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125000000/2020-20012 | 主题分类: | 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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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云和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0-08-31 |
文号: | 云政发〔2020〕22号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经研究,决定对云和县政府机关大院改造项目第9幢楼内房屋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项目名称:云和县政府机关大院改造项目第9幢。
二、项目征收范围:详见云和县政府机关大院改造项目第9幢征收红线范围图(附件2)。
三、房屋征收部门:云和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云和县浮云街道办事处。
五、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云和县政府机关大院改造项目第9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附件1)。
六、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
七、云和县政府机关大院改造项目第9幢附征收生效条件,截至2020年9月30日,被征收人补偿协议签约率达到80%,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该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该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八、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云和县政府机关大院改造项目第9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云和县政府机关大院改造项目第9幢征收红线范围图
云和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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