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125000000/2022-12706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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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01-06 |
文号: | 云政通〔2022〕1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YHD00-2022-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下称“禁用区”),在禁用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装配有柴油机的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空气压缩机等和在施工工地、物流园区等重点场所使用装配有柴油机的机械。
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排气烟度检测结果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范围
云和县城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东到城东路、南到浮云路、西至城西路-振鹏路-长寿路、北到城北路-中山西路-解放街(包含边界道路)(具体范围详见附件)。
应急抢险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禁用区域限制。
三、申报登记与标识核发
在本县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所有者应及时通过网上申报平台等方式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机械的种类、数量、使用场所等情况,领取识别标识,并将识别标识固定于非道路移动机械显著位置。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水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督促所管辖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工作。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进行核实,并发放识别标识。
四、有关要求
(一)在本县范围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在禁用区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Ⅲ类限值标准。
(三)在本县范围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排放标准,或在禁用区使用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水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予以配合。
五、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云和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示意图
云和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云和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