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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25000000/2021-3009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10-27
文号: 云政办发〔2021〕54号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和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 李卉宇晴  发布时间: 2021-10-28 11:3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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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云和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和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依据

1.2  食品安全事故概念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事故分级

2.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2.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3  组织机构与职责

3.1  县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3.2  县应急指挥办公室及职责

3.3  技术支撑机构

3.4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3.5  乡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

4  监测预警报告

4.1  监测

4.2  预警

4.3  信息报告与通报

5  应急响应

5.1  事故评估

5.2  响应分级

5.3  响应措施

5.4  响应级别调整与终止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总结评估

6.3  责任追究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信息保障

7.3  医疗保障

7.4  技术保障

7.5  物资与经费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宣教培训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应急演练

8.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依据

为全面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和舆论引导,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浙江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丽水市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云和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1.2  食品安全事故概念

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在食物(食品)链各环节中发生的食物污染事故、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病,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突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以及由食品安全事故引发次生、衍生的其他类型的突发事故。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云和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要求,按照“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评估、依法处置,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及时、有效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  事故分级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4个级别。

2.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受污染食品流入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受污染食品流入包括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设区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对社会公众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含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死亡人数在10人以上(含10人)的;

省级以上政府认定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2.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受污染食品流入我市2个以上县(市、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含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设区市以上政府认定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2.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存在损害健康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不足100人,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县级以上政府认定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

3  组织机构与职责

3.1  县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县食药安委”)是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领导机构,当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时,县食药安委转为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县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指挥全县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审核重大信息的发布;审议批准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应急响应调整和终止等重要事宜;向县委、县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报告应急救援情况。

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领导或县政府指定的相关单位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为县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根据《云和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履行相关的应急职能,在县食药安委的统一部署下,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2  县应急指挥办公室及职责

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食药安办”)负责食品安全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当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时,县食药安办转为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县食药安办主任、副主任担任。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县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响应级别调整、应急响应终止等申请;指导、检查、督促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向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并传达贯彻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应急处置指令;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配合县委宣传部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公文处理和会议组织协调等工作。必要时,县食药安办与县应急管理局共同承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能。

3.3  技术支撑机构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机构由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组成,在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4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需要,县应急指挥部可下设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社会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咨询组等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分别开展相关工作,按要求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3.4.1  事故调查组

按照职责分工,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技术支撑单位配合,会同县公安局等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影响,研判发展趋势,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原因分析,对问题产品进行检验检测,作出调查结论,提出相关防范意见和建议。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由监察机关进行调查。

3.4.2  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县级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事故现场卫生处理,监督、指导事发地相关监管部门对问题产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4.3  医疗救治组

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提出救治方案,迅速组织开展应急医疗救治工作,组织、指导县医疗健康集团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

3.4.4  社会稳定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趁机作乱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因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矛盾化解和社会稳定工作。

3.4.5  新闻宣传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等单位,负责事发地现场报道和媒体采访管理工作,做好食品安全事故舆情引导和处置工作,并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3.4.6  专家咨询组

由县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牵头,负责组织专家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指导应急处置和舆情引导工作。

3.5  乡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县级应急指挥机构运作模式,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4  监测预警报告

4.1  监测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日常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加强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上有关食品安全舆情热点信息的跟踪监测,加强收集、核实和分析研判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信息,并按规定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和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等单位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4.2  预警

4.2.1  预警信息发布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规律、特点和检验、监测情况,分析对社会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和可能发展的趋势,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县卫生健康局和有关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2.2  预警信息解除

发布预警的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适时发布相关信息。当研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因素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应适时发布解除预警的信息。

4.3  信息报告与通报

4.3.1  报告主体和时限

健全完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完善事故信息报告相关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强化首报责任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瞒报、缓报、谎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其接收治疗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立即向县卫生健康局报告。县卫生健康局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县卫生健康局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有关部门获知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通报进一步情况。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信息报告实行逐级上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或敏感的食品安全事故等特殊情况可越级报告。

当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在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级有关单位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向县委县政府值班室、县应急管理局和县食药安办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初报情况,在事发2小时内、力争1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4.3.2  报告内容

初报:主要包括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基本过程(包括事故起因和性质、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及严重程度、影响范围、事故发展趋势、处置情况、采取的措施等)、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续报:根据事故应对情况可进行多次续报,及时对初次报告进行补充和修正,报告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的因素,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终报:事故处置结束后,应于7个工作日内上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定性、事件产生原因分析、责任追究、类似事件预防措施等。

5  应急响应

5.1  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用于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县食药安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县食药安办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所涉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事故发展蔓延趋势等。

5.2  响应分级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发展趋势,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等级。

初步评估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国务院批准并宣布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初步评估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初步评估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经县食药安办评估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县政府批准同意后,立即启动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应急响应。县食药安委转为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县食药安办转为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履行相应职责。1起食物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由县政府根据有关规定酌情进行处置。

5.3  响应措施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各乡镇(街道)和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5.3.1  医学救援

医疗救援组或县卫生健康局要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食品安全事故患者进行救治,根据需要安全地将重症患者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心理援助。

5.3.2  现场处置

事故调查组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事故原因调查。危害控制组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现场进行卫生处理,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对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责令生产经营者清洗消毒,必要时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等。

5.3.3  流行病学调查

事故调查组要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向县食药安办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期间,相关监管部门要协助流行病学的调查工作。

5.3.4  检测分析评估

事故调查组要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组织、协调专业技术支撑机构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和检品及时进行检验检测。专家咨询组要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研究提出应对措施和整改意见,为制定事故评估总结和应急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5.3.5  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

新闻宣传组要在县应急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下,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应当包括时间原因、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故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5.3.6  维护社会稳定

社会稳定组要维护好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秩序,加强事故发生地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查处妨害相关监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开展舆情监测,对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实食品安全信息的人员予以依法处置,必要时,责令相关媒体和网络平台删除不实消息,并在显著位置发布澄清或辟谣信息。

5.4  响应级别调整与终止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进行分析、评估和论证后,认为符合应急响应级别调整条件的,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调整响应级别,报县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5.4.1  响应级别提高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5.4.2  响应级别降低

当事故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5.4.3  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县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事故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应急处置;

经综合评估后认定不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作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等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

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组织、协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6.2  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食药安办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意见建议,完成总结评估报告,报送县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并按规定报送市食药安办。

6.3  责任追究

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对瞒报、缓报、谎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加强食品安全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建设,规范应急队伍管理,落实专兼职人员,加快应急装备设备配备,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健全应急专家队伍,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制订、应急检验检测、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7.2  信息保障

加强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等方面的食品安全信息采集、监控和分析。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和志愿者的作用,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7.3  医疗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7.4  技术保障

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应急检验检测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7.5  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足额并及时到位。

7.6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7.7  宣教培训

各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要加大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增加公众的责任意识和预防、自救、互救能力。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应急知识宣传、培训和演练,促进监管人员掌握食品安全应急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县食药安办负责本预案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单位适时组织对本预案的评估和修订。县级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及时修订有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县食药安办会同县应急管理局适时对各地预案编制、修订和演练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  应急演练

为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每3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及时进行评估,分析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云和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云政办发〔2018〕180号)同时废止。

云政办发〔2021〕05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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