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生态环境局云和分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索引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 2021-06-29 14:2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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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在生态环境系统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丽水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等规定,现将丽水市生态环境局云和分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信息公示如下:

一、执法主体

(一)单位名称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二)行政执法机构设置

云和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丽水市生态环境局云和分局办公室(综合管理科)

(三)办公地址

云和县梨园路40号

(四)联系方式

0578- 5526799

(五)行政执法人员

王燕梅(11110096001)、徐雪飞(11110015343)、刘巍(11110115038)、项文平(11110115037)、徐阳(11110015252)、吴芳(11110115035)、徐剑虹(11110115027)、符杰明(11110115032)、陈家元(11110115033)、魏竟成(11110115029)、蓝林金(11110115030)、傅韩云(11110115040)、董喻春(11110015183)、毛青青(11110015173)、王锋(11110015208)、刘峰(11110015232)、林焕珠(11110015216)、汤巧慧(11110015225)、王晓聪(11110015344)。

(六)行政执法辅助人员

邱华安(FZ1000202208111331)、张静(FZ1000202208111330)、魏雨潇(FZ1000202208111328)、张舒悦(FZ1000202208111327)、吴勇明(FZ1000202208111326)、林庆庆(FZ1000202208111325)、兰婷婷(FZ1000202208111324)、江礼庆(FZ1000202208111323)、张丽芳(FZ1000202208111322)、陈张欣怡(FZ1000202208111321)、陈雅婷(FZ1000202208111320)、吴楠(FZ1000202208111319)、卓晓菲(FZ1000202208111318)、郭伟锋(FZ1000202208111317)、叶洪伟(FZ1000202208111316)、柳华俊(FZ10002024110014)、邱章飞(FZ10002024110015)、马细敏(FZ10002024110016)、张晨阳(FZ10002024110017)。

二、单位职能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等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有关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政策、规划,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监督实施生态环境标准和生态环境技术规范。

(二)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协调处置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参与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参与解决有关跨区域生态环境污染纠纷,承担重点区域、流域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减排目标的落实。根据国家、省、市核定的污染物减排指标,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监督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监督检查各单位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承担组织协调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的工作。

(四)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云和县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协调及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五)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开展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监督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六)负责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以及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承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

(七)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八)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按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承担生态环境信息化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监测网相关工作。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做好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开展生态环境合作交流,配合开展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一)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投资项目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十二)负责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三)完成上级党委、政府、生态环境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强化统一监管。根据“美丽丽水”建设总体部署,负责牵头协调区域内相关工作。全面监督落实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生态文明示范创建行动,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文明持久战。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深化拓展“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进生态环境领域大数据应用,积极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协同平台建设,推动政府数字化转型。

三、行政执法机构职责

云和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以市生态环境局的名义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关规章、政策、制度及规范性文件。

(二)承担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的执法工作,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划入的地下水污染防治,对因开发土地、矿藏等造成生态破坏,对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等执法工作。

(三)参与全市交叉执法,参与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纠纷。

(四)负责生态环境污染信访举报的受理、交办和调查处理工作。

(五)负责生态环境安全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六)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体系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工作,开展队伍教育培训等工作。

(七)承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

(八)完成上级党委、政府、生态环境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五、执法程序

(一)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说明: 执法流程图

(二)行政许可程序

详见链接:

http://www.zjzwfw.gov.cn/zjservice/dept/deptQuery.do?deptId=001008012010053&webId=97

(三)行政强制程序

详见链接:

http://www.zjzwfw.gov.cn/zjservice/dept/deptQuery.do?deptId=001008012010053&webId=97

(四)行政检查

详见链接:

http://www.zjzwfw.gov.cn/zjservice/dept/deptQuery.do?deptId=001008012010053&webId=97

六、相关清单

(一)权力和责任清单

详见链接:

http://www.zjzwfw.gov.cn/zjservice/matter/list/showadmins.do?webId=97

(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详见链接:

https://zjzft.zjzwfw.gov.cn/pub/#/pub?key=1 

(三)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

详见附件1。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

详见附件2.

七、监督信息

(一)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

1.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丽水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六十日内可以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2.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丽水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法律、法规规定复议前置的除外。 

3.行政赔偿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二)投诉举报

监督举报地址:云和县梨园路路40号       

邮编:323600

举报投诉电话:0578-5526796

八、其他依法需要公开的文件

(一)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详见链接:

http://hb.lishui.gov.cn/art/2021/3/8/art_1229248189_58924541.html

(二)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详见链接:

http://hb.lishui.gov.cn/art/2021/3/8/art_1229248189_58924541.html

(三)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

详见链接:

http://hb.lishui.gov.cn/art/2021/3/8/art_1229248189_58924540.html


九、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云和分局2023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详见链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云和2023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pdf    http://www.yunhe.gov.cn/art/2024/1/15/art_1229472534_5248574.html

附件1:

丽水市生态环境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序号

记录事项

记录场所

记录设备

记录内容

1

现场询问(调查)、现场检查(勘验)

执法现场

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移动执法终端等

记录进入执法场所、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是否配合执法、调查过程、询问当事人(证人)、当事人对现场执法检查是否有异议、文书审核确认等信息

2

抽样取证

取证现场

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执法终端等

记录进入取证场所、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是否配合执法、抽样取证过程、被抽样物品情况、文书审核签收等信息

3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取证现场

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执法终端等

记录进入取证场所、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是否配合执法、取证过程、相关物品和场所情况、文书审核签收等信息

4

实施查封(扣押)

执法现场

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执法终端等

记录进入执法场所、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是否配合执法、查封(扣押)过程、查封(扣押)的财物情况、文书送达等信息

5

举行听证

听证场所

音视频监控

记录身份核对、听证过程、笔录审核签名等信息

6

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

送达场所

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执法终端等

留置送达的,对邀请基层自治组织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说明送达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全过程进行记录。公告送达的,记录在受送达人住所地粘贴公告的过程



附件2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清单


一、行政许可类(应当依法组织听证的)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

3.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转移许可和年度计划审批(含水路运输医疗废物许可)

4.排污许可(除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外的排污许可)

4.辐射安全许可

5.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许可

6.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7.入河排污口设置

8.拆船排放未经处理的洗舱水、压舱水和舱底水许可

二、行政处罚类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法组织听证的或拟处罚款50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2、责令停产停业

3、吊销许可证

三、行政强制类

1.查封、扣押(涉及公共设施、生产经营业务为基本民生和公共利益的项目以及影响生产安全的)

2.强制拆除排污口或暗管

3.代治理(实施行政代履行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4.发生辐射事故或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采取的临时措施

5.作出停止或者限制供水、供电、供气的决定(涉及公共设施、生产经营业务为基本民生和公共利益的项目以及影响生产安全的)

四、其他类

1.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2.开展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调解

3.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

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5.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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