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索引号: 331125000000/2021-29928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云和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10-15
文字解读《云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分解下达“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来源: 云和县  责任编辑: 李卉宇晴  发布时间: 2021-10-15 11:02:03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http://www.yunhe.gov.cn/art/2021/10/15/art_1229426526_2369275.html
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图解链接:点击查看图解
其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其他解读

一、制定背景

实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既是《森林法》赋予的法定职责,也是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重要举措之一,对保障森林资源稳步增长和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具有重要作用。森林采伐限额是采伐林地上森林、消耗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它是由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的原则,经过科学测算制定。经国家林草局审核同意后,省人民政府批准我县“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92270立方米。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

(三)《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四)《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20号);

(五)《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生发〔2018〕117号);

(六)《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公布“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浙政发〔2021〕11号);

(七)《浙江省林业局关于采伐清理受害木、枯死木使用限额的通知》(浙林资〔2018〕89号);

(八)《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森林法>切实做好林木采伐管理等相关工作的通知》(浙林资〔2020〕37号);

(九)《关于印发<浙江省林木采伐公示规范(试行)>的通知》(浙林资〔2006〕126号)。

三、政策措施

(一)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明确了森林采伐限额的适用范围和禁止性规定。强调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不同编限单位的采伐限额不得挪用,同一编限单位分别权属、起源、森林类别、采伐类型的各分项限额不得串换使用。同时明确采伐非林地和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不占森林采伐限额,并对列入省级以上林业工程项目的以及自然灾害受害木、枯死木清理采伐等特殊情形的限额使用作出规定。

(二)严格控制森林采伐消耗。严格落实《森林法》《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新增百万亩国土绿化行动方案(2020—2024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4号)等规定,全面加强天然林保护修复,从严控制公益林更新采伐,引导人工商品林采伐方式转变,明确采伐迹地更新实行托管造林,依法落实伐后更新造林任务。

(三)不断优化林木采伐审批服务。明确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和应当提交申请材料的内容;加大林木采伐便民措施力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申请林木采伐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采伐许可证。规定因征占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可凭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作出的使用林地许可决定书办理相应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个人采伐同一行政村范围内相连采伐地块可联户发证,同一建设工程、林业项目及自然灾害木清理除治等需要采伐林木的可跨小班联户发证(松材线虫病除治采伐可在同一乡镇或街道范围内跨小班联户发证)。

(四)规范完善松科植物采伐管理。严格控制松科植物采伐,规定除征占用林地、建设护林防火设施和开设防火隔离带,实施世行贷款森林生态系统修复项目,实施省级以上森林抚育经营、森林质量提升以及其他省级以上林业工程项目等特殊情形外,松材线虫病疫区松科植物只能进行除治性采伐。明确依法组织清理的单位应告知林木所有者除治义务,林木所有者逾期不申请办理受害枯死松木采伐证的,依法组织清理的单位可申请办理受害木采伐许可证。

(五)持续加强森林资源长效监管。要求各地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把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林地保有量、森林碳储量以及公益林、天然林保护情况等指标纳入考核。加大林业执法监管力度,完善常态化的森林督查工作机制。定期开展对本辖区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检查,坚决打击各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

四、实施时间

《通知》自2021年10月12日起施行。《云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云政发〔2016〕34号)同时废止。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云和县生态林业发展中心

咨询电话:0578-5122525


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