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54219/2021-28521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城乡建设(含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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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县住建局 | 成文日期: | 2021-08-18 |
文号: | 云建设〔2020〕41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YHD16—2020—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活动,保护和改善城乡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我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垃圾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区域参照本通告执行。
二、本通告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以及其他废弃物。
三、建筑垃圾的运输和处置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一)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县住建局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核准范围规定的路线、时间进行运输和处置。
(二)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将建筑垃圾交给取得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单位进行运输和处置,清运到指定的处置场所。
(三)在尚未建设建筑垃圾处理设施或处理能力不足的城乡结合部、有关乡镇(街道),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乡镇(街道)指定的集中简易处理场倾倒、堆放建筑垃圾,或者选择就近的建筑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必须运输至大徐村梨树湾建筑垃圾消纳场进行资源化处置。
四、建筑垃圾不得进行违法运输和处置
(一)未经核准,不得擅自运输和消纳建筑垃圾;
(二)运输途中不得丢弃、泄漏、遗撒、飘散等;
(三)不得在砂石坑、窑坑、滩地等低洼地倾倒建筑垃圾;
(四)不得在农村承包的土地上堆放、处理建筑垃圾;
(五)未经批准,不得在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防护区内新建垃圾以及固体废弃物的转运、堆放场所。
五、严厉依法打击违法运输和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
综合行政执法、住建、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以及造成环境污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严处罚。
公安机关对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活动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依法从严打击。
六、加强社会公众监督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对市民反映的违法运输和处理垃圾渣土的行为,必须及时核实和查处。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运输和处理垃圾渣土行为,经核实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查处,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情况。
举报电话:
住建局:5132940
综合执法局:5123016
特此通告。
云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云和县公安局
云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云和县交通运输局
2020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