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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25000000/1995-0000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云和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1995-08-16
文号: 云政〔1995〕55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有效性: 有效
关于颁发云和县出售公有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云和县  责任编辑: 管理员(大数据中心-朱梅丽)  发布时间: 2021-08-23 16:4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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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云和县出售公有住房管理办法》业经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云和县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六日

云和县出售公有住房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的发展,报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和《云和县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售房范围:

县城、建制镇、独立工矿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经租管理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有住房(以下统一简称公有住房)。云和镇以县城规划区范围为准,四至界限为:东面以象山媒场、睦田村(狮山自然风景保护区)为界;南面以碍肥厂、林化厂、高杯山村、白洋墩村、古竹村(以溪为界)、黄水碓桥头北侧、导航台、沿水沟渠道至河上村为界;西面以梅店口至雾溪公路为界;北面以凤凰山麓为界。建制镇以建成区为准。

在上述范围以内的所有县以上全民、集体所有制工矿企事业单位的公有住房均属这次售房范围。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不予出售;

已列入近期内日城改造规划的、地处临街宜改造为营业用房的;具有历史保护价值,属危房、平房、产权尚有争识来定的(包括未领过房屋所有权证):与住房整体分开的车棚、染同、杂物同等附属用房及县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住房等。

县教育部门所属的中小学和职业学校校园内的住房,凡与教学楼、实验楼等单体建筑相连的,一律不能出售。今后购房户要出售所购的住房,只限于卖给原产权单位。城市改造或学校发展可采取调房办法解决。

第三条

经所在单位和产权单位同意,在本县范围内有常住户口的职工、居民家庭;经县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的特殊对象,均可购买公有住房。

第四条职工、居民购买公有住房要坚持自思原则。

第五条出售公有住房按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的计算口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包括每户应分摊的公用面积)。建筑面积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二位。

第六条,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从本办法公布之日起至一九九六年六月三十日前出售的新建砖混二等套房,每平方米市场价为680元。

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均实行成本价,成本价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七项因素组成。从本办法公布之日起至一九九六年六月三十日前出售的新建砖混二等套房,每平方米成本价为510元。

第七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市场价、成本价,一般每年调整一次,经省房改、物价部门审查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公布。

旧房的市场价、成本价按新房的市场价、成本价成新折扣计算,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年折旧率为2%,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但年折旧率不得大于2%。

公有住房出售必须经县出售共有住房联合审查小组审查评估。评估手续费按售房款的0.5%收取其费用由售房单位承担。

公有住房的实际售价,应根据住房结构和所处地段、朝向、层次等增减因素区别计价(详见附表),设施、装修以砖混二等的普通设施、装修为准,超过或不到的,均据实增减计价。

第八条.对按成本价购房者给予以下折扣和优惠:

1、售房单位应根据购房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给予工龄折扣,工龄以购房职工夫妇二人的工龄之和为计算依据(计算到1994年底),每一年工龄给予成本价0,6%的折扣。职工工龄一律按人事、劳动部门有关实际工龄计算规定执行,离退休职工购房计算工龄,按国家规定的离进体年龄计算。双

职工一方已去世,另一方未再婚的,已故职工按生前工龄计算。

2、购买现已租住的公有住房,1995年6月30日前给予5%的现住房折扣。现住房折扣今后逐年减少,2000年止全部取消。

3、购房者按规定免墩房产税和一次性奥税,圾微上她使用税。

第九条 公有住房的实际出售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新房的实际出售价(元/平方米)〓成本价x(1-年工龄拆

扣率x夫妇双方工龄之和一年折旧率X城工使用年限)x(1+结

构增减系数十地段增减系数+朝向增减系数+楼层增减系数)

现住房的实际出售价(元/平方米)=民本价x(1-年工龄折

扣率x夫妇双方工龄之和一年折旧率X竣工使用年限)x(1-现住房折扣率)x(1+结构增减系数+地段增减系数+朝向增减系数+楼层增减系数)

按上述公式计算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实际售价低于140元的,按140元计算,执行到1996年6月30日止。

装修、设施增减另计。

出售公有住房的实际售价,采取联合办公审批,实行单位申报,联合审核,统一批复。

第十条 职工、居民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买一套。购买已租住的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或按人均20平方米控制:或以户为单位按下列标准执行:一般职工、干部50-75平方米:科级11-05平方米,县处级70-100平方米;厅局级90-120平方米;教师、离休干部购房控制面积可再放宽10平方米。超过上述规定标准部分,按市场价计价,不得享受售房工龄折扣和现住房折扣的优惠政策。职工购买新房,

第九条 公有住房的实际出售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新房的实际出售价(元/平方米)〓成本价x(1-年工龄拆扣率x夫妇双方工龄之和一年折旧率X城工使用年限)x(1+结构增减系数十地段增减系数+朝向增减系数+楼层增减系数)

现住房的实际出售价(元/平方米)=民本价x(1-年工龄折扣率x夫妇双方工龄之和一年折旧率X竣工使用年限)x(1-现住房折扣率)x(1+结构增减系数+地段增减系数+朝向增减系数+楼层增减系数)

按上述公式计算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实际售价低于140元的,按140元计算,执行到1996年6月30日止。

装修、设施增减另计。

出售公有住房的实际售价,采取联合办公审批,实行单位申报,联合审核,统一批复。

第十条 职工、居民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买一套。购买已租住的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或按人均20平方米控制:或以户为单位按下列标准执行:一般职工、干部50-75平方米:科级11-05平方米,县处级70-100平方米;厅局级90-120平方米;教师、离休干部购房控制面积可再放宽10平方米。超过上述规定标准部分,按市场价计价,不得享受售房工龄折扣和现住房折扣的优惠政策。职工购买新房,

按省统一规定面积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职工、居民因工作调动或职务提升等,首次购房面积不到规定标准的可允许换购公有住房,享受购买公有住房

优惠待遇,即由现分房单位按换购房的成本价和售房政策计算房价款收购原住房,该户按换房时的成本价和售房政策购买新住房。

第十二条 购房人以现金一次付清全部购房款的,售房单位给予实际房价款的20%折扣;申请分期付款和政策性抵押贷款支付购房款的,购房人首期付款不得低于实际房价款价11%,超过31%部分,可给予超过部分25%的折扣。分期付款和抵押贷款期限不超过10年,并按政策性利率支付利息。

第十三条 产权单位按本办法出售公有住房,按规定免缴投资方向调节税、营业税;售房所得不计入计算所得税的税基,售房回收的资金,专项用于住房建设,慢缴预算调节基金和能源交通甚金。

第十四条 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所有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购房者拥有该房屋所有权。一般付清房款住满五年者,其住房才可进入市场,按规定补交上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有关税要后收益归己。

第十五条 公有住房出售的审批程序、产权登记程序:一、由购房人填报“购房审批表”,经产权单位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进行勘察、丈量、评估房价,签署意见,报县出售公有住房联合审查小组和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核批准。

二、出售公有住房联合审查小组由县房改办、财政、物价、纪委、房管五个部门组成,负资审定产权单位公有住房的资全来源、结构类型、建造年月、新旧程度售房价格等。

三、产权单位根据县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文件和核定房价同购房人签订合同。购房人凭批文和购房合同,到县房地产信贷部办理交款手续后,再由产权单位发给购房款收据。

四、购买公房,根揭需要和自愿可由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五、购房人付清购房款后,持居民身份证、批文、购房款收据等证件,分别到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和上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证应注明产权来源、售房价格,以及进入市场时间。

第十六条 购买新建公有住房一年内,确属建筑质量问题,售房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实行保修。购买公有住房后,购房者不得破坏住房结构和损坏承重部位,违者由建设部门或原产权单位贵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造成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公有住房出售后,室内维修由购房者负责,费用自理。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养护,通过建立维修养护基金的办法,由县物业管理中心进行统一的房屋维修、管理服务。

公房出售后应建立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养护基金,售

房单位从售房款中提取15%,购房人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新房成

本价的1%缴付给县房地产管理处开设住房维修基金专户储存,本金不动,利息专项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加强售房款的管理。所有公有住房出售回收的资金一律存入房地产信贷部,实行专户管理和专户储存管理,所有权、

使用权不变。国有住房出售回收的资金在提取维修基金后,上缴财政的纳入城市住房基金,留归单位的纳入单位住房基金;其他公有住房出售回收的资金在提取维修基金后,归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出售公有住房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出售公有住房专用票据。售房款要全部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严禁挪用。

第十九条 以前已出售的公有住房,购房人要求按新政策衔接的,可准予按1995年的房价和新政策进行衔接。

第二十条 单位主管部门对出售公有住房要产格把关,不得借故拒绝出售公有住房,不得植自开优惠口子释价出售公有住房。严禁为卖公有住房和骗买骗卖、弄虚作假等违反政策的行为,违者要追究当事人、有关领导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部、省、地属单位、外地驻云单位的干部、职工及驻云部队的干部及其家属购买公有住房,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建制镇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云和县人民政府云政(1993)87号《云和县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云和县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云和县出售公有住房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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