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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25000000/2021-31143 主题分类: 旅游、服务业
发布机构: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12-27
文号: 云政办发〔2021〕75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YHD01-2021-0015
有效性: 有效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云和县发展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 李卉宇晴  发布时间: 2021-12-30 15:4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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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进一步加快云和县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进一步加快云和县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根据2022年9月21日县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修改)

为进一步加大服务业的政策扶持力度,营造更好的服务业发展环境,推动我县服务业发展壮大,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丽水市现代服务业综合发展的十条意见》(丽政办发〔2019〕53号)、《丽水市促进工业、服务业企业上规上限实施办法》(丽经信〔2017〕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服务业发展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每年由县财政安排500万元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并视发展情况予以逐年增加,资金由县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发改局)牵头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服务业集聚区、服务业重点企业、服务业重点项目、服务业模式创新企业的政策扶持,以及服务业重点行业标准体系建设、服务业宣传培训、监测监管、重大专题活动等服务业专项活动。

(二)强化发展要素保障。国土空间规划应明确保障服务业发展用地的措施,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服务业用地性质安排建设项目,并做好省、市服务业重大项目和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新增建设用地保障工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和推广符合服务业发展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服务业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出台的有关服务业的各项税费减免政策,切实抓好对国家现行税费优惠政策的落实,加大对服务业企业税费政策的扶持。

二、鼓励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

新上规上限企业按照统计部门的统计口径,划分为月度新增企业和年度新增企业。月度新增企业是指上一年度第四季度及本年度内新开业且上规上限的企业(个体);年度新增企业是指上一年度第四季度之前开业且上规上限的企业(个体)。限额以上及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标准根据国家统计标准执行,并进行动态调整。

(一)鼓励服务业企业(个体)上规上限

(1)月度新增企业:当年纳入统计联网直报系统月度新增,并按时开展统计上报且营业收入较申报基数保持正增长的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年度新增企业:纳入统计联网直报系统年度新增,并开展统计上报一年以上且营业收入较申报基数保持正增长的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

(3)年度、月度新增的规上限上企业(个体)当年不再享受提档升级奖励。

(4)原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个体)下规下限后重新上规上限和其他原“四上企业”因行业变更转为服务业单位的,不享受上规上限奖励。

(二)鼓励服务业企业提档升级。对纳入统计联网直报系统的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从第二年起,每年营业收入增速达到下列要求的,给予相应的奖励。

1.当年营业收入增速达到10%以上(含),15%以下的企业(个体)给予 1 万元的奖励。

2.当年营业收入增速达到15%的,根据当年营业收入分行业给予对应基础奖励,超出15%部分(取整数),再给予递增奖励,营业收入增速最高按100%计算。

(1)批发业:当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基础奖励2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的给予基础奖励4万元,1亿元以上(含)的给予基础奖励6万元,超出15%的部分(取整数)再给予递增奖励,每增长一个百分点,奖励1000元。

(2)零售业:当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基础奖励2万元,1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给予基础奖励4万元,3000万元以上(含)的给予基础奖励6万元,超出15%的部分(取整数)再给予递增奖励,每增长一个百分点,奖励600元。

(3)住宿餐饮业:当年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给予基础奖励2万元,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给予基础奖励4万元,1000万元以上(含)的给予基础奖励6万元,超出15%的部分(取整数)再给予递增奖励,每增长一个百分点,奖励300元。

(4)规上服务业:当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基础奖励2万元,1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给予基础奖励4万元,3000万元以上(含)的给予基础奖励6万元,超出15%的部分(取整数)再给予递增奖励,每增长一个百分点,奖励1000元。

3.对于享受增速奖励的企业(个体),前一年的增速要求为正增长。对于连续三年每年营业收入均达到30%以上增速的,再给予3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专业市场、商贸综合体等做大做强。专业市场、商贸综合体等市场经营主体,达到统计规上限上入库标准,并纳入统计的,享受本条的(一)、(二)款政策。其中,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三、强化机制保障

(一)健全服务业工作领导机制。强化服务业发展工作和统计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服务业发展与统计工作的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切实承担起服务业发展、服务业统计工作的主体责任。县发改局(服务业办)要做好服务业运行监测工作,县统计局要做好服务业企业上规上限的业务指导等工作。

(二)建立考核机制。加大服务业发展考核力度,服务业发展工作纳入县委、县政府对各乡镇(街道)和部门的年度综合考核。

(三)规范服务业引导资金管理。

1.资金申报流程。县发改局(服务业办)每年3月份下发文件,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个体户)组织好相关申报材料进行申报,并召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审核企业(个体)申报材料,联合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给予拨付资金。

2.资金核查。新上规、上限企业三年内退出“规上”“限上”统计的,应进行严格核查。对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一经发现,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附则

(一)本《意见》中享受财政扶持奖励政策的对象适用于在本县经营且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单位;奖励对应年度内因食品安全事故、商业贿赂、突发环境事件、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数据质量问题被立案查处的服务业企业(个体户),不纳入扶持范围。

(二)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的,或涉及其他文件奖励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三)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本《意见》施行前已在库服务业单位,符合《云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修订)》(云政发〔2017〕45号)申报条件未执行完毕的,按《云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修订)》(云政发〔2017〕45号)执行,奖励兑现后旧政策不再执行。

云政办发〔2021〕075号.doc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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