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125000000/2022-23952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发布机构: |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03-28 |
文号: | 云政办发〔2022〕16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YHD01-2022-0005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对《云和县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158号)的个别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部分职责分工第二款修改为“(二)回收实施。按照‘谁生产、经营,谁回收’的原则,回收实施主体为县域内各农药生产单位和经营单位。各实施主体在农药销售时,要做好各自销售农药废弃包装物的回收工作,并做好农药进销台账和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台账,做到回收数量与回收台账记录一致。”
二、将第四部分回收政策第四款修改为“(四)特种用具购置费。县财政每年安排5万元,用于制作台账、回收点购置临时存放农药包装物的大型整理箱、运输单位改装或购置专用工具等补助。”
三、将各机构名称修改为机构改革后的新名称。
本通知自2022年3月29日起施行。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云和县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实施意见的通知(黑章).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