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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25000000/2021-30018 主题分类: 宏观经济运行
发布机构: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10-18
文号: 云政办发〔2021〕49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YHD01-2021-0008
有效性: 有效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和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云和县  责任编辑: 李卉宇晴  发布时间: 2021-10-25 14:4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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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http://www.yunhe.gov.cn/art/2021/10/25/art_1229389702_23707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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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云和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和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提高政府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工程变更原则

(一)审定不变原则。工程概算、预算经批准后,不得随意突破。

(二)“先报批、后实施”原则。工程由于技术、水文、地质和政策变化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变更的,应按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工程变更范围

(一)县级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按本细则管理,上级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按上级有关规定管理。

(二)本细则所称的工程变更,是指工程自完成招标(发包)之日起直至完成竣工验收前,在施工过程中对经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的设计变更和因施工条件变化引起的现场签证及施工工艺(方法)调整。具体包括:

1.因设计缺陷、漏项引起的设计变更;

2.因勘察结论缺陷引起的设计变更;

3.因政策变化和设计规范、设计标准调整引起的设计变更;

4.因地质条件、气象变化等不可预见因素和现场施工条件、征地拆迁等情况变化引起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施工工艺(方法)调整;

5.其他合理的合同建设内容调整。

(三)以下情况引起工程价款变化的,不属于本细则所称的工程变更。具体包括:

1.预算少算、漏算、错算;

2.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台班单价调整;

3.索赔;

4.因征地拆迁等原因导致的工程甩项。

(四)单项变更按变更程度和变更增减工程造价金额划分为一般变更、较大变更、重大变更。

1.一般变更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变更未引起设计方案、建设规模内容发生重大调整;

(2)变更后合同工程造价增加额在合同价款的5%以内且不超过100万元,或虽超过5%但在20万元以内,或减少额在100万元以内的。

2.较大变更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变更未引起设计方案、建设规模内容发生重大调整;

(2)变更后合同工程造价增加额在合同价款的5%以上且在20万元以上、10%以内且不超过300万元,或减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重大变更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变更引起设计方案、建设规模内容发生重大调整;

(2)变更后合同工程造价增加额在合同价款的10%以上且在40万元以上,或在300万元以上的。

上述单项变更是指在同一合同范围内,由同一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包括由此引起各相关专业的分部分项工程变更。合同工程造价变化额是指变更引起合同投资的净增减额。

三、工程变更管理

(一)县发改局、财政局分工负责工程变更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牵头组织项目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成立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联审小组,开展工程变更的审核工作;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变更的日常监管和本部门权限内的工程变更审批工作。

(二)一般变更、较大变更、重大变更按以下层级报批:

1.一般变更经业主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县财政局、发改局登记备案。当单项变更累计后项目总投资已超过批复概算且超概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后续发生的一般变更应经业主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并取得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批准实施。

2.较大变更经业主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并取得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县财政局牵头召集变更联审小组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审查意见取得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同意后,由常务副县长召集相关部门审议决定。

3.重大变更经业主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并取得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县发改局牵头召集变更联审小组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其中,变更规模较大或技术方案较为复杂的,应在联审小组初审前由业主单位委托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调整方案报县发改局委托中介开展咨询评估。

(三)同一变更事项应一次性申报,不得擅自拆分单项变更,降低变更等级,规避变更审查。

(四)装饰装修工程原则上不得通过变更提高建设标准(包括增加装饰装修内容、提高装饰装修材料档次等)。

(五)工程变更增加投资额,首先使用项目批准概算工程费用与签订施工合同总额之间的差额,再使用工程基本预备费。

(六)凡涉及总平面布置、工艺流程、主要设备调整,建设规模扩大等方面的重大变更,业主单位应在完成变更手续后报县发改局办理初步设计变更审批。

(七)单项变更累计后,项目投资额超过批复概算的,业主单位应凭变更审批资料在项目竣工后报县发改局一次性办理概算调整审批。完成概算调整后,业主单位方可向县财政局申请追加相应资金安排。

(八)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应遵循以下原则:

1.工程量清单报价或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格的,按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价款;

2.合同中对工程变更价款有约定的,按约定组价;

3.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的,参照类似价格计算变更价款;

4.工程量清单或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的,按现行定额计算或按合同约定组价,计算工程变更价款,并经业主单位审核确定;

5.因变更新增的无信息价材料,总价达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额度的,业主单位应当依法招标选择确定供应商。

四、工程变更程序

(一)工程变更按变更提出、变更报批、变更实施进行:

1.变更提出。工程变更可以由业主单位自主提出,也可以由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向业主单位提出;施工单位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经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向业主单位提出。

2.变更报批。(1)由业主单位召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踏勘现场并研究工程变更的有关问题,形成统一意见。(2)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联系单(或监理出具签证单),施工单位编制造价预算并确定增减造价的金额,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业主单位确认。(3)业主单位按变更相应审批层级报审报批。

3.变更实施。变更通过相应层级的审批后,业主单位方可批准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二)项目施工过程中,因地质变化、台风暴雨气象等不可预见因素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以及为保障工程进度导致变更无法暂缓实施的,业主单位向主管部门、财政局、发改局报备并留存相关佐证材料后,可先实施变更后补办报批手续。

五、工程变更材料

(一)业主单位在报批工程变更时需报送工程变更请示文件并附如下材料:

1.工程变更情况的说明,包括变更的理由、依据、具体变更情况;

2.工程变更概(预)算书及工程量计算书;

3.工程变更联系单及主管部门意见;

4.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变更前、后的施工图,原批复概算与要求调整概算的比对资料;

5.其它相关资料。

(二)工程变更洽商记录和隐蔽工程签证必须手续完备,不允许事后补办。变更报告不得随意涂改,不得用直接在施工图上修改签字的形式来代替工程变更联系单,禁止仅签原则性意见或只签名无具体意见。

(三)工程结算送审时,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减必须附以下资料:工程变更审查意见表、工程变更指令、专家评审意见(有专家评审意见的必须提供)、工程变更的图纸、变更实施的三方(监理、甲方、乙方)现场会签以及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签字等,特殊情况的处理应有联席会议纪要。以上资料必须在变更实施前形成,实施后补签补办的,结算审核时不予认可。

六、合同管理

(一)业主单位在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招标(发包)和签订合同时,应约定工程变更按本细则管理,并将下列条款写入招标文件和合同中:

1.设计单位因设计失误引起设计变更造成工程费用增加在招标控制价20%以上的,不支付设计费,并依法承担相应损失的赔偿责任。若未按要求采用地质勘察资料而引起设计变更的,扣除20%的设计费,若因此而发生变更引起工程费用增加在招标控制价5%以上的,扣除30%的设计费(具体项目约定的扣除比例不应低于本细则,下同)。

2.勘察单位失误引起工程费用变更增加在招标控制价5%以上的,不支付勘察费。若钻探点所在位置的实际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的,每一个钻探点扣除该项目勘察费的5%。

3.造价编制及审核单位少算、漏算、错算导致工程费用增加在招标控制价10%以上的,不支付编制及审核费用。

4.施工单位对工程变更未按规定先报批再实施的,其增加的工程费用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不予认可;因管理不善、质量低劣而返工等原因增加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二)因预算少算、漏算、错算,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台班单价上涨,索赔等非工程变更因素引起的工程费用增加,按合同约定调整。以上调整引起项目总投资超批复概算的,由业主单位按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有关规定申请概算调整。

(三)对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严禁随意甩项,确因征地拆迁等原因需甩项的,应由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甩项减少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部门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批准。

(四)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合同备案审查,指导并督促业主单位规范合同签订,包括采用规范合同文本,将工程变更定责、追责条款纳入合同等。

七、责任追究

(一)勘察、设计、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提供的设计文件存在重大缺陷,引起工程变更,造成项目投资失控、浪费以及工期大幅延长等实际损失的,业主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扣减责任单位的违约金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提供的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由主管行业的行政部门依照中介机构管理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处罚。

(二)施工单位未按原审批设计图纸,擅自违规施工,其增加的投资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三)因建设期政策(规范)调整、不可抗力、设计优化等原因确需变更,但业主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擅自实施的,应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责任追究意见,根据相关规定完成责任处理后,再给予补办变更手续。

(四)业主单位、主管部门出现以下情况的,相关监管部门应提出提请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1.由于管理不善、失职渎职以及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造成投资失控、浪费的;

2.故意拆分单项变更,化整为零规避变更审批的;

3.故意压缩变更投资预算,规避变更审批的;

4.应追究相关参建单位责任而未追究的。

(五)行政机关公职人员在工程变更监督与实施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工程变更执行情况纳入年度项目推进考核,违反本细则第七部分第(四)条并被追责的,扣除项目责任单位相应考核分值,情节严重的从重扣分并取消附加分和项目推进评优评先资格(扣分办法以年度项目推进考核细则为准)。

八、附则

(一)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的直接投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

(二)本细则所称的“不超过”“以内”,包含本数;所称的“以上”“超过”,不包含本数。

(三)因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需要履行变更程序以外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定的其他相关程序,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办理。

(四)本细则自2021年10月20日起施行。原2012年印发的《云和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云政发〔2012〕36号)同时废止,《关于优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15〕3号)第六条不再执行。

附件:1.云和县政府投资项目一般工程变更审查意见表

          2.云和县政府投资项目较大工程变更审查意见表

          3.云和县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工程变更审查意见表


附件1

 

云和县政府投资项目一般工程变更审查意见表

第(  )次单项变更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批复文号


批复概算


其中工程费用


招标控制价


合同价


业主单位


施工单位


变更部位


联系单、签证单号


变更内容


变更原由


本次变更增加(或减少)金额

   万元(超合同价比例  %)

累计变更增加(或减少)金额

   万元(超合同价比例  %)

累计变更后投资额

总投资    万元。其中,工程费增加
    万元,其他费用增加    万元(附概算比对表)

累计变更是否超概算

是□(超概算比例  %)  否□

设计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勘察单位
意见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
意见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业主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项目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分管副县长

意见

     年  月  日

1.本表适用的单项变更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①变更未引起设计方案、建设规模内容发生重大调整;②变更后合同工程造价增加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5%且不超过100万元,或虽超过5%但在20万以内,或减少额在100万以内的;
2.单项变更累计后项目总投资未超过批复概算的,只需主管部门批准;单项变更累计后项目总投资已超过批复概算且超概算金额在50万以上的,主管部门同意后,还需报分管副县长批准。
3.变更批准后,本表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县财政局、发改局登记备案。

 

 

附件2

 

云和县政府投资项目较大工程变更审查意见表

第(  )次单项变更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批复文号


批复概算


其中工程费用


招标控制价


合同价


业主单位


施工单位


变更部位


联系单、签证单号


变更内容


变更原由


本次变更增加(或减少)金额

   万元(超合同价比例  %)

累计变更增加(或减少)金额

   万元(超合同价比例  %)

累计变更后投资额

总投资    万元。其中,工程费增加
    万元,其他费用增加    万元(附概算比对表)

累计变更是否超概算

是□(超概算比例  %)  否□

设计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勘察单位
意见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
意见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业主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项目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发改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分管副县长

意见

     年  月  日

常务副县长

意见

     年  月  日

1.本表适用的单项变更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①变更未引起设计方案、建设规模内容发生重大调整;②变更后合同工程造价增加额在合同价款的5%以上(且在20万元以上)、10%以内且不超过300万元,或减少额在100万以上的。
2.本表填报后报县发改局、财政局各1份。

附件3

 

云和县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工程变更审查意见表

第(  )次单项变更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批复文号


批复概算


其中工程费用


招标控制价


合同价


业主单位


施工单位


变更部位


联系单、签证单号


变更内容


变更原由


本次变更增加(或减少)金额

   万元(超合同价比例  %)

累计变更增加(或减少)金额

   万元(超合同价比例  %)

累计变更后投资额

总投资    万元。其中,工程费增加
    万元,其他费用增加    万元(附概算比对表)

累计变更是否超概算

是□(超概算比例  %)  否□

设计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勘察单位
意见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
意见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业主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项目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发改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县政府
意见

     年  月  日

1.本表适用的单项变更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变更引起设计方案、建设规模内容发生重大调整;②变更后合同工程造价增加额超合同价款的10%以上(且在40万元以上)或300万元以上。
2.本表填报后报县发改局、财政局各1份。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和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章).pdf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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