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和县财政局2019年度财政支持脱贫攻坚
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专项扶贫资金
检查报告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落实好脱贫攻坚各项政策,保障扶贫资金安全有效使用,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审计厅浙江省扶贫办公室 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基层财政资金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浙财基〔2020〕7号)要求,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布置,我局联合审计局、扶贫办公室印发《关于组织开展全县财政资金管理专项检查方案》,从2020年5月22日开始至2020年6月22日组织实施了2019年财政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情况自查和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检查基本情况
此次检查对象为纳入扶贫资金管理清单的2019年度的1.69亿扶贫资金,涉及50个项目,23个部门、街道。其中: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842万,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为1986万,市县扶贫专项为126.5万,其他财政扶贫资金近1.4亿。
本次检查重点:一是重点资金。围绕“两不愁三保障”,涉及低收入农户增收、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和饮水安全(“3+1”)等方面财政资金投入情况,中央、省市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情况、行业扶贫政策精准使用情况。二是重点内容。摸清扶贫资金及政策落实使用现状,重点检查扶贫资金拨付手续是否完善、及时;是否做到专款专用;是否严格遵守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规定;资金使用是否存在挪用、截留、滞留、贪污等现象;项目申报是否存在弄虚作假、套取和骗取财政资金等方面。三是重点年度。通过现场账册检查、座谈、询问和实地项目查看等方法,重点对2019年度资金进行检查,对2017、2018年资金重在掌握整改落实情况。
二、检查评价意见
从检查情况看,各相关部门均能贯彻执行中央、省委、省政府脱贫攻坚有关政策规定,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促进地方特色产业的发展,提升农村基础设施水平,辐射带动低收入农户和经济薄弱村增收,扶贫开发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检查也发现扶贫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存在会计基础薄弱、内控制度不健全、项目报账凭据欠规范等问题,将在下一步财政扶贫工作中加以规范。
三、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会计基础薄弱。
1.如云和县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强村公司)和云和县赤石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石强村公司)银行日记账更正不规范。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的规定。
2.会计凭证、报表装订不及时。如云和县白龙山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龙山强村公司)未装订明细账、总账;县强村公司未及时装订会计凭证。
上述行为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一)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的规定。
3. 固定资产未及时入账。赤石强村公司会议室项目完成后,空调、电子屏等多项设备未及时由“长期待摊费”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没有登记固定资产台账。白龙山强村公司标准厂房、光伏项目2019年已完成购置,并且厂房已出租,光伏电站已开始发电,但该两项资产均在“在建工程”科目,未入“固定资产”科目。
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的规定。
4.会计科目设置不规范。赤石强村公司会议中心项目补助资金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
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2811 专项应付款。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取得的国家指定为资本性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如属于工程项目的资本性拨款等。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拨入资本性投资项目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三、企业收到资本性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的规定
5.未建立出入库台账、未及时登记项目台账。县强村公司项目台账长期未更新。元和、石塘强村公司在销售农副产品(香菇、木耳、山茶油、蜂蜜等)业务方面,未见公司出入库台账。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的规定。
(二)内控制度不健全。
1.内控制度不健全。各强村公司只有简单的财务报销管理制度等,资产管理、合同管理、采购管理、建设项目管理等等相关的内控制度未制定。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的规定。
2.县强村公司财务室未按要求配置“三铁”,存在财务安全隐患;
3.财务印鉴未分开保管、岗位设置不合理。检查中发现赤石、云和县崇头镇梯田生态强村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头强村公司)两个强村公司财务印鉴和法人章未分开管理;县强村公司存在财务风险,会计身兼采购、项目管理等多个岗位,不相容岗位没有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规定。
(三)项目实施管理不规范。
1.因前期论证不充分,导致项目变更,影响了项目实施进度。如县强村公司工业园区厂房屋顶光伏电站项目,投资资金130万元。原项目实施地点是工业园区朝阳路19号32AB、34AB、36AB6幢厂房屋顶变更为县水投公司雾溪水库坝脚厂房屋顶,投资资金更改为72万元。项目地点的变更影响了项目实施进度。
2.2019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试残疾人护理补贴部分补助资金发放时间不规范。元和街道古竹村官丽娟9月份申请,补助从10月份才开始发放。
上述行为不符合《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和<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16〕23号)“第九条凡是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自递交申请当月起计发。”的规定。
3.2019年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试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时间超出文件规定时间等。如乡镇街道初审时间在2019年10月-12月间,而县残联审核意见在2020年的2月份,超出七个工作日的要求。
上述行为不符合《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和<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16〕23号)“第七条(三)审核。县(市、区)残联收到初审意见之后,对申请人的残疾状况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的规定。
(四)未按规定公示公告。
1.县水利局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工程、重点帮扶村饮用水达标提标工程的档案中未见现场、村级、乡镇公示材料。截至报告日县水利局已完成整改。
上述行为不符合《国务院扶贫办 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11号)“第二条基本原则......坚持分级、分类公告公示......按照扶贫资金项目安排实施的层级分别公开有关内容,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的规定。
2.部分低收入农户产业帮扶项目的申报公示资料不规范。如紧水滩镇级公示无公示起止日期,无监督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如崇头镇叶垟村吴先达,公示资料发放补贴1200元,实际发放1500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关于印发<云和县农办(扶贫办)扶贫项目全公示制度>》(云农办﹝2017﹞35号)“一、公示的内容(二)公示的内容:扶贫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投资额度、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含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乡镇(街道)管理单位人员联络方式,监督投诉电话等......。”的规定。
3.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项目公示资料不规范。部分申报表没有填写公示日期,如紧水滩镇大源村王益武、凤凰山街道后山村杨秀英。
上述行为不符合《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和<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16〕23号)“第七条(二)初审。乡镇(街道)收到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残疾程度以及收入、低保状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对通过初审的名单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未通过初审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的规定。
(五)项目实施进度缓慢、未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如云坛村厂房修缮、扶贫异地搬迁补助资金、2019年市级扶贫项目等未按时完成建设任务。
上述行为不符合《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扶贫办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林业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各市、县(市、区)要切实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规定。
(六)工程设计不符合要求。如雾溪乡坪阳岗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工程中发现,施工中的铺设PE管道埋设过浅,不符合设计要求。
(七)财政补助资金报账凭据欠规范。
1.低收入农户产业帮扶项目的申报、验收资料填写不完整、不规范,部分档案中未附汇总表、公示资料、公示照片。如石塘镇上坪村郑志清申报表上未填写申请补助金额、桑岭内村吴有琼验收表上未填写验收人员职务、黄庄村陈光明验收人员未签字,桑岭村王仁其,申请补助资金涂改,验收资料户主签名涂改;凤凰山街道贵溪村刘光海申报表驻村干部未审核签字;元和街道沈村村王存孝申报表村委会负责人未签字;崇头镇黄源村杨木根验收表上乡镇街道意见未审核签字盖章、张化村黄山头自然村练太美核定补助资金未填写、崇头镇邱菊香申报补助资金1000元,验收核定资料涂改为3000元;如2018年元和街道靛青山村、崇头镇陈家垟村、2019年赤石街道、2019年元和街道未附公示资料、公示照片等;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共云和县委办公室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和县促进低收入群体增收暨小农生产扶持若干政策的通知》(云委办发﹝2017﹞55号)“四、申报程序及资金拨付 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农户......所有乡镇(街道)将验收汇总表及相关资料上报县农办(扶贫办)进行书面材料审核......县农办(扶贫办)审核合格后,直接将资金拨付至相关乡镇(街道)......。”的规定。
2.2019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试残疾人护理补贴项目申报资料填写不完整、不规范。县民政局在所有申请表中无审定意见,无审定时间;部分申请表未填写出生年月、申请时间、审核时间,未勾选家庭或本人经济状况、申请理由、是否长期被照护时间6个月以上、照料方式、生活自理状况等。
上述行为不符合《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和<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16〕23号)“第七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行“自愿申请、逐级审核、限时办理、公开公正”的管理办法。”的规定。
(八)扶贫投入(资金)使用不精准。如赤石乡的会议中心改造工程于2019年1月15日完成验收,至今尚未出租,未产生资金效益。
上述行为不符合《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扶贫办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林业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17〕124号)“第十六条各市、县(市、区)要进一步强化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管理责任,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以脱扶贫成效为目标导向,加强相关项目和资金的统筹整合,统筹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提高扶贫精准度和效益。”的规定。
四、检查意见建议
(一)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对照检查定性的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处理问责、整改工作。同时,结合本次检查整改,认真查找分析财政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完善制度,加强监管,堵塞漏洞,切实将中央和省财政扶贫政策落实到位,保障扶贫资金安全有效使用,提高扶贫资金使用绩效。
(二)进一步规范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各项财政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政策制度规定,规范财政扶贫资金分配、拨付、使用和报账等各种环节日常管理,切实加快扶贫资金分配和拨付进度,做好结余沉淀资金清理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快扶贫项目库建设,落实中央“精准扶贫”政策要求,及时把扶贫资金落实到条件成熟的项目,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扶贫资金使用监管力度,切实保障扶贫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三)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项目建设监管。主管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加强财政扶贫项目建设监管,包括加强项目立项申报审核力度,提升扶贫项目精准度,加强扶贫项目实施日常跟踪管理,推进建立扶贫项目长效运行管理机制,确保扶贫项目发挥效益。乡镇政府、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项目公示制、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资金报账制和质量责任制度等,加快项目建设实施进度,确保扶贫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规范使用。
(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摸清扶贫资金及政策落实使用现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炼典型案例,在此基础上归纳总结共性问题,着力查找阻碍扶贫政策落实、制约扶贫资金整合及效能发挥的体制机制障碍,因地制宜地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促进深层次问题整改;加强成果运用,提升检查层次,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
对本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请相关部门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云和财政局。
本报告及有关整改情况随后将以适当方式公告。
云和县财政局
2020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