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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25000000/2022-1338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2-21
文号: 云政办发〔2022〕9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YHD01-2022-0003
有效性: 失效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和县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来源: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 李卉宇晴  发布时间: 2022-02-28 14:4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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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云和县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和县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实施意见(试行)

(根据2022年11月28日县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修改)

为促进我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含人力自行车、电动助力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以下简称“互联网自行车”)规范有序发展,提升互联网自行车管理与服务水平,推进专业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及《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丽水市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丽政办发〔2018〕11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发展思路

坚持“绿色低碳”发展,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优先发展公共交通,规范发展慢行交通,促进互联网自行车和公共交通融合发展,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多样化的城市出行服务系统。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运作、市场配置、社会共治的方针,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企业的关系,全面落实互联网自行车企业主体责任,建立统一规范的市场秩序,引导互联网自行车为市民提供安全、便捷、有序的出行服务。

(二)发展定位

互联网自行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自行车,通过商业租赁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的自行车租赁服务。互联网自行车发展规模应与市民出行需求、城市空间承受能力、道路资源与停放设施承载能力相匹配,根据城市慢行交通系统规划及停放秩序状况,进行总量调控。

(三)基本原则

从事互联网自行车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意见规定,服从政府引导和城市发展规划,遵循以人为本、创新发展、依法规范、文明有序原则。互联网自行车相关职责部门应坚持服务为本、创新发展、规范有序、多方共治的原则,明确经营者是车辆投放和经营管理的市场主体,承担运营、管理和服务的主体责任。

二、明确管理职责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动机制,依法加强对互联网自行车经营活动指导、监督和管理。

(一)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互联网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相关政策的制定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互联网自行车行业发展意见、编制发展规划,并指导和督促互联网自行车相关职责部门进行落实。

(二)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对运力投放进行引导和调控;负责互联网自行车企业的公开招标;制定互联网自行车停放秩序管理制度,规划停车点位建设;依法查处非法占用人行道设施影响通行安全等违法行为。

(三)县公安局负责互联网自行车的通行秩序管理,依法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者的交通违法行为;负责依法查处盗窃、损毁互联网自行车等违法行为;负责对符合法定标准的互联网自行车进行注册上牌;负责互联网自行车服务的网络安全监管,保障用户信息安全;会同县综合执法局加强互联网自行车停放秩序管理,依法查处非法占用城市道路设施(不包含人行道)等违法行为。

(四)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办理企业工商登记,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企业,并指导消费者做好权益保护工作。

(五)县住建局负责指导、督促互联网自行车停车设施建设和完善市区慢行交通设施,加快城市绿道(自行车道)及非机动车停放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工作。

(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慢行交通专项规划,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

(七)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文广旅体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互联网自行车经营活动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三、规范企业经营

为确保我县互联网自行车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促进经营者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与服务水平,原则上县域内经营企业通过招投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并控制在3家(含)以内,实行经营权期限动态管理。

(一)规范企业经营条件。在我县从事互联网自行车经营服务的企业,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相关部门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提供下列资料:

1.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经营者配备相应运维、管理人员的名单等;

3.符合要求的投放、运营方案,包括运力投放规模、时间、地点以及线下服务保障措施等;

4.经营者拟投放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车辆出厂合格证;

5.经营者经营管理、安全管理、服务管理及投诉管理、信息安全和用户隐私保护等相关制度文本;

6.与银行或具有第三方支付资质的非银行机构签订的资金支付协议;

7.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购买人身伤害保险等协议;

8.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材料。

互联网自行车经营者应自觉接受相关职责部门的指导与监管,并根据管理部门发布的监测报告,及时调整投放规模、数量和区域等。

(二)规范车辆投放要求。互联网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要求,充分利用车辆卫星定位、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加强对所属车辆的经营管理。鼓励使用卫星导航系统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投放电动助力自行车的,还应符合《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相关要求。

(三)规范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保障承租人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并遵守以下经营服务要求:

1.经营者应对承租人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与承租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自行车承租服务,禁止向未满16周岁的承租人提供电动助力自行车承租服务。

2.经营者应当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在经营活动中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侵害承租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做到守法经营、公平竞争。

3.经营者应当自建或委托组建与车辆投放规模相适应的专业化运营维护队伍,配备必要管理人员,一般按每投放120辆互联网自行车配备1名运营维护人员的标准执行。做好车辆检测、维护、停放秩序和调度管理工作;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确保车况良好、车貌整洁。

4.经营者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公开服务监督电话,及时处理投诉。

5.经营者应当建立数字化管理平台,及时向政府监管平台及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数据接入,全面提供车辆编号、运维人员等数据,实时更新车辆分布、车辆轨迹、使用频率等动态信息。

6.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租人信用管理制度,鼓励企业组成信用信息共享联盟,并与县信用办或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接,对承租人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7.经营者应当依法自觉缴纳足额的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

(四)加强安全风险防控。经营者应建立、健全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的相关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承租人人身财产损害风险和社会稳定风险:

1.骑行安全。经营者应明确提示安全使用信息,确立民事赔偿机制并向社会公示。经营者应当为承租人购买人身伤害保险,鼓励购买第三者责任险。用户发生保险理赔时,经营者应积极协助办理;

2.设施安全。经营者建立的车辆集中停放场所等停靠设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

3.资金安全。鼓励经营者选用免押金租赁模式。采用收取押金、预付金、先骑行后支付、实时退还押金等方式提供租赁服务的,应当与经营者自有资金严格隔离,并在银行机构分别开立押金专户和预付金专户进行存放,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经营者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互联网自行车业务中涉及的支付结算服务,应通过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并与其签订协议。向承租人收取的预付金,仅能用于支付租赁自行车所产生的租金。经营者应当建立并告知用户押金、预付金退还制度和退还流程。退还押金、预付金时,经营者不得要求承租者额外提供个人信息,不得收取费用,加快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

4.信息安全。经营者应当对用户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强化系统数据安全保护。采集承租人身份等信息不得超越提供互联网自行车服务所必需的范围、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发布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违法有害信息提供便利。

(五)规范市场退出机制。经营者需终止在我县经营互联网自行车服务的,应提前向社会公告,妥善处理押金、预付金并依法依规退还预付金、押金等有关款项,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等工作。

对不履行管理主体责任和行业自律要求的,或线下运维不力、车辆乱停乱放的,或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不及时处理的,或经相关部门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经营者,向社会公开情况,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要求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四、加强职能监管

(一)推进设施规划建设。加快城市慢行交通系统规划建设,提高自行车道的网络化和通达性。优化自行车交通组织,完善道路标志标线,纠正占用非机动车道等违法行为,保障自行车通行条件。加快互联网自行车停车设施规划建设,推进在城市重要商业区域、公共交通站点、交通枢纽、居住区、旅游景区周边等场所配套施划停车点位,规范互联网自行车停放。

(二)强化停放秩序管理。加强对重点商业区域、公共交通站点、交通枢纽、居住区、旅游景区周边等场所车辆停放秩序监督管理力度,鼓励互联网自行车经营者采用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委托社会力量,统一线下运营调度维护和停放秩序管理。

(三)加强信用管理约束。加强互联网自行车服务领域信用监管,建立互联网自行车服务行业信用信息采集和使用标准,完善企业和用户信用基础数据库,对企业和用户不良信息,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档案,并依法依规披露。

(四)明确承租人义务。互联网自行车的承租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及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自觉履行服务协议条款,做到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骑行前应当检查自行车技术状况,确保骑行安全。使用互联网自行车不得违反规定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

对违规骑行、停放的行为,承租人应接受相关执法部门的依法处罚。对骑行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承租人应按照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承担相应责任。

(五)有序规范招标活动。相关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互联网自行车租赁经营企业,参照本文件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合同等,明确企业权利义务、评价机制以及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等内容。

五、法律责任及救济途径

经营者未履行管理职责或未按照要求提供服务,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相关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职能部门依法处罚。

承租人在租用互联网自行车过程中与企业发生民事纠纷的,可与经营者协商解决,也可向相关职责部门、消费者协会等有关机构投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附则

本意见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暂行两年。

云政办发〔2022〕00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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