散设施设置确有困难的,应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

(四)合用场所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宽度应当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需要,并确保疏散门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开启。

严禁堵塞、锁闭、占用疏散逃生通道和逃生出口。对于住宿部分安装防盗窗的,负有消防安全检查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检查是否设置可内部开启的逃生出口。

(五)消防安全检查时,负有消防安全检查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对合用场所配置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轻便消防水龙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消防器材配备分类指导工作。

(六)合用场所的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和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

合用场所内的人员应当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线路、管路。负有消防安全检查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对在厨房以外使用或者放置液化石油气罐、可燃液体的合用场所进行重点检查,指导合用场所业主对放置液化石油气罐、有明火类炊事的厨房采取防火分隔、设置自然排风窗等消防措施。

合用场所内设置炊事,鼓励使用非明火类型炊事方式。

餐饮经营类合用场所使用燃气的,应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七)本规定所称完全分隔,是指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楼板进行分隔。

本规定所称防火分隔,是指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楼板进行分隔,当墙上确需开门时,应当为常闭式乙级防火门。

(八)消防安全技术要求未尽事宜以《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XF703-2007)为准。

(九)合用场所消防安全要求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等规定的,由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四、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一)合用场所的使用人、所有人为单位的,应当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履行好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1.加强消防常识学习,定期组织开展合用场所内人员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逃生演练,使其掌握相应的防火、报警、灭火和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方法;

2.定期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3.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4.为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和组织保障;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合用场所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三)对于合用场所使用人、所有人为个人的,提倡参考前述职责加强消防安全隐患防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应当加强工作引导。

(四)出租房所有权人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等已有规定执行。

(五)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所有权人、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经住建部门验收合格或者备案的建筑物、场所的使用性质。需要改变建筑物、场所的使用性质的,应向住建部门重新申请消防验收或者备案。

五、政府职能单位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综合执法局、县经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供电企业等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要求,对合用场所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法履行合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合用场所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建立定期回访制度,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公约,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推进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治理,督促负责人落实防火措施和责任。

(二)县公安局要对合用场所内的出租房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

(三)县市场监管局要依法依规对利用合用场所进行无证照经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县住建局要依法落实合用场所涉及的建设工程审批、备案制度,审批和备案时做好合用场所消防安全告知宣传,对建设工程及其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五)县应急管理局(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合用场所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协调各相关部门对合用场所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各部门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对合用场所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改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六)县综合执法局要依法对违法建筑进行查处,对违法建筑业主督促落实消防安全防范责任。

(七)县经商局要负责工业扶持政策指导,引导一定规模的企业入园发展,促进园区消防安全水平提升。

(八)县消防救援大队要结合辖区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情况,定期向县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提出火灾预防的措施建议,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和指导工作,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九)供电企业应依法入户开展用电安全检查,发现合用场所用电单位和个人超负荷用电、违规拉线接电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报电力管理部门依法中止供电。

本规定自2022年3月31日起施行。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和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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