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125000000/2021-24559 | 主题分类: | 信息产业综合类,财政综合类 |
---|---|---|---|
发布机构: |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03-03 |
文号: | 云政办发〔2021〕6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YHD01—2021—0002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云和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和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加快政府数字化转型升级,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水平和财政预算资金使用绩效,加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依据《政府投资条例》《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丽水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党政机关、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
涉密信息化项目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所指项目是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应用、业务应用系统的新建、续建、升级改造、运维等项目。
上级统一立项的信息化项目不纳入本办法管理,项目业主单位在项目建成后报县大数据中心存档。
(四)县大数据中心统筹协调全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开展项目预审、项目库管理,指导部门项目建设、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预算管理与政府采购管理。
县网信、发改、公安、保密、审计、公共资源交易、档案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息化发展相关工作。
项目业主单位为信息化建设项目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前期、实施、验收、绩效自评和资产管理等工作。
(五)县大数据中心组建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评审专家库,为全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全过程管理提供技术评审、论证、评估等专业服务。
二、发展计划和项目库管理
(一)县大数据中心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律和信息化建设特点,统筹各部门建设需求,编制全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县级单位编制专项规划过程中涉及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发布前与全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进行衔接,并报县大数据中心存档。
(二)县大数据中心负责项目库管理。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标准化和动态化管理的业务数据库,包括储备项目库(以下简称储备库)、预审项目库(以下简称预审库)、立项项目库(以下简称立项库),实行分级动态管理。
(三)各单位每年10月底前向县大数据中心申报次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包括新建项目建设计划、续建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升级改造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运维资金需求计划等)。
县大数据中心根据各项目业主单位申报的建设计划,形成储备库。经县大数据中心组织专家组对储备库项目方案进行预审,通过后形成预审库。经县大数据中心会同保密、网信办、财政局、发改局等部门联审后形成立项库。
动态新增项目管理:确需实施的动态新增项目,经县大数据中心会同相关部门联审通过后纳入立项库。
(四)项目业主单位可常年编制、申报本部门项目,项目业主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做好项目的常年编制、申报的组织工作;县大数据中心对项目业主单位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随报随审,定期回复。
三、预审和联审
(一)列入储备库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应编制项目建设方案报县大数据中心申请方案预审。原则上预算1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类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除外),项目业主单位应委托具备信息化工程咨询能力的单位编制项目建设方案,项目投资预算应包含项目建设的所有相关费用。
(二)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应符合政府数字化转型要求,全面有效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遵循“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建设管理原则,杜绝盲目投资、重复建设和信息孤岛。
(三)跨部门共建共享的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开展跨部门工程方案设计,形成统一框架的建设方案后联合报县大数据中心。
方案要确定工程的参建部门、建设目标、建设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资源目录,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要求。
(四)总投资额20万元-50万元项目由县大数据中心开展项目方案预审,通过后加入预审库。
总投资额50万元及以上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除外),由县大数据中心组织专家组论证项目建设方案,形成书面专家论证意见,通过后进入预审库。
(五)预审库项目由县大数据中心会同保密、网信办、发改局、财政局等部门组织方案联审,通过后加入立项库。
(六)项目预审、联审原则如下:
1.符合省、市、县政府数字化转型顶层设计。
2.按照“先急后缓、分步实施”的总体思路,建设目标明确、内容详实、需求充分、技术可行、投资合理。
3.统筹考虑各部门(单位)间的信息资源共享需求,充分利用已建的电子政务公共基础设施,整合归并同类项目、避免重复建设。
4.项目可实现实用、便民、可持续等高效益目标。
5.项目(包括各类子项目)必须按照最新的等保标准完成信息化系统等级保护的工作。
6.项目(包括各类子项目)必须要符合当前信创工作的标准。
7.新建信息化项目的网络安全预算原则上不得低于项目总预算的5%。
(七)未通过预审或联审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在30日内修改建设方案并再次申报,逾期未申报的项目将取消年度计划。
四、采购和实施
(一)项目业主单位应依据立项批复或联审意见书中要求的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概算、建设周期、投资明细清单等主要内容实施限额采购。项目采购招标过程中,采购需求不得随意变更。
(二)项目业主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三)项目建设周期即项目采购完成之日起至竣工验收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建设过程严格按照项目进度执行,项目进度不得随意变更。
(四)为规范项目建设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建设类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除外),需实行项目工程监理;项目中软件开发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项目,应在竣工验收前,由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信息系统(安全、性能或功能等方面)相关评测。
(五)政府信息化项目在建设期间实行“项目专员”负责制。项目业主单位应指定专人作为项目专员,全程负责协调、跟踪、上报项目进度,规范做好项目质量、进度、投资、变更等全过程管理。
五、验收
(一)项目验收分为初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若项目由不同中标商承建,可分标段组织初验和竣工验收。
项目业主单位确认建设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后,自行完成初验后,项目进入试运行阶段。
(二)项目试运行结束后,项目业主单位确认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可组织竣工验收。50万元以下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小组应有 3 名以上(单数)人员组成,通过后报县大数据中心存档;50万元及以上项目,项目业主单位需邀请县大数据中心共同参与验收,验收小组应有5名以上(单数)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应出具书面结论。
(三)项目业主单位做好信息系统普查和数据资源目录编制工作,对数据目录应编尽编,开放可开放的数据,并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型参照以下标准进行验收:
1.项目建设内容、规模、进度、投资额和其他控制指标按照审查确认文件、合同等有关文件约定实施,变更合理;
2.资源配置、应用系统、网络系统、安全系统的施工质量达到设计要求,符合信息系统等级保护要求;
3.项目建设和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标准;
4.项目档案资料和技术文档齐全,达到设计要求;
5.用户使用界面友好,系统的功能、流程达到设计要求;
6.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均达到合同建设要求;
7.运维方案可行;
8.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明确的其他验收要求。
(四)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项目业主单位在完成整改后,邀请县大数据中心共同参与复验。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五)项目业主单位应在竣工验收通过后2个月内,完成项目全周期档案归档等工作。
六、运维与绩效
(一)信息化项目验收结束,进入运维阶段,项目业主单位应设置专员负责数据、业务流程等日常维护管理工作,项目业主单位应当与运维单位签订运维服务承诺,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二)信息化项目应实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制度。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项目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对信息化项目的投资效益、应用效果、协同共享、安全保密、创新服务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将结果报县大数据中心并抄送各相关职能部门。
县大数据中心可联合县财政局委托相应的第三方机构适时对项目随机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七、附则
(一)本办法中所涉及各环节的专家费用由项目业主单位支付,具体支付费用额度按财政标准执行。
(二)本办法自2021年3月28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