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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的通知
索引号:002654139/2021-30469      发布机构:县发改局      发布时间:202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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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粮食经营企业:

根据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认真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粮办粮〔2021〕100号)和《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备案及收购报告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浙粮发〔2021〕35号)的文件要求,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依法取消,为加强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规范粮食收购活动,我县将实行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在云和县内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

二、备案程序

企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云和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通讯地址、收购区域和仓储设施等情况,提交《浙江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资料》,并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企业备案后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日内变更备案。

云和县发展和改革局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及时完成备案;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备案工作完成后及时告知企业。

三、备案方式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坚持公开透明、灵活高效、便民利企的原则,可结合实际采取现场报送、信函、线上办理等多种方式提交备案资料(详见附件)。

时间要求:请原持有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的企业于2021年12月30日前完成首批备案,逾期将不再办理。新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工商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备案地点:云和县城北路6号云和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科,联系人:马陈晔,电话:0578-5520319。

线上办理:浙江省政务服务网(www.zjzwfw.gov.cn)

四、备案管理

云和县发展和改革局依法对企业备案信息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

五、监管处理

县发改局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将当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其中:

第四十三条规定: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县发改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第(五)款规定: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由县发改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附件:1.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资料

          2.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变更情况表

          3.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变更)生效通知书

          4.粮食收购进度五日表报

云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11月19日

云发改粮2号附件.doc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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