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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25000000/2022-32992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云和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11-06
文号: 云政发〔2022〕24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YHD00-2022-0012
有效性: 失效
云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和县房屋征收推行“房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云和  责任编辑: 李苏宁  发布时间: 2022-11-09 10: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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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http://www.yunhe.gov.cn/art/2022/11/9/art_1229389702_24442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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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云和县房屋征收推行“房票”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和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和县房屋征收推行“房票”实施办法

(试行)

为加快推进我县重点项目房屋征收工作,进一步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渠道,加快房屋征收安置进度,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房票”类型及适用原则

(一)“房票”适用于列入年度征收计划的项目,分为“住宅房票”和“商业房票”两种类型。

“住宅房票”适用对象为列入年度征收计划的项目征收住宅用途房屋的被征收人,由县政府指定的单位开具给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用于购买我县县域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售的商品住宅(不含限定均价的商品住宅和二手商品住宅)。

“商业房票”适用对象为列入年度征收计划的项目征收商业用途房屋和“住改商”部分房屋的被征收人,由县政府指定的单位开具给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用于购买我县县域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售的商业用房(不含限定均价的商业用房和二手商业用房)。

(二)“房票”遵循自愿原则,被征收人在收到货币补偿款之日起45日内(并已完成房屋腾空的),可自愿申请与县政府指定的单位签订购买“房票”协议。被征收人逾期未申请“房票”的,视为放弃申请购买“房票”权利。

“房票”遵循最低限额原则,被征收人申请购买“住宅房票”的最低额度应在被征收房屋总补偿款的50%(含)以上或100万元(含)以上。被征收人申请购买“商业房票”的额度应为被征收房屋的总补偿款。同一被征收人符合购买两种类型“房票”的,可根据补偿款项目分别购买两种类型“房票”。

(三)“房票”仅限被征收人使用,购买“房票”实行实名制原则,不得转让。

二、“住宅房票”

(一)被征收人购买“住宅房票”应签订《购买“住宅房票”协议》。

可申请购买“住宅房票”项目包括: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补偿款(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层数奖励)和他项补偿款(装饰及附属物补偿款、10%货币奖励补偿款、签约腾空奖、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零星附属物补偿款、“住改商”补助等)。

(二)“住宅房票”适用于购买县域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售的房产。

奖励标准:对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合法建筑补偿款中申请购买“住宅房票”额度给予30%奖励,奖励额度计入“住宅房票”总额。他项补偿款可申请购买“住宅房票”,但不予奖励。

(三)被征收人选择申请购买“住宅房票”的,按被征收原产权户,给予每户一次性1.5万元的“房票临时安置奖励”。

三、“商业房票”

(一)被征收人购买“商业房票”应签订《购买“商业房票”协议》。

可申请购买“商业房票”项目包括:被征收商业用房合法建筑补偿款,“住改商”部分合法建筑补偿款(房屋市场评估价+层数奖励)和他项补偿款(装饰及附属物补偿款、10%货币奖励补偿款、签约腾空奖、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零星附属物补偿款、住改商补助等)。

被征收人申请购买“商业房票”的额度,应为上述被征收房屋的总补偿款。

(二)“商业房票”适用于购买县域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售的商业用途房屋。

奖励标准:被征收人商业用途房屋合法建筑补偿款申请购买“商业房票”额度给予5%奖励,奖励额度计入“商业房票”总额。他项补偿款可申请购买“商业房票”,但不予奖励。

四、“房票”使用方式

(一)“房票”的使用期限为36个月,即从“房票”签发之日起,房票持有人在36个月内可自由选择同意使用“房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房产并签订购房合同(需备案)。

房票持有人未在36个月内使用“房票”购房的,视为放弃使用“房票”。

(二)放弃使用“房票”申请全额兑现的,或购房后“住宅(商业)房票”使用剩余部分申请兑现的,由县政府指定的单位扣除相应奖励后兑现给房票持有人(住宅房屋合法面积补偿款与他项补偿款同比例使用),并按兑现额度以兑现时点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一年期)按实计付利息。“房票”使用期限到期后的时段,不计付利息。

五、附则

(一)使用“房票”的购房流程另行制定。

(二)税收优惠政策。居民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票”安置并用以重新购置商住房的,对新购商住房的成交价格不超过“房屋征收补偿款”部分免征契税;新购商住房成交价格超过“房屋征收补偿款”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三)县政府指定的单位负责“房票”具体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发改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征收中心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加强协调配合,保障“房票”政策顺利实施。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与房票持有人合谋对“房票”进行套现,骗取政府奖励资金,否则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五)本办法自2022年11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为1年。《云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和县城市改造(棚改)项目房屋征收推行“房票”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9〕11号)同时废止。已实施项目按照原政策执行,2021年1月1日之前云和县范围内进行的城市改造(棚改)“定向房票”持有人可换购使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云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和县房屋征收推行“房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黑章).pdf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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