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1日08时25分许,丽水市云和县凤凰山街道后山村58号的叶某某户民房发生火灾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过火面积约9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约10万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和《浙江省消防条例》的规定,县消安委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依法对该起事故开展调查。根据有关规定,现将《云和县凤凰山街道后山村58号的叶某某户民房火灾事故责任延伸调查的报告》相关内容予以公布。
云和县“12·21”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2年1月20日
关于云和县凤凰山街道后山村58号的叶某某户民房火灾事故责任延伸调查的报告
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1年12月21日08时25分许,丽水市云和县凤凰山街道后山村58号的叶某某户民房发生火灾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过火面积约9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约10万元人民币。火灾发生后,根据县政府指示要求,县消安委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整改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对该起火灾事故开展全面调查。现将火灾事故责任延伸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丽水市云和县凤凰山街道后山村58号,建筑为村民自建房,土地属于集体土地,用途为住宅,户主为叶某某。起火建筑为地上2层的砖木结构自建民房,占地面积约为5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110平方米。起火建筑东南西北四个方向均为相邻的民房。
(二)起火楼层情况
起火建筑一、二层的内部格局为“田”字型,一层通向二层的楼梯设置在一层西南角的房间内。起火建筑的一层有两个房门,正门在一层西南角房间的南墙上,后门在一层西北角房间的北墙上。一层西北角房间为厨房,一层东北角房间为卧室,一层东南角房间为客厅,一层西南角房间为杂物间。二层西北角为卧室,二层东北角房间为卧室,二层东南角房间为客厅,二层客厅南面设置有阳台,二层西南角房间为卧室。起火的房间是一层卧室,一层其他房间仅有烟熏痕迹,二层四个房间未过火。
(三)人员死亡和损失情况
死者张某某为叶某某的母亲,死者生前腿部残疾,行动不便,此次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0万元。
二、火灾经过和扑救情况
(一)火灾发生经过
2021年12月21日8时32分许,住在起火建筑北面相邻民房的黄某某下班回家,黄某某先是在村里遇到村民并被问及时间,随后他看起火建筑一层卧室的窗户缝隙里有烟冒出来,黄某某急忙想要打开起火建筑的后门,但后门打不开,随后黄某某又跑到起火建筑的正门,黄某某和住在起火建筑东面相邻民房的刘某某合力将前门撞开。破门之后有烟冒出,未看到明火,之后黄某某站在是一层卧室的北面窗户外朝起火卧室内喷水直到消防救援大队到场后撤离。
2021年12月21日早上,住在起火建筑东面相邻民房的刘某某在家中听到外面有人喊“着火了”,出门后看到黄某某正在撞击起火建筑的正门,便和黄某某一起将正门撞开,门撞开后有浓烟冒出,未看到明火。之后刘某某拨打119火警电话,119火警电话值班人员要求刘某某到村路口引导消防车,刘某某跑到村路口之后让村民帮忙引导消防,刘某某之后返回火灾现场将起火建筑北墙上配电箱内的电源总开关关闭。
(二)灭火救援处置情况
2021年12月21日08时38分云和大队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元和消防站3车15人赶赴现场处置,大队全勤指挥部已出动。08时50分到达现场,09时01分,火势得到控制,09时10分,在清理残火过程中发现一名人员死亡,9时29分,火灾被完全扑灭。
三、火灾调查认定情况
火灾发生后,县消防救援大队即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对火灾事故开展调查。
(一)起火时间认定
接警系统显示的最早的报警时间是2021年12月21日08时38分许,黄某某在发现火灾之前因为村民询问时间而看过时间,黄某某在发现火灾前的时间是2021年12月21日8时32分许。
根据火势大小推测火灾的发生时间为2021年12月21日08时25分许。
(二)起火部位及起火点认定
1.现场勘验
(1)起火建筑北墙上有四扇窗口,二层位置靠西的窗户保存完好,而二层位置靠东的窗户上有轻微的烟熏痕迹,位于一层的双扇窗户安装有铁栅栏,一层位置靠西的窗户及铁栅栏保存完好,一层位置靠东的窗户已经烧毁,一层位置靠东的窗户外侧铁栅栏上有明显的高温变色痕迹,一层位置靠东的窗户上方墙体外立面上有明显的烟熏痕迹。这说明火是来自建筑一层位置靠东的窗户内。
(2)起火建筑一层西北角房间为厨房,厨房内部仅有烟熏痕迹,但厨房内部厨具和其他用品保存完好,这说明起火是其他房间,厨房内仅有被烟气熏黑。起火建筑一层西南角房间为杂物间,杂物间也是仅有烟熏痕迹,这说明火是来自其他房间,厨房内仅有被烟气熏黑。
(3)起火建筑二层西北角房间为卧室,卧室内物品保存完好,未发现烟熏痕迹。起火建筑二层东北角房间为卧室,卧室内物品保存完好,未发现烟熏痕迹。起火建筑二层东南角房间为客厅,客厅内物品保存完好,客厅的墙体上有轻微的烟熏痕迹,结合二层其他三间卧室的情况,可以确定火是一层向二层蔓延。
(4)起火建筑一层东南角房间为客厅,客厅内的木制家具没有碳化痕迹,客厅其他物品保存完好,客厅墙体上有烟熏痕迹,结合一层杂物间和一层厨房的烟熏痕迹,客厅内的烟熏痕迹更重,这说明火是从客厅向厨房和杂物间蔓延,但客厅不是最先起火的房间。
(5)起火建筑一层东北角房间为卧室,卧室内的床铺、桌子、茶几、电冰箱、衣柜等物品都已烧毁,同时死者是在一层东北角的卧室被发现,死者全是碳化。这可以说明一层的卧室是最先起火的,之后浓烟向一层客厅、一层杂物间、一层厨房、二层客厅蔓延。
(6)起火建筑一层卧室靠窗户位置摆放有桌子、茶几和电冰箱,窗户是在卧室北墙上,电冰箱内起到保温作用的发泡层有明显碳化但发泡层却没有完全碳化,电冰箱西侧的茶几也没有完全碳化,茶几上摆放的塑料筐底部也没有完全熔化,茶几西侧的桌子是碳化最严重的,桌子都已经形成了鱼鳞状碳化层,桌子南侧立面上的望板残留面积比东侧立面上的望板残留面积要小,桌子南侧立面上的望板的残留厚度比东侧立面上的望板残留厚度要薄。这说明火是从桌子向茶几再向电冰箱蔓延,同时火是从南面向桌子蔓延。
(7)起火建筑一层卧室的靠南墙位置有衣柜和另一张桌子,衣柜柜门底部还没有碳化,衣柜柜门中部及靠上部位已经碳化,衣柜柜门的位置越靠上碳化程度越重,衣柜柜门的碳化区域还未形成鱼鳞状碳化层,衣柜内部的碳化程度明显比衣柜柜门上的碳化程度要轻,衣柜东侧的另一张桌子大的桌脚有碳化痕迹,桌脚的碳化区域未形成鱼鳞状碳化层,另一张桌子下方摆放有保健品,保健品的纸制包装壳上仅有极其轻微的碳化痕迹。这说明在卧室靠南墙位置火是从高处向低处蔓延,但该区域的木制物品的碳化程度明显比靠北墙木制品碳化程度要轻,同时一层卧室内没有吊顶,可以排除卧室靠南墙位置上方率先起火的可能性。
(8)起火建筑一层卧室的床铺位于中间,床头是靠着西墙的,床架已经完全碳化并破裂,床垫烧毁后仅剩的弹簧部件,床垫上有棉被,棉被的表层均已经碳化但棉被内部还未完全碳化。这说明床垫起火时间比棉被起火时间更早。床铺床头南侧有一个床头柜,床头柜的桌板没有被烧穿,而床头柜南北两侧面板都已经被烧穿,床头柜的柜脚都形成了鱼鳞状的碳化层,床头柜内物品数量不多,床头柜内物品都已碳化,床头柜底部面板朝上一侧和朝下一侧都没有碳化。在床头柜的南侧地面发现的垃圾桶,垃圾桶已经完全烧毁,但垃圾桶的南侧的衣柜底部并没有碳化。这说明床头柜上存在有喷溅式的火源,基本可以确定床头柜是最先起火的部位。
(9)床头柜所在的西墙上的电气插座,电气插座的塑料外壳上有高温熔化痕迹,电气插座上有一个电气设备的电源插头,电气设备的电源插头上也有高温熔化痕迹,对该电气插座和电源插头进行提取,电气插座内部线路绝缘层保存完整,电气插座内部的塑料壳上没有变色痕迹和熔化痕迹。在床头柜的桌板上发现了电气线路,电气线路的绝缘层没有完全被烧毁,对该电气线路进行提取,电气线路为铜导线,铜导线的一端还连接着两根铜丝。这说明床头柜的桌板的铜导线有是最先起火的可能性,铜导线提取后送检,检测结果确认铜导线存在故障,结合现场勘验结果确定铜导线最先起火。经现场测量,床头柜的桌板东西长0.6米,南北宽0.5米,床头柜距北墙1.2米。
2.调查走访
对叶某某询问得知,叶某某及其妻子于2021年12月21日上午7点离开家门的,并留张某某一人在家。张某某半身偏瘫,腿脚行动不便。张某某有使用暖手宝的习惯,而暖手宝正是放在床头柜上充电的。
综上所述,起火部位是在云和县凤凰山街道后山村58号的叶某某户民房一层卧室内的床头柜;起火点是在叶某某户民房一层卧室内的床头柜上的暖手宝(往西距西墙0米至0.6米,往南距南墙1.2米至1.7米范围内)。
(三)起火原因认定
叶某某证实张某某有使用暖手宝的习惯,而暖手宝正是放在床头柜上充电的,现场勘验中发现在床头柜的桌板有铜导线,同时在床头柜所在的西墙上的电气插座上个电气设备的电源插头,结合刘某某称是发生火灾后才关闭起火建筑总电源的,可以确定床头柜的桌板上的铜导线是暖手宝的电气线路,墙体电气插座上的电源插头是暖手宝的充电插头,暖手宝在火灾发生前处于充电状态,对暖色宝的铜导线提取后送检,检测结果确认铜导线存在故障,这可以确定,暖手宝的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火灾。
综上所述,该起火灾的原因为暖手宝的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火灾。
四、消防产品调查情况
民房内没有消防产品。
五、火灾事故灾害成因分析
此次火灾发生的场所是民房,分析火灾事故的发生、蔓延过程和造成人员死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家属对家中行动不便的老人缺乏照顾。与张某某同住的是其儿子和儿媳,其儿子和儿媳于2021年12月21日上午7点离开家门的,并留张某某一人在家,并未考虑到行动不便的老人在家中如遇火灾可能无法逃生。
(二)堆放可燃物较多,火灾荷载大。一层卧室内除了木制家具、棉被、衣物外,还堆放有大量食品,其中还包含有食用油,增加了建筑内火灾荷载。
(三)冬季取暖的用电安全重视不够。暖手宝等取暖设备主要靠人工控制,如果通电时间过长,质量不合格,电热元件受损都将引发火灾。
六、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王某某,任云和县凤凰山街道后山村网格员,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对自己的职责认识不到位,发生火灾前没有对起火建筑进行检查,也没有给户主做过消防安全提醒工作,履职不到位。
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由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对网格员王某某进行通报批评。
七、火灾事故启示和建议
(一)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要明确各级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督促基层网格员落实消防工作职责。对本地火灾风险较大的户主,特别对有行动不方便、孤寡老人、留守儿童的家庭,要及时进行消防安全工作提醒,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提升消防安全群众自我管理水平。
(二)切实打牢火灾防控基础工作。要充分发挥基层治理“四个平台”作用,充分发动乡镇(街道)、基层站所和网格力量,加大对居民住宅、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等容易造成人员伤亡的场所的排查检查力度,紧盯用火用电、堵塞通道、锁闭出口、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违规留宿住人、群租群住等突出问题,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
(三)切实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媒体的传播、监督优势,广泛开展消防提示性宣传,曝光火灾隐患。要集中开展居民住宅火灾警示教育,组织群众开展逃生自救演练,发动居民开展家庭消防安全自查,及时清理楼道、阳台、厨房、屋顶可燃物,注意用火用电特别是液化气和燃气使用安全,自觉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