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125000000/2021-27065 | 主题分类: | 政务综合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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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云和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1-06-07 |
文号: | 云政通〔2021〕3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YHD00-2021-0002 |
有效性: | 有效 |
为进一步加强云和县环境综合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创建和谐、有序、文明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丽水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决定,在特定区域和地点禁止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一)主城区:东至大徐隧道,南至白龙山-屋后山-天罗盘山-平岗山-稻草垄山-和尚基山-双叠石山一线,西至村头电站,北至凤凰山麓。具体包括新华社区、解放社区、普光社区、中山社区、阜安门社区、浮云社区、青阳门社区、东门社区、元和社区、小徐社区、狮山社区(部分,详见区域图)、黄水碓社区、箬溪社区、大坪社区、灵际社区;凤凰山街道新岭行政村新殿洋自然村、梅垄行政村(具体包括外梅垄自然村、柘园自然村);浮云街道庄前行政村庄前新村;元和街道山脚行政村;白龙山街道程宅行政村、沙溪行政村、泓新行政村、高胥行政村、三门行政村;安溪乡黄处行政村湖西弄自然村。
(二)崇头镇崇头行政村、梅源行政村(部分,详见区域图);
石塘镇石塘行政村西滩头新村、石塘坑安置小区;
紧水滩镇金水坑自然村;
赤石乡赤石行政村(具体包括赤石、垟田自然村);
雾溪乡雾溪行政村(具体包括大岗、双港、郑家、竹片岙、石板桥自然村)、坪垟岗行政村;
安溪乡安溪行政村(具体包括上村、下村自然村),原下武自然村,原黄处自然村。
二、禁止燃放区域外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传统村落、传统建筑等;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重要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江河、湖泊、水库、山塘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社会福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
(六)景区、公园、博物馆、商品交易市场、娱乐场所、停车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八)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九)军事设施所在地;
(十)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禁止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全年全时段。
四、焰火燃放活动申请
重大公共活动和大型特色民俗文化庆典活动期间,确需在本通告规定的禁燃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危险等级分级管理的规定、资质条件、程序和材料要求,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焰火燃放许可证》;未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的,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各职能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请全县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并积极举报违反规定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违规经营由县应急管理局查处,举报电话:13375880296;违规燃放由县公安局查处,举报电话:110。凡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人民币500元,对劝阻者、举报者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七、本通告自2021年7月8日起实施。《云和县人民政府通告》(云政通〔2018〕1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云和县禁止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图
云和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