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125000000/2022-3296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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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云和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2-11-03 |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处理好城镇化发展和文物保护利用的关系,保障公共利益和安全,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相关部门对崇头镇后垟村75号民居(联体房)进行专项调研,由于缺少维护保养,建筑残损严重,房屋后半部分、后院围墙已倒塌,东西墙体开裂倾斜,梁架结构腐朽严重,屋面出现大面积坍塌,雨水侵蚀严重,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并经过市文物专家组认证,已不具备文物保护价值,需拆除。
二、政策依据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物保发〔2021〕37号)第十七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本体不存或损毁殆尽无法修复的,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调查和审核,提出拟撤销登记的意见,向社会公示通过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将撤销事项向社会公布,并报省、市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三、主要内容
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撤销后垟村75号民居(联体房)云和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该处民居移出目录后,不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规定进行保护。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云和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咨询电话:0578-5112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