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54139/2015-22671 | 主题分类: | 物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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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云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 成文日期: | 2015-10-09 |
文号: | 云发改价〔2015〕13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YHD02-2015-0005 |
有效性: | 有效 |
云和县人民医院:
根据丽水市发改委 丽水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核定云和县人民医院普通病房床位费标准的通知(丽发改费管〔2015〕293号)精神,现对你们上报的三类普通病房床位费标准重新核定,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普通病房房屋面积、设施设备配置情况,对达到三类普通病房分类基本条件的普通病房床位价格予以公布(见附件)。精神病房、传染病房按同类病房加收7元/床.日;婴儿床8元/床.日;走廊加床13元/床.日;使用气垫床加收7元/床.日。
二、严格按要求设置“低价位病房”和特需病房。“低价位病房”即收费标准在每床日20元及以下的床位数量不得低于实际床位数的10%。特需病房严格按总量不高于实际床位数的10%进行控制。
三、病房内加床按同类床位减半计收;应患者要求多人间病房包间的,在原单个床位价格基础上加收80%。病房床位价格内已经含空调取暖降温费,病房使用空调每日开放时间不少于10小时。
四、收取病房床位费后,不得另行收取空调、病房消毒、医疗垃圾处置、大病历、住院费用明细清单等费用。
五、医院要做好收费公示工作,严格执行医疗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规范价格行为。
六、上述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云发改价〔2014〕18号同时废止。
附表:云和县人民医院三类普通病房床位费标准附件.doc
云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云和县卫生局
2015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