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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54219/2021-28442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县住建局 成文日期: 2021-08-11
《云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政策解读
  来源: 云和县住建局  责任编辑: 王乐瑶  发布时间: 2021-08-11 16:09:45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http://www.yunhe.gov.cn/art/2021/8/11/art_1229381396_23188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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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切实保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限制期房转让,规范企业销售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确保我县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建房规〔2019〕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印发了《云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现作政策解读如下:

一、第一条参照: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二、第二条参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第七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实行实名制购房,推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防范私下交易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三、问:开发企业申请网签合同备案登记的必须一次性上传哪些资料?

答:开发企业申请网签合同备案的必须一次性上传《商品房预(现)售买卖合同》、购房户身份证、婚姻情况证明、房款缴纳凭证、发票、具结书情况说明等完整的资料,资料不齐全的系统将自动撤回,不予备案登记。

四、问:买卖双方依法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须提供哪些资料?

答:买卖双方依法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须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含调解书)、不动产部门出具的未办理(或已撤销)预告登记证明等材料,用于办理合同注销手续。开发企业须将原商品房买卖合同全部收回。

五、对依法办理合同注销手续的商品房,开发企业须按原合同价进行公开销售。

(一)将所退房源在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等处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七天。公示内容包括:该商品房的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幢号房号、建筑面积、附属的车库(位)和杂物间的建筑面积或实际面积、开发建设单位、单位房价和总价款、保证金收取及退还方式、交付使用日期、报名时间及地点、售楼处电话等。

(二)房源报名认购人数超过1人的,须以公开摇号或抽签的方式决定最终购买人;只有1人的,唯一认购人即为摇号中签人。公开销售过程由开发企业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组织进行,公证机关进行现场公证,销售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开发企业承担。若公示到期后无人报名的,可由开发企业自行对外销售。

(三)开发企业与买受人签订合同的总价款等内容应与公示相一致。合同签订后,开发企业应在一个月内报我局重新资金审核备案,除原有资料外,还须上传以下资料:公证书、开发企业与原购买人解除合同的协议、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含调解书)、原买卖合同。

本政策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578—5522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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