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和县“十三五”矿产资源规划
索引号: 331125000000/2021-29124 发布机构: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1-09-08 17: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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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规划目的和依据

为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加强政府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调控与决策,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围绕建设生态文明和同步实现全面小康社会两大战略目标,主动协调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加强地质矿产勘查,培育、构筑有区域特色的矿业经济;在认真总结上一轮《云和县矿产资源规划》编制与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编制新一轮《浙江省云和县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5号令)等部门规章、《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第三轮市、县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12号)等相关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服从于《丽水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和《云和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并与云和县城建、土地、旅游、环保、林业、交通等相关部门“十三五”规划相衔接。

1.2 规划定位

《规划》是浙江省矿产资源规划体系的基层单元之一,是云和县“十三五”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未来五年云和县矿产资源的发展战略与方向、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空间布局与结构调整、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矿业转型升级等进行统筹规划,以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与管理方式的全新转变、提升矿产资源对本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云和县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生态(地质)环境治理与保护,必须遵循本《规划》。

1.3 规划适用范围、期限和基准年

适用范围:云和县所辖行政区域。

适用期限:2016—2020年

展望远期:2021—2025年。

规划基准年:2015年


2 现状与形势

2.1 经济社会发展概况

云和县位于浙江省中南部腹地丽水市境内,是一个“九山半水半分田” 的山区县。地理坐标为:东经119°21′00"~119°44′00",北纬27°53′00"~28°19′00",东西宽38公里,南北长47公里,总面积978平方公里。东临莲都区,西倚龙泉市,南靠景宁畲族自治县,北接松阳县。全县下辖4街道、3镇3乡(其中两个畲族乡),168个行政村,总人口11.16万。

全境地形以高丘及低、中山为主,河谷盆地沿溪分布,地势西南高,东北低。

境内水资源丰富,河流水系主要有瓯江上游干流龙泉溪和小溪支流梧桐坑两大水系。

境内旅游资源以云和梯田、云和仙宫湖景区等国家4A景点为主,云和梯田是“中国最美梯田”,天光云影,变化无穷,其绚烂美景吸引八方游客;云和仙宫湖为高峡人工湖,沿湖两岸山峦叠嶂,溪涧纵横,四周有“九潭十八湾”、“夏洞天”、“龙岩洞”等名山洞室。

县域内交通方便,丽龙高速东西贯穿全境,有等级公路总里程383公里,其中省道2条,县道7条,乡道10条,通村公路29条,形成以丽龙高速、丽浦线(53省道)为交通主动脉,云寿线(52省道)、县乡公路及通村公路构筑成的较为完善的交通网络。

2015年全县生产总值54.34亿元,人均生产总值48605元,财政总收入7.58亿元。三次产业结构占比为8.1:50.7:41.2。

2015年,云和县矿业经济生产总值1665.22万元,占全县生产总值的比重不到1%,虽然比重不大,但矿山生产的普通建筑用石料砖瓦用沙、页岩、建筑用砂为全县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原材料,保障了城镇及农村建设的需求。

2.2 矿产资源现状

2.2.1 矿产资源特点与勘查成果

1)矿产资源特点

云和县属矿产资源小县,地质勘查投入低,查明的矿种及资源储量有限,资源家底不清楚。现已发现的矿产有叶蜡石、钾长石、萤石、脉石英、高岭土、膨润土、煤、铅、锌、钨、锡、铍、锰、银、钼等15种,矿产地30处。

截至2015年底,云和县探明的甲类矿产资源有叶蜡石、萤石、钾长石、脉石英、高岭土、钼、煤等7种,矿产地10探明的乙类矿产资源主要灰岩矿、风化花岗岩、砖瓦用砂、页岩,矿产地3处。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有叶蜡石矿、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砖瓦用泥质粉砂岩矿、萤石普通建筑用石料(花岗岩)矿5种。

(2)地质矿产勘查成果

云和县主要矿产资源为非金属矿产,其中叶蜡石2个,累计查明资源储量矿石量3333.9千吨;萤石矿床10处,分布于县城东部的坪地、大徐、局村、柿树坳、沈岸、下以及坑口等地,其中坪地萤石矿为中型矿床,累计查明资源储量矿物量287.82千吨柿树坳、下垟萤石矿为小型矿床,累计查明资源储量矿物量301.2千吨

钾长石矿床1处,分布于县城西南部的东坑,查明资源储量矿石量15.6千吨,预测资源量矿石量约80千吨。

脉石英矿床4处,分布于龙石、赵岸,岗头庵、祟头等地其中岗头庵脉石英矿查明资源储量矿石量1255.2千吨

高岭土矿床2处,分布于县城东部的岗头庵和县城南部的后两地,其中岗头庵高岭土矿查明资源储量矿石量114千吨;

膨润土矿床1处,分布于县城西侧的梅垄水库东西两侧,具一定规模,因未开展地质工作,资源量不清

煤矿床 3处,分布于县域中部的杨家山、湾河、砻铺等地,其中杨家山煤矿查明资源储量矿石量1342.7千吨。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均已停止开采。

金属矿产有铅锌、钨、锡、锰、银、钼等矿床6处,主要分布于县域中部的鹿角尖一带,其中赤石黄锰铅锌银矿和粟溪钨锡矿为小型矿床,其余皆为矿点,规模小、品位低。

境内乙类矿产凝灰岩、花岗岩分布广、潜在资源量大。

2.2.2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现状

1)上一轮《规划》实施的主要成效

经过上一轮《规划》的实施,在矿业结构调整、采矿权市场建设、地质勘查、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等方面均取得了一定成效(见专栏1)。

矿山数量压缩、矿业产值明显提高。 矿山数由2010年的15个减少到2015年的7个,矿业产值则由2010年的333.80万元上升到2015年1665.22万元。

专栏1:上一轮规划主要指标实施情况                 

 规划内容

规划2015年目标

完成情况

矿业产值

5000

1665.22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

新增资源量/储量

(矿石量千吨)

200

1847.31

开采总量

控制(千吨)

开采总量

700-1100

90.68

叶蜡石

100

37.33

萤石

30

8.21

建筑用凝灰岩

300-500

45.14

矿山规模

结构调整

矿山总数

11

7

大型矿山数(个)

2

0

中型矿山数(个)

3

3

小型矿山数(个)

6

4

布局

调整

禁采区内矿山数(个)

0

0

开采区内矿山数(个)

10

7

其它区内矿山数(个)

1

0

资源利用

水平

开采回采率(%)

露采矿山

90

98

硐采矿山

75

80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复垦还绿率(%)

60

80

绿色矿山数(个)

1

3

矿山的布局规模结构得到了合理调整截至2015年底,全县所有矿山全部分布在开采区内;有2家建筑石料矿山和1家叶蜡石矿山达到中型规模,中型矿山所占比例实现零的突破,所占比例达42.8%;基本形成了禁采区关停,开采区内聚集,限采区内压缩的矿山合理布局。

   矿产资源保护目标基本实现对规划期内矿产资源储量不清、规模小或目前暂不能利用的矿床进行保护,禁止开采。

   资源开发利用率显著提高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全面推行,增强了采矿权人珍惜、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观念,2015年全县露天矿山开采回采率均达95%以上。

   矿业权市场建设全面推进“十二五”期间所有转证矿山全部实现从无偿到有偿的历史性转变,新设置采矿权已全部实现“招、拍、挂”出让。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基本实现《规划》实施以来,按照《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的要求,采矿权人在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下,矿山企业全面实施了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在采矿山均已编制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基本实现边生产边治理,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积极进行绿色矿山建设。2015年底,云和县废弃矿山有6家,其中5家已基本复绿,复绿率达83%。

2)上一轮《规划》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地质勘查工作有待加强。由于资金投入少,规划期内仅对寨下叶蜡石矿、下垟萤石矿做过详查地质工作,区内其它非金属矿产(萤石、叶腊石)及有找矿远景的地热等矿产勘查程度不高。

规划分区需合理调整,矿山布局需进一步优化 。禁采区范围过小,与云和县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不协调,特别是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城市化水平提高,禁采区范围已小于城镇建设规划区范围。

云和县资源未得到充分开发利用,开采矿种少,矿山开采规模大多为小型,需要提高矿山开采规模。

2.3 矿产资源形势

2.3.1 矿产资源面临的形势

“十二五”以来,云和县人民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和深化“小县大城”核心战略,以“产业升级、城市提升、城乡统筹”为重点,基本完成“十二五”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显著成效。“十二五”期间“美丽县城”建设深入推进,新增城市道路24.7公里、城市绿地217.32万平方米,建成区面积由2010年的3.2平方公里扩大至6.8平方公里,城镇化率由2010年的58.1%提高至65.2%,被列入首批“浙江美丽县城”试点县。建成一批中心村、特色村、历史文化村落和美丽宜居示范村等,荣获全省新农村建设先进县、美丽乡村创建先进县。

当前,我国正处于“三期叠加”的特殊阶段,发展速度将由高速增长进入中高速平稳增长的“新常态”。党中央、国务院统筹国内国外两个大局,提出了“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国家战略。

“十三五”时期,也是丽水市深入实施全省“八八战略”、“两创”、“两富”和“两美”总战略,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色生态发展之路,着力推进“生态立市、工业强市、绿色兴市”发展战略,全面打造生态休闲养生、旅游发展的关键时期,是努力与全省同步实现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时期。

随着《云和县城城市总体规划》、各乡镇总体规划的实施以及上述重大基础建设项目的拉动,“十三五” 期间云和对建材类矿产品及砖瓦用岩需求量将处于一个增长期。

2.3.2 矿产资源需求预测与供应能力

  截至2015年全县持证开采普通建筑用石料矿山2座,分别为:云和县云坛乡水岗村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云和县崇头镇交牙建筑石料矿。生产规模25万吨/年,保有资源分别为59.02万吨和69.37万吨,合计128.40万吨。已有的2个矿山均有提高产能及扩大资源储量的远景。另外,依据《云和县普通建筑用砂石料专项规划》拟设置5家普通建筑石料加工企业,以城乡建设开挖废料、公路建设弃碴、采石场废碴等开展综合利用加工砂石料,增加一部分普通建筑用石料供给。

“十三五”规划期间,县内普通建筑用石料的年需求量约50万吨,总需要量250万吨。

综合以上对普通建筑用石料矿市场需求的分析、总量调控的规划、合理设置和布局矿山所考虑的因素,建议在“十三五”规划期内云和县普通建筑用石料矿山数量不增加,鼓励、扶持现有矿山做大,做强。


3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3.1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源、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以坚定不移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色生态发展之路。以“八八战略”为总纲,坚持“老云和·真山水·新童话”的理念,坚持“小县大城”发展战略。充分考虑云和县矿产资源的支撑能力和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合理优化配置资源,全面协调矿产开发和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云和县矿业经济与“国家级生态县”战略奋斗目标协调和谐发展,为建设“山水家园、童话世界”城市品牌,构建“和谐云和”做贡献。

3.2 基本原则

1)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资源保护措施,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资源保护的关系。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资源,努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矿产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

2)坚持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在国家产业政策与规划的引导下,充分发挥市场在矿产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资源优化配置机制。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总量的调控,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投资多元化和经营规范化,切实维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3)坚持科技进步与创新。鼓励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矿山环境防治等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矿业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的转变。

   4)坚持依法严格管理矿产资源。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3.3 规划目标

1)矿业经济稳定增长,资源集约型矿业基本形成:至2020年底,全县矿业总产值达2800万元;建成以叶蜡石矿、萤石矿为主要开发对象的3个矿产开发区;建成2个普通建筑用石料矿开发基地。

    2)矿业结构优化升级,矿山布局更趋合理:规划期内矿山数控制在8家,矿产资源年开采总量控制在160万吨以内。对县域内主要普通建筑用石料矿山和砖瓦用沙、页岩矿山,实行控制矿山数量,提高开采规模,实现矿山向规模化方向发展,提高矿产品附加值。砖瓦用沙、页岩矿山实现由开采粘土矿向综合利用新型非粘土类墙体材料和矿山尾砂等转变。

    3)加强地热、矿泉水的勘查:在充分收集资料的基础上,优选靶区,查清县域范围内地热、矿泉水资源家底,为提升云和县旅游经济提供基础支撑。规划期内,完成上述地勘工作的部署,规划设置探矿权区1-2处。

4)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和废弃矿山治理,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完成2家废弃矿山的生态治理任务,建立绿色矿山示范区1个。(具体见专栏2)。

 

 

 

 

 

 

 

 

 

 

 

 

 

 

 

专栏2          云和县矿产资源“十三五”规划指标体系

类别

指标名称

单位

基准年

目标年

指标

属性

矿业经济

矿业产值

万元

1665.22

2800

预期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矿山总数

7

8

约束性

矿业转型升级与绿色发展

新建矿山

准入规模

萤石

万吨/年

1.0(地下开采),5.0露天开采

3

约束性

普通建筑用石料矿

万吨/年

25

50

大中型矿山比例

所有矿山

%

43

50

预期性

普通建筑用石料矿山

%

100

100

矿山“三率”水平达标率

%

100

100

约束性

绿色矿山

数量

3

5

建成率

%

50

90

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

矿山生态(地质)环境治理

数量

2

2

约束性

治理率

%

100

100

矿区土地复垦面积

平方

公里

0.4

0.4

预期性

矿山粉尘防治达标率

%

100

100

约束性


4 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

4.1 地质矿产调查评价

云和县地质勘查投入较低,地质工作程度不高,资源储量类别低,资源量小。叶蜡石矿有较大资源储量;萤石矿已查明可供开发利用的资源储量较少;另外有找矿远景的金属矿产钼、钨、锡、铅锌等地质工作程度偏低,尚未发现可供开发利用的金属矿床。

4.2 矿产资源勘查

本县境内无探矿权,规划期内加强基础地质研究工作,甲类矿产设置1-2宗探矿权,主要是地热、矿泉水类。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力度,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形成多渠道投入地质勘查机制勘查资金主要争取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及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为进一步勘查工作提供靶区

4.3 管理措施

1、以市场为导向,营造和改善矿业投资环境,多渠道筹措资金投入矿产勘查和开发,做好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工作。

2、对于无风险或者低风险矿种,由县级财政出资勘查,通过公开“招、拍、挂”方式出让矿业权。

3、引导矿山企业投资开展主要矿山外围矿产勘查,延长矿山服务年限。

4、鼓励社会资金进入高风险矿种勘查。


5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5.1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调控方向

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鼓励矿山企业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根据矿产资源分布特点、矿山开采条件,现行的产业政策,矿山数、开采总量、矿山最低开采规模等调控目标,对全县现有的7个开采矿山进行资源开发整合和规模结构调整。

禁采区矿山关停,矿山向开采区聚集。

制砖原料充分利用尾矿、碴土等工业废弃物。

普通建筑用石料矿为块石、碎集料、机制砂系列化产品,在不新增矿山数量的基础上,通过已有矿山增加资源量,扩大产能,来保障建设需要;叶蜡石矿等按质量分高、中、低分别利用。

5.2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与规划分区

在总结上一轮《规划》分区实施基础上,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变化和矿产资源勘查新成果,进行分区调整,调整总体思路为:禁采区扩大,开采区缩小。本轮规划分区划分为:禁采区、开采区,“二区”之外的区域为限采区。

5.2.1 规划分区的原则和条件

1)分区原则:规划分区遵循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上级规划,并与相关规划衔接的原则; 遵循成矿地质规律的原则;遵循资源分布与行政区划相结合,有利于地方矿业经济发展的原则;遵循矿产资源开发与土地资源、环境资源、风景旅游资源、森林资源等自然和人文资源协调统一,节约集约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根据相关规定,对矿产资源实行分区开发与保护制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分区为禁采区、开采区、限采区。

通过规划分区,建立本县中部、南部以保护旅游资源、生态环境为重点(禁止或限制采矿活动);东北部发展萤石、叶蜡石产业,县城周边发展普通建筑用石料矿,满足城市人口集聚、新农村建设需要的矿业发展新格局。

(2)分区条件:

规划禁采区划定的标准及条件

禁采区范围主要包括:生态环境功能区、风景旅游区、饮用水源地以及生态系统敏感和国家一级、二级生态公益林区、城建规划区等。

禁采区内除因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地质灾害治理等工程施工或建设项目在工程红线范围内施工需要可以设置采矿权外,禁止新设固体矿产采矿权;在不影响规划禁采区主体功能,并征得相关管理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设置地热、矿泉水等矿产采矿权。同时,规划禁采区内禁止设置商业性固体矿产类探矿权,设置其他探矿权需征得相关管理部门同意。禁采地段是指铁路、公路交通干线、通讯光缆、高压线路等线型分布300-1000m范围。难以在规划图上反映的,用文字说明。

根据相关规定,结合云和县实际情况,本次规划在全县境内设立4个规划禁采区,和其它禁采地段

 规划开采区划定的标准及条件

规划开采区指有查明资源储量的矿产地,并有一定前景且开发的经济技术条件较好的区域。该区域内矿产品有稳定的市场需求,已形成规模开采或具备规模开发基础,资源开发对自然生态环境影响较小,或虽有影响但采后易于治理。区内可进行高风险、低风险和无风险矿种的规划开采。

根据相关规定,结合云和县实际情况,本次规划在全县境内设立5个规划开采区,以满足全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基本需求。

限采区划定的标准及条件

由于目前地质工作程度低,没有已经查明的甲类矿产资源储量,资源赋存情况不明;或因交通不便、市场需求等因素制约,乙类矿产不具备开发条件。限采区还包含矿产资源勘查和待设置的功能,在规划期内,经查明具有开发价值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合理布局的前提下,按审批程序,可设置采矿权,以满足特殊情况的采矿需要。规划限采区数量和面积:将“禁采区、开采区”之外的区域划为限采区,占县域面积的63.74%。

5.2.2 规划禁采区

根据分区原则和条件,县域范围内划分4个禁采区,禁采区总面积198.15平方公里,比上轮规划面积增加62.71平方公里。

CJ1紧水滩、石塘、玉溪水库禁采区

由西面赤石乡入境至仙宫湖河段,南北依第一坡面分水岭或可视范围为界。区内主要是云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面积146.25平方公里。

CJ2云和县城建设规划区-梅垄水库保护区禁采区

梅垄水库保护区及云和县城主城区,面积26.74平方公里。

CJ3崇头镇城镇建设规划区禁采区

南自梅源、北至金坳一带,面积5.51平方公里。

CJ4雾溪水库禁采区

南自县界源头、北至雾溪乡雾溪水库大坝一带,面积19.65平方公里。

其他禁采对象

县域范围内其他禁采对象包括:县域范围内53、52省道、丽龙、云景高速公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旅游线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通讯光缆、高压线路保护区带300米范围以内;国家测量标志;零星文物古迹、景点、景观周边直观可视范围或300米距离范围;城镇规划区边界500米范围以内;小一型以上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军事禁区边界500米范围以内。

5.2.3 规划开采区

根据规划分区原则和条件,划分5个开采区,总面积39.70平方公里。比上轮规划面积缩小27.09平方公里。

CK1 寨下叶蜡石矿开采区

位置及面积:西自紧水滩镇乌弄坑、东至石塘镇寨下一带,面积4.08平方公里。

资源条件:截至2015年底保有叶蜡石资源量(333)1818.16千吨。

开发利用现状:已设置叶蜡石矿山1座。

规划部署:规划期间,保留区内现有的云和县石塘镇寨下叶腊石矿。开采活动规范有序,废碴合理堆放于指定地点,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结合开采进程安排,预先拟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计划,做到边开采,边治理;展望远期,在未来有条件的情况下对矿区外围及深度开展生产探矿,保证矿山的可持续发展。

CK2下垟-柿树坳萤石矿开采区

位置及面积:县域中部浮云街道局村至元和街道柿树坳一带,面积17.58平方公里。

资源条件:区内已查明萤石矿山2处,截至2015年底保有萤石资源量272.43千吨。

开发利用现状:已设置萤石矿山2座,下垟矿区处基建期,尚未正式开采。

规划部署:规划期间,保留区内现有的云和县华鑫矿业有限公司柿树坳萤石矿和云和县浮云街道下垟萤石矿两家萤石矿。开采活动规范有序,废碴合理堆放于指定地点,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结合开采进程安排,预先拟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计划,做到边开采,边治理;展望远期,在未来有条件的情况下对矿区外围及深度开展生产探矿,保证矿山的可持续发展。

CK3岗头庵-水岗村普通建筑用石料矿开采区

位置及面积:元和街道岗头庵至云坛乡水岗村一带,面积9.21平方公里。

资源条件:区内查明叶腊石矿山1处,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山1处。截至2015年底保有叶腊石资源储量478.82千吨,保有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资源储量590.27千立方米。另外有脉石英矿1处,保有资源储量1255.2千吨;高岭土矿1处,保有资源储量114.0千吨。

开发利用现状:已设置叶蜡石矿山1家,普通建筑用石料矿山1家,区内脉石英矿曾开采过,现已停采,其他矿产未开发利用。

规划部署:规划期间,保留区内现有的云和县土岩岗头庵叶腊石矿和云和县云坛乡水岗村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两家矿山。规划期内鼓励水岗村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进行生产性探矿,扩大矿山资源量,在不新增矿山的情况下,增加普通建筑用砂及碎石的保障能力。脉石英矿和高岭土矿未经地质勘查,资源情况不明,暂不开发利用。

CK4崇头镇交牙-岩下普通建筑用石料矿开采区

位置及面积:位于崇头镇旗山至岩下一带,面积8.78平方公里。

资源条件:区内查明建筑用石料矿(凝灰岩)1处,砖瓦用泥质粉砂岩1处。截至2015年底保有资源储量建筑用石料矿(凝灰岩)693.68千立方米,保有资源量砖瓦用泥质粉砂岩矿767千吨。

开发利用现状:已设置普通建筑用石料矿山1座,砖瓦用泥质粉砂岩矿山1座。

规划部署:规划期间,保留区内现有的云和县岩下砖瓦用泥质粉砂岩矿和云和县崇头镇交牙建筑石料矿两家矿山。规划期内鼓励交牙建筑石料矿山进行生产性探矿,扩大矿山资源量,在不新增矿山的情况下,增加普通建筑用砂及碎石的保障能力。

CK5白龙山街道大坪砖瓦用页岩开采区

位置及面积:位于白龙山街道大坪至坳头一带,面积0.35平方公里。

资源条件:区内查明砖瓦用页岩1处。截至2015年底保有砖瓦用页岩矿资源量861.91千吨。

开发利用现状:拟设置砖瓦用页岩矿山1座。

规划部署:规划期间,新增采矿权一宗。本开采区内砖瓦用页岩矿属于云和县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对本区域内的低丘缓坡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砖瓦用页岩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地平整后做建设用地。

5.2.4 规划限采区

为了满足重点基础设施工程及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土地复垦、道路交通、村庄整治等工程需要,以就近取材为原则,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限采区内可增设临时普通建筑用石料矿山及工程性矿山。其布局应优先考虑开采后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整理、矿地综合利用,限定开采时间、开采量,所采矿石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5.3 采矿权设置区划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取消后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2号)文:取消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制度,矿业权设置方案相关内容纳入矿产资源规划统一管理。

5.3.1、开采规划区块划定原则:

    1满足需求原则。充分考虑区域性的资源需求与资源有效供给的辐射半径等因素,其资源储量、年开采量和服务年限应能有效满足区域资源需求,确保供需平衡。

2因地制宜原则。综合考虑资源赋存状况、环境承载能力、区位与交通运输条件、周边环境条件及社企和谐等因素,反复比较,择优选取。

3)统筹兼顾原则。进一步论证矿产资源置换土地资源的可行性,统筹考虑最终境界和宕底标高、土地利用现状及今后利用方向等因素,兼顾资源开发与土地利用、地质灾害和安全隐患消除、区域发展等各类效益。

5.3.2、开采规划区块划定结果:

共划定开采规划区块3个,其中采矿权设置方案已批准但尚未发证的拟设采矿权1个,规划期内需调整已设普通建筑石料矿山采矿权范围2 个。 

 

 

专栏3            云和县开采规划区块情况一览表

采矿权设置名称

开采矿种

设置意见

保有资源储量

控制开生产规模

云和县白龙山街道大坪砖瓦用页岩矿

砖瓦用页岩

依据已批准采矿权设置方案,发证。

86.19万

15万吨/年

云和县崇头镇交牙建筑石料矿

普通建筑用砂

为增加资源量,开展生产性探矿,调整采矿权范围。

约60万吨

20万吨/年

云和县云坛乡水岗村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

普通建筑用凝灰岩

为增加资源量,开展生产性探矿,调整采矿权范围。

约70万吨

20万吨/年

5.3.3、管理要求:

1)严格按照确定的矿山布局分阶段有步骤地将矿权投放市场,若有变动,按规划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

2)按照云和县经济建设对资产资源的需求有计划地实施量化管理;

3)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矿权外,一律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公平出让采矿权。

5.4 新建矿山准入条件

新建矿山严格执行《浙江省萤石采选准入条件》、《浙江省普通建筑石料开采准入条件》等国家和地方有关产业政策,新建矿山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必须达到相应的勘查程度,有经评审和备案登记的矿区地质勘查报告,有经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等。

开采规模应与矿区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

应具有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装备条件,具有能保障安全生产的人才和管理机构。

矿山企业必须按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环境影响报告等,按规定要求建设绿色矿山,缴纳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

5.5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

5.5.1 矿业权市场建设

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市场,形成公开、平等、竞争和有序的市场环境,严把矿业权市场准入条件,积极培育矿业权市场主体和服务体系,切实加强政府调控矿业权市场的能力和水平,实现矿业权的合理配置和矿业权市场的平稳运行。

   1)探矿权出让管理

对国家出资勘查已有一定地质成果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其探矿权由云和县政府进行统一管理,建立项目库,一律实行“招、拍、挂”方式有偿出让。

对普通建筑用石料、砖瓦页岩、砂石矿等无风险、低风险的矿产地,由云和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多渠道筹集资金进行地质勘查,一律实行“招、拍、挂”方式出让。

    2)采矿权出让管理

根据云和县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分矿种、按类别、有计划、分阶段有偿出让采矿权。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规定可以协议出让以外,规划期内新设采矿权一律实行“招、拍、挂”方式有偿出让。

对已建矿山企业,已经整体有偿出让的采矿权有效期满后,矿区范围内仍保有可采资源储量,具备采矿权延续条件的,根据浙土资发(2010)21号规定,可直接办理采矿权延续手续,不再重复出让。

工程性矿山应严格限定开采范围,根据工程需要确定开采总量,工程性开采石料不得投放市场。

5.5.2 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

    1)加强资源储量管理,把储量管理纳入矿政管理主流程,贯穿于地质调查、矿产勘查、采矿权预留、矿产开采和闭坑矿产资源管理全过程。

    2)全面推进矿山日常巡查、矿产督察,强化管理职能,建立矿产资源储量申报、评审和登记统计制度,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3)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加强矿产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提高管理人员依法行政水平。

4)全面推进矿山储量动态和矿山开发利用情况监管。

规范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的服务,建立公开、有序、规范的矿山储量监测市场,健全严格的矿山地质测量质量监管体系,建立完善的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制度,对全县所有矿山实施矿山开采储量动态监督管理。

5)建立健全采矿权人信用管理档案。

6 矿业转型升级与绿色发展

6.1 开发利用结构调整

6.1.1 规模结构调整

    矿业组织结构要适应矿业发展的需要和实现矿产品附加值增加、促进矿业经济快速增长的要求。改变目前矿山“小、低、散” 的状况。加快资源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坚持“建大兼小” 、“优扶劣汰” 。坚持有利于规模化生产;有利于矿产品深加工;有利于延长矿业产业链、产品链和相关产业的发展;有利于矿产资源开发与节约保护;有利于不影响或少影响生态环境的五个“有利于”原则。

依靠科技进步和体制创新,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通过调控开发总量,强化组织结构,优化产品结构,合理地区布局,提高矿产的加工深度和综合利用水平,构筑具有竞争力的特色矿业。

现有小矿山具备条件的,要通过调整、联合、兼并等方式,逐步组建成具有一定规模的矿山。规划期内,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矿山规模地下开采应大于1万吨/年,露天开采矿山应大于5万吨/年,在采矿山中型以上规模比例达到40%以上。萤石矿山严格按照国家七部委《萤石行业准入标准公告》(工联原[2010]87号)、《浙江省萤石采选准入条件(试行)》(浙土资发﹝2006﹞3号)执行。

主要开采矿种矿山数量、规模调整如下:

叶腊石矿:中型矿山1座、小型矿山1座。

萤石矿:小型矿山2座。

砖瓦用砂、页岩矿:小型矿山2座。

普通建筑用石料矿:中型矿山2座。

在矿山总数控制的前提下,各矿种矿山具体数量、产量,可根据资源、市场条件,统筹调配。

6.1.2 技术结构调整

采选企业应在规模调整的基础上,完成技术、设备的升级换代,淘汰落后、不规范的采选方式。

露采矿山应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实行自上而下的台阶式开采、推广中深孔爆破;地下开采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提高回采率。

采矿废渣和选矿尾砂要合理堆放,尽量实现矿山废渣和选矿尾砂的资源化。

6.1.3 产品结构调整

通过调整采矿权投放量,引导矿山企业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加大非金属矿产品加工,提高一矿多用、优矿优用水平,延长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重点研究尾矿的利用方向。

普通建筑用石料矿山:引导矿山企业逐步发展多规格多品种机制砂、碎石产品,以满足建筑市场对砂石料资源的需求。

粘土、泥(页)岩矿山全面推广“以石代土”及利用尾砂制砖新工艺,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推行矿山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技术,提倡和鼓励砖瓦企业利用矿山碴土、工业废碴和建筑废土为原料生产节能型的新型墙体材料,并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实现矿山废弃物和尾砂、工业废碴的资源化利用。

萤石矿山:引导柿树坳、下垟两个萤石矿山整合,实现就地开采,就地加工,提高矿产品附加值。

6.2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矿山企业“三率”指标必须达到经过批准的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要求。矿山企业应贫富兼采,并积极开发利用低品位矿石,尽量降低矿石的入选品位和尾矿品位,努力提高开采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优化“三率”指标和综合利用效率,严禁“采富弃贫、采厚弃薄、采大弃小、采易弃难”,不断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到规划期末,地下矿山采矿回采率达到75%以上,露天开采回采率达到95%以上,采选综合回收率达到67%以上。露天矿山布局调整和设置采矿权时,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相结合,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益。

6.3 绿色矿山建设

继续实施《云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并且与云和生态县建设相协调,按照“还清旧账,不欠新账”的要求,做好废弃矿山生态(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和开采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

开展全面建设绿色矿山活动,目前全县已建成2座省级绿色矿山,分别为云和县华鑫矿业有限公司柿树坳萤石矿云和县汇田实业有限公司石塘镇寨下叶腊石矿。2020年应建必建矿山全部建成绿色矿山的管理目标。

1)执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按照“足够治理”的原则,加大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的收取力度,持证矿山的治理备用金收取面达到100%。

2)认真贯彻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建立和完善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机制。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在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同时,切实保护矿山生态(地质)环境。

3)推进 “绿色”矿山建设。积极创建“绿色”矿山,实现规范开采、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新建矿山全部按照“绿色”矿山的要求和标准进行建设,2020年底前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4)矿地综合整治利用。生产和新建的露天开采矿山要结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各类土地用途做到边开采边复绿、复垦。

6.4 推动矿业转型升级

1)调动矿山企业和科研机构的积极性,扩大技术交流与合作,使矿产品开发保持高起点,与科研机构联合开展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延伸产品加工链,提高矿山经济效益。

2)引进科技人才和先进技术,推广开发利用新技术、新方法,充分利用本地的非金属矿资源,研制生产高档建材产品,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满足本地经济建设的需要。


7 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

1)继续实施《云和县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对已经治理的废弃矿山情况进行复查,以巩固治理成果;生产矿山严格按照规范开采,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实施工作,鼓励矿山实施边开采边治理;对新建矿山,严格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与恢复方案的“三同时”要求。

2)按照丽水市财政局、丽水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调整〈丽水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标准〉的通知》(丽财农〔2014〕227号)文件的标准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方案预算的数额收取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率达到100%。

32020年前,在累计完成3个省级3个县级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基础上,以点带面,全面启动其矿山绿色矿山的建设工作。

7.1新建(在建)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

新建矿山企业,实行严格的生态环境准入制度,在建设的源头上把好生态环境保护关。

采矿权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应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经评审的矿产资源开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包含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有关资料)。对采选活动给生态环境影响和破坏较大的,或遭受破坏后难以治理的申请,一律不予批准。

采矿权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时,应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书,并按有关规定缴纳治理备用金。

矿山建设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矿山和选矿企业投入生产前,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与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矿山和选矿企业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的监督和管理,特别是废水处理池与尾矿库建设的监督和管理。

7.2 生产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

明确采矿权人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完善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采矿权人要按“足够治理”的原则,及时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交纳治理备用金。

矿山应遵循“安全、高效、经济、环境保护及资源充分利用”的原则,编制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暨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方案,并通过专家组的审查,同时要求矿山严格按两方案组织生产。

加强国家行政部门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力度,规范生产操作规程,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降低矿山废弃物的排放量。

需通过环保审批的生产矿山,严格按环保的有关规定审批。

采用边开采边治理的方式,积极推进矿山绿化工作,美化矿山环境。

对普通建筑用石料矿、砖瓦用砂、页岩矿等露天开采矿山实行固体废料最高允许排入标准制度,减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与破坏。露天开采矿山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采场作业遵守自上而下、分水平台阶开采的原则,水平台阶的高度、宽度应符合露天开采的技术规程要求,全面实现矿山安全生产。

加大矿山生产和加工过程中的粉尘防治力度,减少矿业活动对大气的污染。鼓励利用泥岩、页岩及沉凝灰岩等生产砖瓦。

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矿山,要完善与生产规模相配套的环保基础设施,并不断提高矿山生产安全保障和改善矿山生产环境,建设好地下通风、排水、防尘等设施。规范矿山采掘作业,严格按开采设计方案保留预留好安全矿术,同时要积极推广利用废弃碴回填采空区的方法,防止地下开采矿山采空区大面积塌跨,杜绝重大安全事故与矿山地质灾害的发生。矿山废水排入严格按国家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执行。

矿山开采结束后,采矿权人应及时组织并全面完成自然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工作,经国土、环保、林业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治理备用金返还采矿权人。验收不合格的,重新治理或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治理,费用由采矿权人负责。

7.3 关闭(废弃)矿山生态(地质)环境治理

7.3.1废弃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现状

全县共有废弃矿山9家,其中7家废弃矿山规模小、边坡较平缓、闭坑时间长,大都已自然复绿,不需工程治理,属自然复绿型。需工程治理的废弃矿山2家,分别为:云和县旗山钾长石矿采石场和云和县长台湾采石场,其中云和县旗山钾长石矿采石场“十二五”规划期内已完成治理,在“十三五”规划期内安排治理的有云和县长台湾采石场云和县后山采矿场2处。

2处矿山系露天开采造成山体“白化”,不符合“六边三化”要求,边坡高陡矿山易发生崩塌等地质灾害,列为重点治理。

7.3.2废弃矿山环境治理规划与途径

2015-2017年度安排对云和县长台湾采石场治理工作,治理方案为:消除安全隐患,山体复绿达到“六边三化”要求。

7.4 地质勘查的生态环境保护

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恢复措施,对其勘查活动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复绿,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进行治理恢复,消除安全隐患。

勘查矿区自然生态(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由探矿权人组织实施并承担治理费用。


8 规划实施管理

8.1 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矿业氛围

开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划》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活动,增强全县人民的矿产资源法治意识,强化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观念;提升全社会对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和责任感,构建和谐矿业,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

8.2 完善规划管理

本《规划》目标纳入县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规划目标。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予以配合和支持。

本《规划》批准实施后,不得擅自修改,县级各有关部门编制的专业规划应当与本《规划》相衔接。在实施过程中,因经济社会发展及资源条件的变化,需要对《规划》作局部调整的,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修改意见,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8.3 建立分类指导,优化实施机制

本《规划》确定的开采分区管理、矿山数量控制、准入条件管理、矿山最小开采规模等约束性目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全力完成。

本《规划》确定的基础地质调查、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结构及矿产品结构调整等导向性目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服务,维护公平竞争。

本《规划》确定的矿产地质勘查、矿产品需求总量、开采总量、矿业产值及增长速度等预期性目标,政府管理部门要通过体制创新,完善政策法规,引导激发市场主体积极性和创新性,加快目标的实现。

本《规划》确定的矿业权市场建设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机制等矿产资源管理体制改革任务,政府必须将其放在工作重要位置,要不失时机地推进。

8.4 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县国土资源局应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违反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进一步完善《规划》实施的公众参与和民主监督机制,实现矿业开发重大项目公示、听证制度,接收社会舆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本《规划》实施的中期阶段,要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

8.5 强化规划实施力度

实施矿山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照“谁开采,谁治理”的原则落实责任。

矿业权的出让,必须符合本《规划》的要求。

加强矿山占有资源储量的动态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按管理权限依法处理。

8.6 加快体制创新、推进矿业发展

积极扶持有资源潜力和有市场前景的骨干矿山企业,创建有品牌产品、有优良环境和市场竞争力的矿业综合开发利用基地。

引导与促进矿山企业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道路。对资源浪费、环境污染严重的矿山企业,逐步分批分期实施“关、停、并、转”。

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采用企业联合、兼并等多种方式,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现资产重组和规模化经营,提高企业竞争能力。

8.7 多元筹集资金,保障资源安全

引导矿山企业投资,开展矿山外围的矿产勘查,延长矿山服务年限。

以市场为导向,改善矿业投资环境,鼓励社会资金投资矿业开发。

制定各项优惠政策,县有关部门应在相关法律法规充许范围内,协助提供信息,并做好技术服务与技术指导工作。

8.8 实施“科技兴矿”战略、加强人才建设

加强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与深加工技术的研究,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和矿产品加工质量。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围绕提升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能力,开展矿产资源行政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9 附则

1)本规划由文本、附图、附表三部分组成,具同等效力。

2)本规划经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由云和县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3)本规划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修改时,按新规定内容执行。

4)本规划由云和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5)本规划每五年修编一次。

6)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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