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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25000000/2021-3100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12-22
文号: 云政办发〔2021〕72号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和县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4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 李卉宇晴  发布时间: 2021-12-27 15:5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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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云和县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云和县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云和县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行动方案》《云和县重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4个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云和县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云和县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云和县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4.云和县重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云和县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2.2  县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2.3  现场处置机构

2.4  专家组

3  事故范围

3.1  城镇燃气突发事故范围

3.2  城镇供水突发事故范围

4  运行机制

4.1  预测、预警

4.1.1  预防与应急准备

4.1.2  监测与预测

5  应急响应

5.1  总体要求

5.2  预案启动

5.3  先期处置

5.4  事故报告

5.4.1  报告程序

5.4.2  报告内容

5.5  响应行动

5.6  指挥协调

5.7  信息发布

5.8  应急结束

5.9  善后处理

6  事故调查与总结

7  应急保障

7.1  指挥技术系统保障

7.2  通信保障

7.3  队伍及装备保障

7.4  宣传、培训与演练

7.4.1  宣传

7.4.2  培训

7.4.3  演练

7.5  奖励与责任

8  附则

8.1  管理与更新

8.2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我县供水、燃气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加强我县突发供水、燃气安全事故的综合指挥能力,提高应急反应速度和预警预防水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和维护社会稳定,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丽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丽水市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云和县县域区内发生的各类城市供水、燃气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通过广泛的供水、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提高全行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广大人民群众防范突发供水、燃气安全事故的意识;对各类可能引发供水、燃气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预防和预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

(2)统一领导、分级响应。根据供水、燃气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其实行分级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事故的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快速反应。各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可能发生和已经发生的供水、燃气安全事故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地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抢险及时的应急联动机制。

2  组织指挥体系

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县委县政府、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及供水、燃气经营企业等组成。

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云和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领导体系的要求,成立云和县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和协调全县范围内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主管副主任、县住建局局长担任。县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负责日常工作,由县住建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卫健局、市生态环境局云和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电力公司、县供水、燃气企业等单位的相关负责人担任。组成由城市供水、燃气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营和电力工程、卫生防疫等方面专家的工作组,为县应急领导小组应急处置决策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

2.1  县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制定、完善和实施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2)领导和协调全县范围内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部署县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3)负责县市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及时了解掌握全县范围内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县政府、市住建局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

(4)组织对事故发生地区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

(5)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6)决定其他有关全县范围内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的重要事项。

2.2  县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协调新闻宣传和舆情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对突发供水、燃气事件进行新闻报道,正面引导社会舆论;负责协调和督促相关媒体发布预警信息。

(2)县住建局:制定、完善和实施城市供水、燃气事故防控技术方案,负责全县城市供水、燃气事故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地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3)县发改局:负责上游单位的临时供气协调,负责组织影响全县供气的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抢险、抢修。

(4)县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组织指挥排爆、案件侦破等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内的道路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工作,负责保障抢险救援人员、车辆的通行。

(5)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中的医疗救治、卫生监督、疾病控制、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防护工作。

(6)市生态环境局云和分局:负责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环境监测和实时报告;对事故产生的废水固废等有害物的处置提出建议意见。

(7)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参与事故中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抢险救援,负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事故调查、检测鉴定和其他产品质量的分析检测。

(8)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检查指导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协助县委、县政府组织开展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依法组织指导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统一协调指挥全县各类应急专业队伍,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统筹指导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并推动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9)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公路畅通,协助联系人员转移所需的运输车辆调遣。

(10)县电力公司:负责事发区域损坏的电力设施抢修。

(11)供水、燃气企业:负责供水、燃气专业抢修队伍的建立和应急出动;负责提供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负责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抢险处置。

2.3  现场处置机构

发生特别严重、严重和较重供水、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后,领导小组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成立县级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协调指挥各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警戒保卫和组织人员疏散、抢险救灾、抢救治疗、新闻发布、后勤保障等事宜。

发生一般供水、燃气突发事件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或事发地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协调现场应急处置。

主要工作小组及职责:

(1)应急处置组:由县住建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供水、燃气企业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抢救伤员,分析事故现状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判断事件的变化趋势,控制和消除事故灾害。

(2)医疗救护组:由县卫健局牵头,事故发生地附近医院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迅速组成医疗救护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抢险救援,对事件发生的区域疫情进行监测和防治。

(3)综合保障组:由县住建局牵头,县公安局、供水、燃气企业以及县政府和单位等组成。负责组织、提供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运输、资金及装备,保障应急救援交通畅通和各种物资人员到位。

(4)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供水、燃气企业等有关单位组成。负责及时发布消息,进行宣传报道。

(5)事件调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云和分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分析事故原因,调查事故经过,查清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6)善后工作组:由县民政局牵头,县住建局、县公安局等组成。负责保障和提供临时避难场所;负责伤亡人员处理、家属安置等工作;相关保险公司负责善后赔偿、保险支付。

2.4  专家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成立专家组,成员由城市供水、燃气设施设计、施工、运营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参加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为事故处理提供咨询建议。

3  事故范围

3.1  本预案所称城镇燃气突发事故范围包括:

(1)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气,或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

(2)上游气源遇非正常情况,导致城市气源或供气设施中气源指标严重超标;

(3)上游气源设施发生垮塌等事故,致使气源中止;

(4)自然灾害导致上游气源输送受阻或设施淹没,机电设备损坏,气源生产、输配、应用设施设备以及辅助设施等发生火灾、爆炸、倒塌、严重泄漏;

(5)城市主要供气和输配气系统管网发生干管断裂或突发灾害影响大面积区域供气;

(6)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

(7)在燃气生产、运行、经营、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燃爆,影响正常生产并需要外界协助的安全事故;

(8)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9)需要由县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处置的重大燃气事故。

3.2  本预案所称城镇供水突发事故范围包括:

(1)造成1万户以上居民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水,或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

(2)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并由供水造成传染性疾病暴发;

(3)取水水库大坝、拦河堤坝、取水涵管等发生垮塌、断裂致使水源枯竭;

(4)地震、洪灾、滑坡、泥石流、台风等导致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没,机电设备毁损;

(5)消毒、输配电、净水建筑物设施设备等发生火灾、爆炸、倒塌、严重泄露事故;

(6)城市主要输供水干管和配水系统管网发生大面积爆管或突发灾害,影响大面积及区域供水;

(7)城市供水网络的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

(8)战争、恐怖活动导致水厂停产、供水区域减压等;

(9)需要由县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处置的重大供水事故。

4  运行机制

4.1  预测、预警

4.1.1  预防与应急准备

县供水、燃气管理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风险编制有关处置预案,加强城市供水、燃气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防患于未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供水、燃气企业要定期检查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交通、通讯、仪器、抢险工具配备,以及专业人员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抢险应急演练,并落实专人对抢险器材、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能随时处于工作状态。落实巡查、巡线、入户检查制度,切实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4.1.2  监测与预测

县住建局负责城市供水、燃气系统运行的监测、预警工作。主要职责是:建立城市供水水质监管体系和检测网络,对检测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分析;建立城市供气安全监管体系。对城市供水、燃气系统运行状况进行评估并做出报告。

我县可能发生供水安全事故的危险隐患主要有:水源、供水水质遭受严重污染;供水水源枯竭;生产设施设备严重损毁;地下供水管道由于违章施工、违章开挖等原因易发生断裂,造成供水主管网断裂造成停水事故。

我县可能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危险隐患主要有:地下燃气管道由于建筑物或构筑物占压、载重车辆辗轧、违章施工、违章开挖等原因易发生断裂,造成燃气大量泄漏;天然气门站、液化天然气站、压缩天然气站、高中压调压站、液化气储配站及供应站(点)由于建设不规范、违规操作、设施维护保养不善等因素易造成燃气泄漏、发生爆炸和爆燃事故;燃气用户发生燃气泄漏、发生爆炸和爆燃事故。

5  应急响应

5.1  总体要求

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发生后,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快速修复、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并及时向县政府和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情况。

5.2  预案启动

发生供水、燃气系统突发事故后需要由县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置的重大事故,经县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启动本预案。

5.3  先期处置

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和有关部门要第一时间按照有关方案,迅速实施先期处置。坚持“早发现早处置、先发现先处置、边报告边处置”的原则,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严防次生、衍生事故发生。同时,迅速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

5.4  事故报告

5.4.1  报告程序

(1)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及义务立即报告。有关应急组织接到报告后,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供水、燃气突发事故。

(2)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迅速、准确”的原则,立即报告县政府、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企业及各级、各部门除根据管辖权限逐级上报外,可直接报至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应急组织之间必须保证24小时人员通信畅通。

5.4.2  报告内容

快报应尽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事故单位的储气规模、气源类型;

(3)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4)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事故的简要经过;

(6)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7)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有关事宜;

(9)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10)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5.5  响应行动

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事发地应急领导机构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预案,并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

(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3)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

(4)服从各级政府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组织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置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5)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6  指挥协调

(1)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分析事故的严重程度,及时向县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由县应急领导小组进行决策,并宣布启动本预案。同时将事故情况报告县政府和市建设局。

(2)第一时间召开县应急领导小组成员会议,通报事故情况,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到位并开展应急工作。

(3)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迅速了解并核实有关事故和处置情况;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工作;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并收集汇总事故发生情况和各部门意见,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范围,随时向县委县政府、市住建局汇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4)县应急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组会议,根据事故和应急情况决定城市供水、燃气系统的抢险、抢修、临时供水、供气等工作方案,组织工作组赴现场协助、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5)县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办公室各成员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工作,成员必须坚守岗位。

(6)在应急处置中,抢险救援需跨地区调配应急物资、救援力量的,由县应急领导小组集中统一、及时调配。

5.7  信息发布

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县委宣传部进行指导协调,重大情况报省政府或由建设厅报省政府决定。有关新闻发布工作,按照《云和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实施。

5.8  应急结束

按照“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应的城市应急领导机构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特殊情况下,由县委县政府或授权有关部门宣布应急结束。

5.9 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应急领导小组,要督促、协调有关单位依法认真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6  事故调查与总结

(1)县城市应急领导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事故调查,认真吸取教训,及时整改,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

(2)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从城市供水、燃气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各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3)应急终止后的1个月内,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发生事故的供水、燃气系统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估,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事故结论,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主要经验教训,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意见,各种必要的附件等。

7  应急保障

7.1  指挥技术系统保障

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地点设在县住建局,并建立应急指挥技术系统,满足指挥决策、应急协调和对外联络的需要,主要包括:

(1)接受、显示和传递供水、燃气事故信息,为专家咨询和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传递市、县应急领导小组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

(3)为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指挥和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传输提供条件。

7.2  通信保障

(1)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市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响应网络系统,并建立相应的网络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应急领导小组同各级政府、县应急响应部门、有关单位和应急专家工作组专家通信联络的需要。

(2)应急响应期间,根据建设系统网络保障预案,保障通信网络系统的正常工作;随时接收县委县政府的指示和事故发生地的事故信息。

7.3  队伍及装备保障

建设好3支应急救援基本力量:

(1)工程设施抢险力量:由供水、燃气企业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全县各供水、燃气公司,都应当组建供水、燃气事件应急抢险处置队伍,明确抢险人员岗位职责和工作程序,对抢险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人员调整和补充。应急处置队伍应当根据不同的处置内容,配备适量的应急处置装备,并对应急处置装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

(2)专家咨询和技术力量:供水、燃气管理部门和供水、燃气公司都应当建设专家库,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服务,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亲赴现场,支持应急处置工作。

(3)应急管理力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组成,担负接收同级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急指令,组织各有关单位对供水、燃气企业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

7.4  宣传、培训与演练

7.4.1  宣传

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理知识的宣传,提高防范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宣传的主要内容包括城市供水、燃气安全使用及应急的基本常识等。

7.4.2  培训

(1)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应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培训,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工作人员的培训。

(2)培训工作要合理设置课程,分类指导,严格考核,保证培训工作的质量。

(3)培训工作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定期与不定期多种组织方式。

7.4.3  演练

定期组织演练,以检验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7.5  奖励与责任

县应急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8  附则

8.1  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住建局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由县住建局负责管理与更新,县住建局定期召集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评审,并视评审情况对预案作出相应修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上报市建设局备案。

8.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

云和县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2.2  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2.3  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2.4  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专家工作组

2.5  应急联动机制

3  事故分级

3.1  特别重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I级)

3.2  重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II级)

3.3  较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III级)

3.4  一般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IV级)

4  预警与预防机制

4.1  信息监测和处理工作

4.2  预防工作

4.3  预警及措施

5  应急响应

5.1  预案响应

5.2  先期处置

5.3  事故报告

5.4  响应程序

5.5  指挥和协调

5.6  信息发布

5.7  终止响应

6  应急结束

6.1  善后处理

6.2  事故调查与总结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7.2  通信保障

7.3  装备保障

7.4  队伍保障

7.5  宣传、培训与演练

7.6  奖励与责任

8  附则

8.1  管理与更新

8.2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有序、高效地处置各类建设施工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有效控制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丽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及应急工作程序,充分发挥部门的专业优势,确定各建筑企业和咨询机构相应职责,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

(2)统筹协调,快速反应。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各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密切配合,保证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送、快速处置,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3)长效管理,落实责任。建设工程以保障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强化政府监管与企业规范经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原则。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预案响应、应急响应程序,落实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责任机制。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丽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领导体系的要求,成立云和县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

2.1  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组  长:县政府分管住建副县长。

副组长:县住建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成  员: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卫健委、市生态环境局云和分局、县气象局、县电力公司、有关各单位分管负责人。

主要职责:负责制订、完善和实施县建设工程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领导和协调全县范围内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全县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及时了解掌握全县范围内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市委、市政府、省建设厅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决定其他有关全县范围内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事项。

2.2  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预案实施过程中重大事项的指导、协调和保障工作。

(1)县住建局:负责贯彻落实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的各项决定事项;建立应急专家库和应急队伍,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应急知识普及等工作;跨地区协调物资和设备投入抢险救援;积极开展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2)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事故应急处理和抢险救援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按照县政府授权或委托,牵头做好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组织协调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现场协调和应急救援工作。

(3)县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发布事故动态及抢险救援情况等信息,做好新闻媒体的协调工作。

(4)县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和人员疏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人员的疏散撤离;负责治安维护,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组织指挥排爆、案件侦破等各项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内的道路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工作,负责保障抢险救援人员、车辆的通行。

(5)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交通系统的工程抢险设备、设施,负责配合做好港口、码头、航道上发生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配合做好建筑施工事故涉及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工作。

(6)县水利局:负责协调水利系统的工程抢险设备、设施。

(7)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中的医疗救治、卫生监督、疾病控制工作。

(8)市生态环境局云和分局: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引起的环境污染应急处置工作。

(9)县气象局:负责应急气象服务,为事故现场提供和预报有关风向、风速、温度、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10)县电力公司:负责事发区域损坏的电力保障和设施抢修工作。

2.3  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住建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为县住建局办公室主任、县建筑业管理科科长、县建筑安全服务中心主任、县建筑工程质量服务中心主任、县房地产发展服务中心主任、县村镇建设服务中心主任。

主要职责:承担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传达、执行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的指令;负责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有关协调工作;及时向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情况;组织县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实施工作。

2.4  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专家工作组

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聘请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参加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提出事故处理的意见、建议;受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的指派,为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方面的支持。

2.5  应急联动机制

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联系,通报有关建设工程事故信息,组织应急演练。应急响应期间,各成员单位、参与单位应在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认真履行职责,紧密配合,实行高效运转。如应急工作需要,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请上级部门支援。

3  事故分级

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四级。

3.1  特别重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I级)。

造成30人(含)以上死亡,或者造成100人(含)以上重伤,或者造成1亿元(含)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2  重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II级)。

造成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5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5000万元(含)以上1亿。

3.3  较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III级)。

造成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10人(含)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4  一般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IV级)。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1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预警与预防机制

4.1  信息监测和处理工作

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设工程事故信息监控工作。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建设工程事故信息监测、预防、处理等工作。

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设工程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发生I、II、III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经核实后,应及时上报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并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4.2  预防工作

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设工程事故预防工作。开展建设工程应急管理工作调查,掌握辖区内建设易发事故的种类及分布情况;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原因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县级各类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3  预警及措施

根据可能发生的建设工程事故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事故等级,建设工程事故预警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个等级。即将发生建设工程事故时,应发布相应等级的预警。

进入预警状态后,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和相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2.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发布预警公告,并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先期处置的效果,调整预警等级或解除预警。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转移可能遭受损失的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应急处置所需物资、机械设备、救援队伍等相关保障部门进入应急状态。

5.针对突发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突发事故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需要。

5  应急响应

5.1  预案响应

发生I、II、III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响应本预案;发生IV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和其他事故的,响应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视情响应本预案。

5.2  先期处置

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在事发地政府领导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快速修复、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

5.3  事故报告

事故报告应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县住建局应在规定时限内向省厅、市委、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住建局、县政府建设工程领导小组报告情况。

5.3.1  报告程序

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及义务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向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5.3.2  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故类别、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2)有关建设、施工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

(3)事故报告的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等;

(4)事态控制情况;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及处理的有关事宜。

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以下内容:

(1)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

(2)事故原因分析;

(3)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4)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5.3.3  相关记录

各级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对组织、协调、保障应急行动的情况做出详细记录。

5.4  响应程序

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立即响应应急预案,并做到:

(1)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和安全领导小组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响应相关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必要的抢险救援,并全力协助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响应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事故态势等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3)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5  指挥和协调

(1)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分析事故的严重性,及时向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由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进行决策,并宣布响应本预案。同时将事情况报告县政府和市政府。需要市政府协调的,报告时一并提出处置建议。

(2)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迅速与事发相关单位建立联系,了解并核实有关事故和处置情况;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工作;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并收集汇总事故发生情况和各部门意见,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范围,随时向县政府和市住建局汇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3)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会议,根据事故和应急情况提出建设工程抢险、抢修等工作方案,组织工作组赴现场协助、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4)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办公室各成员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工作。

(5)在应急处理中,抢险救援需跨地区调配应急物资、救援力量的,由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集中统一、及时调配。

5.6  信息发布

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布。

5.7  终止响应

按照“谁响应、谁结束”的原则,由相应的建设落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特殊情况下,由县政府或授权有关部门宣布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灾情评估和受灾人员的补偿救助等工作;做好事故现场的终末消毒、疫情监控和食品、饮用水源的卫生监督等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心理干预等技术支持;组织实施突发事故引起的环境污染应急处置工作;清还应急处置过程中所征用的物资和机械设备,并按照规定对已消耗或造成损失的物资、机械设备进行赔偿或补偿。

6.2  事故调查与总结

建设工程事故发生后,由应急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性质、原因和责任,总结教训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对负有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建设工程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总结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必要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准备和购置应急装备、物资、防护用品所需资金以及应急处置、善后处置费用,由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预算,经县财政局审核后通过财政渠道列支。

7.2  通信保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系统、应急处置联动系统,配备必要的通信器材,确保联络畅通。

7.3  装备保障

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快速反应和防护装备、物资储备等工作。

7.4  队伍保障

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好3支应急救援基本力量。

7.4.1  工程设施抢险力量

对在建设的工程,由施工单位的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对已建成的房屋和设施,由房屋产权、物业管理等单位人员组成。协助开展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7.4.2  专家咨询和技术力量

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检、安检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负责事发现场有关工程设施安全性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等。

7.4.3  应急管理力量

由县住建局的有关工作人员组成,担负接收同级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指令、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

7.5  宣传、培训与演练

7.5.1  宣传

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加强对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

7.5.2  培训

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队伍、事故预防和应急救助等的培训,广泛开展建设工程事故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应急救援基本知识的普及工作,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7.5.3  演练

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组织演练,不断完善预案,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7.6  奖励与责任

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处置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住建局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由县住建局负责管理与更新,县住建局定期召集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评审,并视评审情况对预案作出相应修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上报市住建局备案。

8.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3

云和县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

2.1  指挥机构

2.2  县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职责

2.3  县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办公室职责

2.4  专家组职责

2.5  分级响应

3  应急响应程序

4  应急行动

4.1  指挥协调

4.2  信息通报

4.3  指挥展开

4.4  情况处置

4.5  扩大应急

4.6  处置结束

4.7  行动评估

5  部门职责

6  保障措施

6.1  指挥保障

6.2  信息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转移场地

6.5  资金保障

6.6  协同保障

7  方案管理

7.1  管理与更新

7.2  方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云和县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能力,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优势和作用,合理配置现有资源,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大规模转移人员防护保障工作,制定本方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云和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方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保障行动,是指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对可能遭受伤害及正在或已经遭受伤害需要大规模转移的人员采取转移安置办法实行的防护保障行动。

本方案在全县范围内统一实行。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防护。牢固地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动员和使用一切可以使用的资源和力量,采取科学的方法,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2)预先准备,防患未然。各有关部门按照承担的人员防护职责,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科学制定预案,加强组织指挥,强化物资保障。

(3)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县人民政府是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人员防护的主体,县人防主管部门是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行动牵头实施部门,要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和报告,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人员防护行动。

(4)上下联动,协调一致。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行动涉及面广、范围大,牵涉部门多、组织工作复杂。各部门要树立全局一盘棋的观念,沟通协调,整体联动,快速反应,高效运转,确保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应急行动顺利实施。

2  组织指挥

2.1 指挥机构

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云和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领导体系的要求,成立云和县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以下简称县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组长由分管人防工作副县长担任,县人防办主任和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组长。县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由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委宣传部、县信访局、县发改委、县经商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市生态环境局云和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广旅体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县综合执法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县供销联社、县红十字会、县电力公司、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供排水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单位负责人组成。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必要时可增加县级有关单位负责人为县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成员。在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县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接受相应的县应急指挥机构指挥。

2.2县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职责

研究确定县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协调各有关单位提供行动保障,调度各方保障资源等;协调有关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县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行动;及时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2.3县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办公室职责

县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下设办公室,为县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县住建局,由县住建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传达和执行县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的决定,负责协调县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成员单位工作;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报县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召开会议,研判会商是否启动《云和县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对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工作的部署及预期效果进行评估,负责信息发布相关工作。

2.4 专家组职责

县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根据实际需要组成云和县突发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行动工作专家组,为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行动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

专家组职责:对县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启动、方案实施和特情处置等进行研判、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2.5 分级响应

县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针对突发公共事件Ⅰ、Ⅱ、Ⅲ、Ⅳ四个等级的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分别作不同响应。

(1)发生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不启动县级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2)发生Ⅲ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不启动县级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3)发生Ⅱ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视情启动本级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4)发生I 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且突发事件影响人员数量多,事态特别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由县应急指挥机构汇报给县政府,由县政府报请市政府,县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根据相应的县应急指挥机构指令,启动本方案。

3  应急响应程序

接到相应的县应急指挥机构指令后,县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及时召开人员防护应急保障部署会,研究部署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相关成员单位指派领导和业务部门人员参加,研究工作,受领任务。并根据相应的县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及时落实关于人员防护应急保障方面的指示。

4  应急行动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根据相应的县应急指挥机构指令,按照应急响应程序实施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保障行动。

4.1 指挥协调

根据相应的县应急指挥机构指令,县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办公室按本方案协调各成员单位行动。可根据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需要,组织召开人员防护保障会议,研究、检查、落实保障工作。县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视情派出各种专业力量赶赴现场,指导、组织转移人员过程中的防护保障相关工作。

4.2 信息通报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办公室应关注事态发展状况,随时掌握动态信息,并将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保障情况有关信息及时报告相应的县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平时建立的应急联络工作机制,提供本单位的信息、资源等,供县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决策。

4.3 指挥展开

县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办公室通常在接到任务后1小时内展开工作。

县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通常在接到任务后2小时内开设完毕。

县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各成员单位指派的人员通常在接到任务后2小时内到达县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指挥场所。

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的各项保障动员,按照各自的特点和要求,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全部准备工作。

4.4 情况处置

接到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任务后,各项工作要有条不紊地进行:一是县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办公室迅速展开工作,紧急协调县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各成员单位的工作,适时组织召开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会议,指导、协调、检查突发事件被转移人员生活保障和各项应急措施的制定与落实;二是县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办公室全面掌握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提出人员转移措施建议;三是县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开会研究确定人员转移区域、转移人数以及转移安置地点;四是县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办公室随时掌握事件的发展和控制情况,综合汇总、报送紧急信息,必要时扩大人员转移区域。五是县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办公室及时将情况通报各成员单位。

4.5 扩大应急

发生或即将发生特别重大以上的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或保障需求超过本县人员防护保障能力时,急需实施扩大应急保障行动,县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办公室应及时向相应的县应急指挥机构报告,请求市级支援和指导。

实施扩大应急时,县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等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提高大规模转移人员防护保障力度。

4.6 处置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行动在突发事件解决或解除后,按照县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人员恢复原状态后,行动处置结束。

行动处置结束由相应的县应急指挥机构决定,下达“行动结束通知书”,各相关单位接到“行动结束通知书”后,行动正式结束。

4.7 行动评估

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行动结束后,通常在24小时内,由县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办公室召集成员单位对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行动进行评估。

各相关单位主要对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行动中的组织、保障以及职责的履行等方面情况进行评估,于行动结束3日内书面报县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办公室。

县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对人员防护行动进行总体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相应的县应急指挥机构。

5  部门职责

(1)县住建局:牵头制定《云和县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协调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中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规划和建设疏散基地,落实“人防战备资源服务政府应急管理工作”;加强通信警报的建设和管理,并按县政府指示,组织防灾警报信号发放工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保障需要,按照相应的县应急指挥机构指示启用人防人员疏散场所;负责协调转移安置地域人员基本生活设施建设,做好人员疏散场所的环境卫生工作。

(2)县应急管理局: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指导、协调、检查突发公共事件被转移人员的生活保障和各项应急措施的制定与落实;组织协调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监督上级下拨、外来援助和县级救灾款物的使用。

(3)县委宣传部: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新闻舆论报导和网络舆情管控。建立突发事件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同做好志愿服务工作。

(4)县信访局:负责处理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行动的群众来信来访,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的重要信访问题;汇总、整理、反映有关人员防护行动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

(5)县发改局:负责人员防护物资储备场所建设,制定防护物资保障计划;组织实施人员防护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保障人员防护物资供应的数量和质量。

(6)县经商局:指导监督相关企业做好人员防护用品的生产工作。

(7)县教育局:负责对学生和教职员工的防护知识教育,指导学校组织开展防护行动。

(8)县科技局:负责指导和组织与人员防护行动中相关联的科研项目的研究;协助组织有关科研单位的人员转移安置和科研工作的衔接。

(9)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事发地公安机关对危难群众实施紧急救助和救援,维护事发地和转移安置地的治安秩序,加强对转移道路的交通管理,确保物资调运和人员转移的安全畅通。

(10)县民政局:拟制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行动中被转移人员的救助计划,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处理死亡人员的遗体接运、火化等事宜。

(11)县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应急所需资金。

(12)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协调、指导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行动中涉及劳动保障相关事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13)市生态环境局云和分局:负责转移地域和安置地域环境的监测和实时报告;根据监测结果,通过专家咨询和研究的方式,综合分析、预测并报告环境污染变化趋势,提出环境防护建议和处理工作。

(14)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行动中被转移人员及基本生活用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运输保障。

(15)县水利局:负责保障事发地和转移安置地水利设施安全,做好水利设施恢复等工作。

(16)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帮助、指导事发地群众生产自救等工作。

(17)县文广旅体局:负责组织转移安置辖区内广播等工作;负责协调征用可用于人员防护行动的星级饭店、公共文化场所,协助做好人员防护工作;协助安排事发地旅行社组织的游客基本生活和旅行社组织的游客善后安置工作;负责对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点)等从业人员进行防护知识教育;指导、协助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和上述旅游企业组织防护行动,为转移人员提供各类保障;负责协调提供可用于人员防护行动的场馆、基地、设施、设备、器材等,协助做好本系统人员防护工作。

(18)县卫健局:负责事发地及转移安置地的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治工作;必要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展开心理救助工作。

(19)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人员基本生活必需品质量安全工作,依法查处不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强制性标准以及产品标识明示的产品标准的生活必需品;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综合监督食品安全。

(20)县统计局:协助做好事发地有关情况统计数据分析、汇总等工作。

(21)县综合执法局:指导做好事发地和转移安置地的城市管理工作。

(22)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协助做好行政中心等所管辖区域内机关人员防护及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23)县供销联社:协助做好转移安置地人员基本生活用品的供应和保障工作。

(24)县消防救援大队:参与事发地和转移安置地应急救援,负责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组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25)县红十字会:负责协助组织参加灾区救灾和伤员现场救护工作。

(26)县电力公司:负责组织清除、修复影响人员防护行动的电力设施、设备,组织人员应急保障转移安置地域电力供应。

(27)县供排水公司:负责做好转移安置地的供水与污水处理。

(28)县电信公司:负责做好相关通信指挥手段的应急保障工作。

(29)县移动公司:负责做好相关通信指挥手段的应急保障工作。

(30)县联通公司:负责做好相关通信指挥手段的应急保障工作。

各乡镇(街道)对照县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职责,成立各自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行动工作指挥组,在县政府领导下开展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行动工作。

人员防护行动开始后,以上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县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的指挥、协调,履行人员防护行动中的职责。

6  保障措施

6.1 指挥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应急行动的指挥场所、指挥设施设备、信息资源中心等由县应急管理局保障。

6.2 信息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传输及时、准确、通畅,做到信息、资源共享。

6.3 通信保障

县经商局负责协调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等各通信运营商做好通信保障。

6.4 场地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时,应充分利用应急部门的避难场所转移安置人员,也可利用空闲的校舍、厂房、库房、民房、场馆等作为转移场地,必要时可征用宾馆、饭店、度假村等。

6.5 资金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保障所需资金列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总体资金保障,由县财政局负责保障。

6.6 协同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依据本方案赋予的职责,充分利用资源,发挥自身优势,履行人员防护保障职责,制定人员防护行动方案,做好与其他部门、其它预案(方案)的衔接工作,确保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任务圆满完成。

7  方案管理

7.1 管理与更新

本方案由县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和解释,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和修订。

县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成员单位应依据本方案和当地实际或部门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7.2 方案实施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4

云和县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使用范围

(四)工作原则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一)组织指挥机构

(二)日常办事机构

(三)现场处置机构

三、事故分级

(一)特别重大火灾事故(Ⅰ级)

(二)重大火灾事故(Ⅱ级)

(三)较大火灾事故(Ⅲ级)

(四)一般火灾事故(Ⅳ级)

四、监测预防

(一)火点监测

(二)火灾预防

(三)隐患消除

五、应急响应

(一)先期处置

(二)分级响应机制

(三)信息报送与处理

(四)医疗卫生救护

(五)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六)群众安全防护

(七)案件查处

(八)信息发布

(九)应急结束

(十)后期处置

(十一)事故调查

六、应急保障

(一)通信保障

(二)资金保障

(三)力量和装备保障

(四)技术保障

七、宣传、培训与演练

(一)宣传

(二)培训

(三)演练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解释

(二)奖励与责任

(三)管理与更新

(四)解释部门

(五)实施时间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切实提高本县行政区域内火灾事故扑救和处置能力,快速有效地指挥调度一切救援力量,消除灾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火灾损失,有效地保护全县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障灭火救援人员的安全,确保各项灭火救援任务的圆满完成,特制定本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和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云和县行政区内发生的,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较大以上火灾事故。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在处置火灾事故时,始终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把火灾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统一领导,协同作战。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协调有序地开展火灾扑救、人员救治和善后处理工作。

3.防消结合,以防为主。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从源头上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全县火灾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组织指挥机构、日常办事机构、现场处置机构组成。

(一)组织指挥机构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火灾事故,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成立云和县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1.县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成员: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气象局、市生态环境局云和分局、县人武部、县电力公司、县水利局、县电信公司、县天然气公司和事发地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

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1)使用各种水源;

(2)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3)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4)征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5)为了营救人员、抢救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6)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2.县指挥部职责

(1)统一指挥全县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2)负责启动和解除本预案。

(3)组织指导全县较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4)对救援行动作出决策,下达命令和进行监督。

(5)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救援,紧急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

(6)向县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进展情况,必要时报请县政府请示市政府启动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7)向公众、新闻媒体发布有关信息。

3.成员单位职责

(1)县消防救援大队: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2)县委宣传部:在县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火灾事故的舆论引导工作,组织火灾事故的新闻发布工作。

(3)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指导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与处理,组织协调救灾工作;负责火灾事故处置有关物资的调拨工作。

(4)县发改局:负责组织协调火灾事故处置有关物资的应急供应和保障工作。

(5)县公安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警戒和人员疏散,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打击火灾事故中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现场治安;负责征集社会运输车辆用于应急人员、物资运输;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交通畅通。

(6)县民政局:负责做好事故发生后生活困难人员的救济、死亡人员殡葬服务等善后处理工作。

(7)县住建局:根据救援需要,组织建筑结构专家现场评估建筑结构情况,为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适时调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参与救援;会同消防部门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8)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征集社会运输车辆用于应急人员、物资运输。

(9)县卫健局:根据预案的不同等级,负责第一时间组织调配医务人员进行现场受伤、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治及转运,统计事故涉及死亡、受伤、中毒人员情况。

(10)市生态环境局云和分局:负责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区域环境的监测和实时报告,对事故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的处置提出建议,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11)县市场监管局:参与制定火灾事故现场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提供技术支持,参与事后调查工作。

(12)县气象局:负责为灭火救援提供气象资料,并对特殊火灾可能造成的大气污染物物理扩散、转移做出数值模拟和评估,提出处置建议;对可能因雷电引发的火灾事故进行鉴定。

(13)县电力公司:采取断电、架设临时供电线路,为救援行动顺利进行提供电力保障。

(14)县水利局、县天然气公司:负责组织和协调污水、供水、燃气等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紧急抢修工作,对事故影响县域内的污水、供水、燃气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进行检查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15)县人武部:组织指挥所属预备役、民兵参加抢修救灾,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县群众。其他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火灾事故应急救援行动需要,在县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16)县电信公司:协调相关移动运营企业做好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指挥畅通。

(二)日常办事机构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消防救援大队,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

1.受理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事故信息并立即上报县指挥部。

2.制定全县较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方案。

3.统计分析本县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规律、特点,为修订、完善本预案提供科学依据。

4.向县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并做好预案启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5.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现场处置机构

火灾事故发生后,县指挥部根据火灾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和灭火行动的需要,派出县指挥部部分领导、专家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设立现场灭火指挥部。参与现场应急灭火行动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现场灭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1.现场灭火指挥部组成

(1)发生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事故,县指挥部成立现场灭火指挥部,协助省、市指挥部组织指挥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2)发生较大火灾事故,县指挥部设立现场灭火指挥部,协助市指挥部组织指挥较大火灾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3)发生一般火灾事故,县指挥部设立现场灭火指挥部,由县指挥部领导和事发地政府主要领导等组成,指挥长由县指挥部总指挥指派。现场灭火指挥部应设于火灾事故现场附近。

2.现场灭火指挥部主要职责

(1)制定具体行动方案,及时掌握现场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灭火救援方案和力量,根据县指挥部决策,下达灭火指令。

(2)现场统一指挥协调各部门之间协同作战,组织各种物资装备的供应,检查督促灭火救援任务的完成。

(3)保持与县指挥部的通信联络,及时报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灭火行动进展等情况,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

(4)负责现场处置工作全过程的调查评估。

3.现场灭火行动组

现场灭火指挥部统一调配现场应急处置力量,根据现场灭火实际需要,建立若干行动组,对火灾事故应急救援行动进行分工和落实:

(1)救援行动组:负责为现场灭火指挥部提供战术依据,制定现场救援行动方案,指挥调动消防力量和装备进行增援。该组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

(2)伤员抢救组:负责协调各医疗机构赶赴现场抢救伤员。该组由县卫健局负责。

(3)治安维护组:负责进行现场治安维护,确保救援现场治安秩序稳定。该组由县公安局负责。

(4)物资供应组:负责现场救援物资、装备的供应和运送。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协调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和相关乡镇(街道)落实。

(5)环境监测组:负责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区域环境的监测和实时报告。该组由市生态环境局云和分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和规划局、县气象局参与。

(6)专家咨询组:负责指导战术方案的制定,为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对火灾性质、发展趋势进行判断和评估;决定消防力量行动的安全保障等。该组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与。

(7)事故调查组:依据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该组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与。

(8)宣传报道组:负责事故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材料起草,协调新闻记者的采访。该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与。

三、事故分级

根据火灾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等,划分为特别重大火灾事故(Ⅰ级)、重大火灾事故(Ⅱ级)、较大火灾事故(Ⅲ级)和一般火灾事故(Ⅳ)四级。

(一)特别重大火灾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100人以上重伤的;

2.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受灾200户以上的;

3.核电厂、大型发电厂、飞机航站、大型港口(码头)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巨大损失和影响的;

4.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或有毒物质的大型(专用)仓库、基地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巨大损失和影响的。

(二)重大火灾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火灾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

2.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受灾150户以上、200户以下的;

3.核电厂、大型发电厂、飞机航站、大型港口(码头)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4.党政首脑机关、防灾指挥中心等重要建筑,县广播电视、电力、通信、邮政、金融中心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三)较大火灾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火灾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受灾100户以上、150户以下的;

3.发电厂、交通枢纽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

4.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中型企业,储备可燃和有毒物质的大中型(专用)仓库、基地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

5.党政首脑机关、防灾指挥中心等重要建筑,广播电视、电力、通信、邮政、金融中心等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

(四)一般火灾事故(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受灾50户以上、100户以下的;

3.发电厂、交通枢纽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

4.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企业,以及储备可燃或有毒物质的(专用)仓库、基地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

四、监测预防

(一)火点监测

县消防救援大队必须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保证24小时不间断值班,迅速、准确受理火灾报警,并及时发出相应指令。

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立即报警,严禁谎报火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二)火灾预防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的,要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不断提高火灾防控能力。

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除了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三)隐患消除

消防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定期监督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自觉接受消防部门的消防监督检查,对消防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要认真办理,及时消除隐患。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五、应急响应

(一)先期处置

火灾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立即按照本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指挥消防、应急、公安、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尽可能控制火灾,严防其蔓延、扩大,严防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并迅速抢救受伤和受困人员。

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迅速、准确将火灾事故和先期处置情况逐级上报至县指挥部办公室。

对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火灾事故,县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及时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分级响应机制

火灾事故应急响应要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发地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行政县域内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县消防救援大队及有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同支援。

1.应对一般火灾事故,启动本预案,有关乡镇(街道)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必须启动。

2.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火灾事故,启动本预案,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火灾事故发生后,县指挥部要迅速协同各方力量,全力参与应急处置。同时根据现场情况,由县政府向市指挥部发出增援请求。

(三)信息报送与处理

1.信息采取分级报送的原则,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火灾事故信息要在半小时内上报县政府,其中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火灾事故信息由县政府按照规定时限立即上报市政府,请求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2.县指挥部、县级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派人员赶赴现场,核查、了解、研究并续报有关信息。

3.信息报送方式可采取电话口头初报,随后采用计算机网络、传真等载体及时报送书面报告和现场音像资料。

(四)医疗卫生救护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对事故伤亡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必要时协调有关医疗救护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增援。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积极协助运送伤员,必要时征用过往车辆。

(五)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并佩戴明显标识,加强个人安全防护。现场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消防部门采取各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组织公安部门严格执行应急处置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规定。

(六)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灭火指挥部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的范围、方式、程序并组织实施。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负责设置事故现场警戒,实施交通管制,疏散现场无关人员,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和造成其他人员伤害。

(七)案件查处

消防部门要在灭火救援期间和事后及时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依法查处。

(八)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要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充分重视并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新闻宣传部门要配合各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时采用授权发布、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具体按照《云和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九)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火灾事故的大火已扑灭、火险隐患已消除,次生灾害发生的因素消除,现场处置行动结束,由现场灭火指挥部提出建议,其中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由省指挥部批准应急响应结束,较大火灾事故由市指挥部批准应急响应结束,一般火灾事故由县指挥部批准应急响应结束,并通知县级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十)后期处置

1.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在火灾中造成的伤亡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尽快恢复当地的社会秩序。

2.保险公司要在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协调下,及时开展事故理赔工作。

(十一)事故调查

1.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调查处理,依据有关标准对事故损失作出评估,对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2.对事故中暴露出来的有关问题,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与事故处置的有关部门要提出整改措施,尽快消除隐患,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六、应急保障

(一)通信保障

县电信公司以及有关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处置行动过程中的通信保障。

(二)资金保障

较大火灾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行动所需资金由消防部门提出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处置较大火灾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火灾事故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具体按照《云和县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组织实施。

(三)力量和装备保障

根据本辖区火灾事故特点,由公安、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部门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的专门应急救援力量,明确力量分工、联络方式以及应急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保证应急状态下的迅速调用。

(四)技术保障

消防和科技部门要加强在消防技术和装备研制的合作,不断改进技术装备,适应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的需要。

七、宣传、培训与演练

(一)宣传

乡镇(街道)、县相关单位和消防部门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有计划地组织火灾预防、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防火意识和防护自救能力。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体、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二)培训

各级政府和消防部门要组织、指导火灾事故专业救援队伍、专职(义务)消防力量的培训,提高队伍综合素质和灭火能力。

(三)演练

各级政府和消防部门要协调相关部门,每年组织一次以上的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不断充实和完善预案。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奖励与责任

对在实施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行动中反应迅速、表现突出、处置果断、决策正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因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随着形势发展,县消防救援大队会同成员单位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县政府批准。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有关部门依据本预案,结合本乡镇(街道)和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和行动方案,报县消防救援大队备案。

(四)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

(五)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云和县重大或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云政办〔2006〕157号)同时废止。

云政办发〔2021〕07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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