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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25000000/2022-12709 主题分类: 对外经贸合作,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1-11
文字解读《云和县人民政府通告〔2022〕1号》
  来源: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 李卉宇晴  发布时间: 2022-01-11 16:52:31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http://www.yunhe.gov.cn/art/2022/1/11/art_1229426526_23892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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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已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通告》的制定背景

近年来云和县大气污染治理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目前非道路移动机械领域仍是生态环境管理的薄弱环节。为响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浙政办发〔2019〕26号)和《丽水市2021年环境空气质量巩固提升行动实施方案》(丽大气办〔2021〕2)等有关要求,年底前完成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划定工作。通过设置准入门槛限制重污染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进入,以推动更清洁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管理,从而促进云和大气环境质量的持续提升。

二、《通告》的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11月27日修正)、《浙江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浙政办发〔2019〕26号)、《丽水市2021年环境空气质量巩固提升行动实施方案》(丽大气办〔2021〕2)、《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浙江省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编码登记和排气监督管理办法》(GB36886-2018)。

三、《通告》的主要内容

《通告》主要分为适用范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范围、申报登记与标识核发、有关要求、实施时间五方面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

《通告》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装配有柴油机的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和在施工工地、港口、机场、物流园区、铁路货场、大型工矿企业等重点场所使用装配有柴油机的机械。

《通告》中所称“高排放非道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试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机械。

(二)关于禁用区范围

云和县城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东到城东路、南到浮云路、西至城西路-振鹏路-长寿路、北到城北路-中山西路-解放街(包含边界道路)。(详见下图)。

应急抢险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禁用区域限制。

(三)关于申报登记与标识核发。

在本县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所有者应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微信小程序:丽水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平台或微信公众号:生态丽水-网上办事-非道路移动机械)等方式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机械的种类、数量、使用场所等情况,领取识别标识,并将识别标识固定于非道路移动机械显著位置。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水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督促所管辖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工作。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进行核实,并发放识别标识。

(四)有关要求

1、在禁用区使用的非道机械,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排放标准。

2、在禁用区使用的非道机械必须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

3、在禁用区使用非道机械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排放标准和在禁用区使用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机械的,将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水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予以配合。

(五)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全天24小时禁用。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丽水市生态环境局云和分局

咨询电话:0578-5526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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