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125000000/2022-32993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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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云和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2-11-06 |
因重点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的需要,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云和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出台了《云和县房屋征收推行“房票”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目的
2018年,我县结合国家政策大势和现实发展需要,启动棚户区改造。并针对大庆寺(一期)、农技站、下前溪、大庆寺(二期)、老豆腐厂、大庆寺(三期)、白水、南门东等八个项目出台了《云和县城市改造(棚改)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云和县城市改造(棚改)项目房屋征收推行“房票”的实施办法》(云政发〔2019〕11号),随着八个区块的城市改造,部分区块面貌焕然一新,城市品位得到明显提升。然而,部分区块受当下市场经济等因素影响,导致地块目前仍未出让,3年交房期限将至,为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推行《办法》,符合公共利益的需求。
二、《办法》的必要性
我县重点项目区块内房屋已被拆除,由于当前房地产市场处于低迷期,导致拆迁户一时难以住进安置房,本《办法》是在重点项目房屋征收推进“房票”实施办法的依据。为保证重点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云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云和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实施细则》政策基准须和重点项目房屋征收的实际情况对《云和县城市改造(棚改)项目房屋征收推行“房票”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三、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3、《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4、《云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四、起草的过程
2022年7月,由住建局召集发改、自规、征收、财政、街道、城投等有关部门进行了多次讨论,研究、分析测算相关内容,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讨论稿。在此期间,棚改办先后向县领导作了多次专题汇报,根据领导指示要求,对《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
8月30日-9月8日公布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云和县政府门户网站,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并通过电话、传真、书信、电子邮件、来人来访等形式收集意见并再次修改完善。(http://www.yunhe.gov.cn/art/2022/8/30/art_1229355506_59106298.html)。
五、《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总共分为五个部分,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重点项目房屋征收的实际情况以及以往房屋征收的经验,现将《云和县城市改造(棚改)项目房屋征收推行“房票”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其主要的调整内容说明如下:
(一)调整了“房票”可购买的范围
“‘住宅房票’用于购买我县县域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售的房产或项目征收区块范围内限定均价普通商品住宅的购房凭证”调整为“用于购买我县县域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售的商品住宅”。
“‘商业房票’用于购买我县县域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售的商业用房或项目征收区块范围内限定均价商业用房的购房凭证。”调整为“用于购买我县县域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售的商业用房”
(二)“房票”删减“定向住宅房票”和“定向商业商业房票”类型
“‘住宅房票’分为‘不定项住宅房票’和‘定向住宅房票’两种类型”调整为“住宅房票”,并删除了“定向住宅房票”内容;“商业房票分为‘不定项商业房票’和‘定向商业房票’两种类型调整为“商业房票”,并删除了“定向商业房票”内容。
(三)调整了“住宅房票”奖励标准。
“对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合法建筑补偿款中申请购买‘不定项住宅房票’额度给予20%奖励,奖励额度计入‘不定项住宅房票’总额”调整为“对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合法建筑补偿款中申请购买‘住宅房票’额度给予30%奖励,奖励额度计入‘住宅房票’总额”。
(四)删减了使用“住宅房票”和“商业房票”的购买人与普通购房者享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五)明确了《云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和县城市改造(棚改)项目房屋征收推行“房票”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9〕11号)废止。已实施项目按照原政策执行,2021年1月1日之前云和县范围内进行的城市改造(棚改)“定向房票”持有人可换购使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云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咨询电话:0578-5133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