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和县石塘镇中心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事业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幼儿教育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云和县石塘镇中心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
本单位住所为云和县石塘镇西滩头c区块8号。
第三条 幼儿园是经县委编办批准,由教育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幼儿园开办资金7万元,由财政出资。
第五条 幼儿园宗旨和办园特色:以爱为魂,以实为本,为了孩子的一切发展。以木玩卡普乐建构为特色,让孩子在建构活动中“乐建、慧构。”
第六条 幼儿园业务范围:本园为全日制幼儿园,学制为三年,招收3—6岁学龄前幼儿。
第七条 幼儿园行业管理部门为云和县教育局。
第八条 幼儿园登记管理机关为云和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幼儿园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幼儿园机构编制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幼儿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幼儿园章程自主管理;
(二)依据规定招收幼儿;
(三)组织实施幼儿一日活动;
(四)依法管理教职工;
(五)依法管理、使用幼儿园的设施和经费;
(六)依法维护幼儿园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保育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七)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幼儿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幼儿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完善课程改革,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三)维护幼儿及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家长或监护人了解幼儿在园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
(五)按照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幼儿家长、社会、政府监督;
(七)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云和县教育局(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幼儿园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幼儿园党组织负责人、园长、副园长;
(三)审核幼儿园章程草案;
(四)监督幼儿园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监督幼儿园师德师风建设;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权力。
云和县教育局(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幼儿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园,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幼儿园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幼儿园提供稳定增长的办园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园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指导教职工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
(四)维护幼儿园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幼儿园发展;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云和县教育局(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制订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幼儿园改革创新,提升行业发展能力,对幼儿园实施行业评估和监督。
第十二条 教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幼儿园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教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幼儿园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幼儿园宗旨,维护幼儿园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保证教学质量;
(四)关爱尊重每一个儿童,促进儿童全面、和谐、充分、健康发展;
(五)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幼儿园党组织是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四条 幼儿园党组织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服务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五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党组织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机制,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六条 幼儿园党组织党员大会是党组织的议事决策机构。幼儿园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组织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组织内通报,听取党组织的意见建议,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第十七条 幼儿园党组织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幼儿园党组织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八条 幼儿园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是党组织工作第一责任人。幼儿园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九条 幼儿园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二十条 幼儿园设园长1名,保教主任1名。园长是幼儿园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保教主任协助园长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成立园务委员会。园务委员会由园长、保教主任、教职工代表组成,由园长主持并定期召开会议,参与幼儿园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园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员工代表大会定期召开,主要听取园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幼儿园的办园宗旨、发展方向、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以及其他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成立膳管会。膳管会由教职工、家长代表组成,保证膳食费专款专用,定期公布账目。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成立园监会。园监会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对幼儿园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审核权和调查权。主要负责对幼儿园财务报告、信访举报、制度执行等各项工作任务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园长、保教主任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云和县教育局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六条 完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园长、副园长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七条 园长、保教主任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云和县教育局的考核和本园教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合理分工,完善内部运行机制。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按规定设置的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三十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幼儿园教职工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教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人事调整、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园内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幼儿园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幼儿园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云和县教育局和云和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云和县教育局和区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市和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教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教职工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园务委员会和党支部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云和县(市、区)教育局审核把关;
(五)章程报送云和县(市、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幼儿园和社会公开。
第四十条 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市和区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教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因工作原因需终止办园的,经云和县(市、区)教育局审查同意,并经中共丽水市云和县(市、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向云和县(市、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云和县(市、区)教育、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是幼儿园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幼儿园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幼儿园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和区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云和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备案通过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