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和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索引号: 331125000000/2021-29772 发布机构: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1-09-30 15: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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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县政府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和积极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让人民满意政府的要求,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认真履行政府职能,接受人民监督,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切实建设法治政府。

第三条  县政府坚决维护县委的领导,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积极支持县政协履行职能,充分发挥各乡(镇)政府和各部门的作用,确保政令畅通。按照县委统一部署,坚定不移地实施“小县大城”核心战略,明确“产业升级、城市提升、城乡统筹”三大战略任务,努力打造“中国童话休闲旅游城”,推动全县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

第四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创造性开展工作,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六条  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和局长。

第七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县长外出期间,受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

第八条  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  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副县长要及时向县长报告。

第十条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按分工协助县长、副县长联系、协调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和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三条  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县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  加强市场监管,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信用云和”建设,努力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第十五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制度,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依法建立健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能力。

第十六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能。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八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决策的实施意见和措施,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重大空间规划、重点资源规划,财政收支预决算方案,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全县突发性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其他需要由县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县政府相关领导在紧急情况下对重大事项作出的临时决策,须及时向县长报告,或事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确认。

第十九条  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调;涉及乡(镇)的,应当事先充分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人民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各项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扩大开放的需要,制定并颁布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县政府各部门应当在上一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制定规范性文件项目建议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县政府法制机构应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每年3月底前,报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新一年的规范性文件编制计划。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在计划外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需向县政府做出专题报告,经县政府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县政府的决定。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报请县政府发布决定、命令或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五条  提请县政府审议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县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二十六条  按照行政权力与责任挂钩、与经济利益脱钩的原则,不断理顺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科学设定执法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讯;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要及时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县政协报告或通报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动情况,征询意见。县政府及各部门对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提案和书面意见,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并不断提高办结率和满意率。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县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县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并每年安排时间下基层接待群众来访。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加强政府网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同时及时根据形势和任务变化对工作作出调整。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召开全县性会议和制发重要公文等事项,形成县政府年度工作安排计划。

第三十五条  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县政府年度工作安排计划,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各副县长要及时通报所分管工作情况。县政府办公室适时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和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落实。县政府对县政府工作部门实行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县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全县工作的重要情况。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县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视情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等单位领导列席会议。

第三十九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受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一名县人武部主官参加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传达和贯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三)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

(五)通报和讨论县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邀请县人大、县政协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办公室正副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受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一名县人武部主官参加会议。邀请县人大、县政协负责人列席会议,视会议议题和内容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县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省、市政府及其部门召开的需在全县贯彻执行的重要会议精神;

(二)研究确定县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三)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第四十一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县长、副县长或委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根据会议内容,分别确定参加会议人员。县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县长、副县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处理中央、省、市领导或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四)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第四十二条  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须由分管副县长或办公室主任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县长确定。涉及面广的,牵头部门要事先主动和相关部门协商,协商不一致时,应经分管副县长或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协调。部门意见不统一又未经协商、协调的事项,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决策。所有拟提交常务会议研究的文件和材料,须由相关副主任、分管副县长审核把关、协调成熟,经相关副主任在文件和材料上签批意见后方可上会,有争议的议题不上会;涉及规范性文件和法律事务的,须经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把关后方可上会。

第四十三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具体程序按照《云和县人民政府会议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长签发。县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需要拟定批复或以其他文件形式下发的,须待会议纪要成文后,按公文审批程序审核签发。县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经县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审核,办公室主任审定,由会议召集人签发,如有需要,报请县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相关副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分管副县长或县长审定。

第四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凡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需报县政府批准,统一由县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县政府领导出席。全县性大会要尽量压缩规模,尽可能采用节俭、便捷、高效的会议形式。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六条  各乡(镇)政府、各部门在行文中应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意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规则〉的通知》和《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有关规定,遵守行文规则,注重公文效用。除县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以书面形式提出办理建议。

第四十八条  各乡(镇)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以及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县政府领导分工呈批。

第四十九条  报送省、市政府的公文及对省、市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要发函,提请省、市政府、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事项,公布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全县发展战略、人事、机构、编制变动、经费调整、规划审批、土地出让、重大项目审批等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县政府重要文件,应报县长审批或签发。

第五十条  以县政府名义发文,属于副县长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具体实施或推进过程中的事项,以及尚属前期调研、前期协调的事项,由分管副县长审签或批示。如内容涉及其他副县长分管工作的,经有关副县长会审后再签发;属于重大的问题,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后,送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签发。

第五十一条  属于履行手续或内容已经县政府有关会议决定的县政府文件,经授权,可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签。

第五十二条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办公室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审签;文内注明“经县政府同意”或“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的,须呈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审阅后签发。

第五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部门或乡(镇)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发文。按规定明确由主管部门审批或需要主管部门先行审核的事项,应直接向主管部门行文,不要通过县政府层层周转。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县政府及各部门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章  作风纪律

第五十四条  县政府将通过学习会、理论务虚会、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县政府及各部门领导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县政府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不断充实新知识,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

第五十五条  县政府领导要多形式深入基层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切实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做到轻车简从不扰民。

第五十六条  县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乡(镇)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五十七条  县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八条  县政府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坚决制止各种不正之风。

第五十九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第六十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和请假制度,遵守各项政务纪律。各部门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县政府请示。副县长离云外出,应事先报告县长,并由办公室视情通报县政府其他领导。县政府组成人员离云外出,应按照《中共云和县委办公室、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县级领导干部和县管领导干部外出管理的通知》(云委办〔2010〕8号)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六十一条  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的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进行外事活动,应先填写《云和县县管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审批表》征求分管副县长意见,报请县长审批。

第六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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