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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云和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之产业兴旺政策26条修订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作者:  来源: 云和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编辑: 麻腾予  发布时间: 2020-07-31 12:03:44 浏览量:

为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展高质高效生态精品农业,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主导产业全产业链建设,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努力把绿水青山蕴含的生态产品价值转化为金山银山,进一步促进农民增收,助推乡村振兴,结合我县实际,特起草《〈云和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之产业兴旺政策26条〉修订意见(试行)》。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公众的有关意见、建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至我局:

联系人:任伟春 

联系电话:1*******1(621591) 

邮寄地址:云和县普光小区12栋103室 

邮箱:yhrwc1@163.com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0年8月11日 


特别说明:为加快推进我县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展高质高效生态精品农业,进一步促进农民增收,助推乡村振兴,文件制定时间较为紧迫,故缩短此次草案征求意见时间。




云和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7月31日 






《云和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之产业兴旺政策26条》修订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产业兴旺是乡村振兴的基础。为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展高质高效生态精品农业,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主导产业全产业链建设,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努力把绿水青山蕴含的生态产品价值转化为金山银山,助推乡村振兴,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政策。 

一、做强优势产业,彰显云和特色 

第一条做强雪梨产业 

1.新建早中晚熟雪梨基地连片面积达3亩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200元/亩的补助。 

2.每年按标准对云和雪梨进行抚育,连片面积达3亩以上,每年给予300元/亩的补助。  

3.实施雪梨基地防风棚架或防雹设施建设的,水泥柱结构,单项给予3000元/亩的补助;两项联建的,给予4000元/亩的补助。对钢架结构的,单项给予4000元/亩的补助;两项联建的,给予5000元/亩的补助。新建冷库的,50立方米以下的(含50立方米)给予400元/立方米的补助,50-100立方米以下的(含100立方米)给予300元/立方米的补助,100-200立方米以下的(含200立方米)给予200元/立方米的补助,超过200立方米以上的,给予150元/立方米的补助。 

4.加强云和雪梨种质资源保护,建设种质资源圃,通过选优等模式,培育优良品种。开展古梨树管护工作,经申报后达到要求的,每年给予400元/株的补助;推进云和雪优质种源良种壮苗,对培育1万株以上育苗户、家庭农场、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给予补助2万元。 

5.鼓励农家乐(民宿)在房前屋后种植云和雪梨,种植要求离地面高30厘米,在直径10厘米以上,给予500元/株补助,每户不得超过10株。 

6. 对云和雪梨的种植模式和新技术推广应用每年确定1-3个项目进行补助,每个项目给予2万元经费补助;对重大试验和推广技术另行规定。 

7.加强云和雪梨产业生产保险,给予雪梨产业政策性保险费70%的补助。 

第二条做大茶叶产业 

1.新建茶园连片(含连户) 面积达3亩以上的,给予800元/亩的补助。  

2.实施原有低产低效“老茶园”换种改植,连片面积达3亩以上的,给予600元/亩的补助。 

3.新建茶叶育苗基地面积达3亩以上,且亩育苗20万株以上的,给予2000元/亩的补助。(原) 

4.加强茶叶产业生产保险,给予茶叶产业政策性保险费70%的补助。 

第三条鼓励发展木本油料产业 

1.在年度计划内对连片面积达 10 亩以上的油茶良种基地实施三年一轮的抚育改造,给予300元/亩的补助;对8年生(2009-2020年新发展的)以上且连片面积达 10 亩以上的油茶良种基地实施三年一轮的树体整形修剪技术措施,给予100元/亩的补助;以村集体或规模种植农业主体申报油茶低产林改造项目的,给予400元/亩的补助。 

2.在年度计划内新建良种油茶基地连片面积达5亩以上的,给予800元/亩的补助;对油茶良种基地中部分品种单一、授粉品种配置不足或不当的班块,实施补植良种油茶容器苗(三年生)的,给予20元/株的补助。 

3.在年度计划内新建香榧基地连片面积达5亩以上的,给予800元/亩的补助。 

第四条做深食用菌产业 

1.新建代料黑木耳基地连片(含连户)达3万棒以上的,给予0.8元/棒的补助;新建红托长裙竹荪、灵芝连片面积达5亩以上的,分别给予2000元/亩、3000元/亩的补助。 

2.重点支持食用菌即食食品、饮品等深加工项目建设,全力推进全产业链发展。(原标准) 

第五条振兴蜜蜂产业 

1.新增蜜蜂养殖存栏20箱以上的,给予200元/箱的补助,新组建中蜂养殖新型农业主体,且中蜂饲养量达500箱以上的,给予300元/箱的补助。 

2.成功创建省级以上中蜂遗传资源保种场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原标准) 

3.常年饲养量达100箱以上、年度累计为非主要蜜源植物授粉面积超过1000亩,且连续服务3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鼓励发展生态畜牧业 

1.常年存栏牛10头以上、羊20头以上、兔300只以上的,分别给予1万元的补助;常年存栏牛20头以上、羊40头以上、兔600只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的补助。 

2.利用林地、果园、茶园等放养生态家禽,常年存栏 1000只以上的,给予1万元的补助;常年存栏 2000只以上的,给予2万元的补助。 

第七条鼓励发展中药材产业 

1.新发展黄精连片面积达3亩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500元/亩的补助;新发展浙贝母、元胡、温郁金分别每亩给予一次性补助800元;  

2.有序发展林下经济,新发展铁皮石斛活树附生连片面积2亩以上的给予5000元/亩的补助;种植多花黄精连片面积5亩以上的给予1500元/亩的补助。 

3.对能形成全产业链发展但未列入扶持政策的中药材(保健品)种植基地给予专项补助,采用一事一议方式解决。(原标准) 

第八条鼓励发展生态渔业 

在池塘、稻田新发展名特优水产品养殖连片面积达10亩以上的,给予300元/亩的补助。水库生态洁水有机鱼养殖(鲢鳙鱼)按苗种投放数量给予2元/斤的补助。 

第九条鼓励发展蔬菜产业 

连片蔬菜面积达3亩以上的,给予300元/亩的补助;在海拔600米以上,给予400元/亩的补助。 

第十条鼓励发展水果产业 

新建桃、杨梅、枇杷、甜桔柚、猕猴桃、百香果、葡萄等水果基地连片面积达3亩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0元/亩的补助。 

第十一条扶持发展林业种苗产业 

扶持林业苗圃建设,当年新裸根育苗的,给予1000元/亩的补助,采用容器育苗的,给予小容器0.3元/株、大容器1.0元/株的补助。 

第十二条积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 

1.建立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优先制度,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重点保障主导产业或新兴产业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用地供给,在用地指标、资金安排上给予政策倾斜。(原标准) 

2.通过租赁形式取得加工场所(厂房),且通过SC认证的,连续三年给予租金50%的补助。(原标准) 

第十三条加强农业品牌培育和营销 

1.对在大、中城市依法登记注册,设立云和农产品营销门店,主营云和特色农产品,经营门店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且使用云和区域公共品牌的农业经营主体予以补助,省会城市补助5万元,地级城市补助3万元。(原标准) 

2.由主管部门组织参加政府主办的农产品、农家乐(民宿)、云和小吃展览展销会的,对参展企业按照县内500元,县外市内1000元、市外省内3000元、省外国内6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由主管部门推荐并经县政府批准赴境外参展的,摊位费少于10万元的给予全额补助,高于10万元的,限额补助10万元;参展人员生活费、交通费,亚洲地区补助2万元/人、其他地区补助(含西亚地区)3万元/人,每家企业每次限2人。来料加工业参照执行。 

3.新入驻国内外知名营销网站(天猫、京东、淘宝等)的农产品电商,农产品销售额在注册之日起6个月内达1万元以上的,给予补助设备购置费5000元。电商年销售农产品达20万元以上的,给予1万元的奖励。(原标准) 

4.鼓励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使用“丽水山耕”和“云和师傅”县域公共品牌。 

(1)鼓励农业主体进行农产品旅游地商品包装设计开发。使用“丽水山耕”和“云和师傅”公用品牌的农产品包装,给予设计、印刷费用30%的补助,每个主体一年内不超过10万元。 

(2)对通过“丽水山耕”产品认证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 万元,同一企业同时申报多个产品的,每增加 1 个产品,奖励 0.5 万元;对“丽水山耕”产品认证复审换证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对采信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转换为丽水山耕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奖励1万元。 

5.对持有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的农业经营主体或社会团体,当年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不含司法机关认定)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6.大力培育云和小吃经济。扶持创办“云和小吃”品牌形象示范店,在大、中、小城市和机场、高速公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等特定区域范围内开设的云和小吃示范店,实行特事特办、一点(店)一议的补助。鼓励餐饮店、民宿、农家乐等经营业主开办“云和小吃”餐饮档口,场所规模达到3平方米以上并符合特定要求,给予补助0.5万元。扶持个体农户在景区、街巷等地经营“云和小吃”示范餐车,符合特定要求的给予餐车补助0.5万元。鼓励创建和做大做强“云和小吃”餐饮公司或配送中心,年销售额达到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以上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2万、3万元补助。 

二、拓展农业功能,推进农文旅融合 

第十四条重点实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精品工程 

1.有计划创建农文旅融合示范园(点),整合资源要素,有序推进创建一批设施完备、功能多样、产业基础扎实的农场、农庄、蜂旅融合观光点等中小微田园综合体,扶持政策另行制定。(原标准) 

2.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政策优势,创新机制,融通资源要素,破解难题,合力保障农旅融合项目用地。(原标准) 

3.农文旅融合项目采用竞争性方式立项,对列入实施计划的农旅融合项目,给予规划、方案设计等前期费用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5万元。(原标准) 

4.对我县农业产业重点示范基地的创建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补助。 

5.推进农业农村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升级,加快数字乡村发展。对乡村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农业信息化平台运用和数字化改造的农业主体给予扶持,重大事项采用一事一议方式进行补助。 

第十五条鼓励发展森林康养休闲旅游产业 

1.获得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命名的森林康养基地、生态文化基地,给予10万元的奖励。(原标准) 

2.获得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命名的森林康养小镇、森林康养基地、生态文化基地、森林人家、森林氧吧,分别给予6万元、5万元、5万元、4万元、4万元的奖励。 

3.获得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命名的森林康养特色小镇、森林康养特色村、森林康养基地,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2万元的奖励。  

4.同一年度获得两个层级行业主管部门同一称号命名的,按高层级标准奖励,不重复奖励。由低层级晋升为高层级的,按高层级奖励补差。(原标准) 

第十六条积极推进农家乐(民宿)规范提升发展 

1.农家乐(民宿)被评为3、4、5星级的,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低星级农家乐(民宿)升级为高星级的,按升级后高星级奖励补差。(原标准) 

2.农家乐(民宿)被评为标杆、精品“云和云居·六头民宿”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精品“云和云居·六头民宿”升级为标杆等级的,按升级后奖励补差。该奖励与市级“丽水山居”农家乐综合体(单体型)和“丽水山居”精品民宿示范项目(“丽水山居“四、五钻民宿)补助,不重复享受,实行奖励补差。 

3.新增农家乐(民宿)客房按标间3000元/间、单人间2500元/间、套间4000元/套的标准给予补助;多人间(3人及以上)客房按标间标准给予补助。(原标准) 

4.重点扶持省、市级农家乐(民宿)特色乡镇、集聚村、精品村、精品示范区、农家乐(民宿)产业带(集聚区)、特色点创建项目的农家乐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对达不到集聚村要求,但连片3户以上的农家乐(民宿)聚集点,给予相应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原标准) 

5.在农家乐(民宿)设置农产品旅游地商品营销网点的,按照面积20平方米以内、20-50平方米、50平方米以上,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2万元的奖励。(原标准) 

6.享受上述奖励和补助的农家乐(民宿),必须充分融入云和雪梨文化元素;农家乐(民宿)集聚区内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要将梨树作为绿化、美化的重要树种。(原标准) 

7.每年安排农家乐(民宿)资金用于开展全县农家乐(民宿)公共责任安全保险。 

第十七条支持开展农事节庆活动 

按计划开展各类农事节庆活动,视活动规模村级每场给予不高于5万元补助,乡镇(街道)级每场给予不高于10万元补助,10万元以上专项节庆活动,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补助。 

三、坚持高质高效,强推质量兴农 

第十八条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 

1.首次通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第一个产品补助1万元,同一个生产经营主体进行系列产品认证的,每增加一个产品补助0.5万元,每个主体补助最多不高于3万元;首次通过绿色食品认证的,第一个产品补助3万元,同一个生产经营主体进行系列产品认证的,每增加一个产品补助2万元,每个主体补助最多不高于5万元;首次通过有机产品认证的,每个产品补助3万元,同一个生产经营主体进行系列产品认证的,每增加一个产品补助2万元,每个主体补助最多不高于5万元;生产经营主体正常续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第一个产品补助0.5万元,同一个生产经营主体进行系列产品续证的,每增加一个产品补助0.2万元,每个主体补助最多不高于1.5万元;生产经营主体正常续证绿色食品的第一个产品补助1.5万元,同一个生产经营主体进行系列产品续证的,每增加一个产品补助1万元,每个主体补助最多不高于2.5万元;生产经营主体正常续证有机农产品的每个产品补助1.5万元; 每个主体补助最多不高于3万元;成功申报农业农村部地理标志农产品的,每个地理标志农产品一次性补助30万元;通过农业农村部良好规范(GAP)认证的农业生产主体一次性补助5万元。 

2.鼓励初级农产品生产主体推行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追溯体系建设(一证一码),对创建达标的生产经营主体、且配备检测仪器的给予2 万元的补助,对创建达标的未配备检测仪器的生产经营主体给予1万元的奖励  

3.农业经营主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每个标准奖励 1 万元。(原标准) 

4.对新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农产品生产企业,每个企业奖励3万元;原有农产品生产企业新增单元或者品种的,每个单元或品种奖励0.5万元;原有QS农产品生产企业延续换证的,每个企业奖励0.5万元。 

5.鼓励农业生态发展,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秸秆肥料化利用,直接还田利用大田秸秆3亩以上,每亩补助200元。离田利用大田秸秆3亩以上,每亩补助400元;秸秆饲料化利用,秸秆利用量达50吨以上,一次性补助2万元。 

第十九条鼓励生态精品农产品参与评比活动 

获得国务院组成部门主办的国家级金奖,每个产品补助5万元;获得国务院组成部门主办的国家级银奖和省政府(包括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的省级金奖,每个产品补助2万元。获得国务院组成部门主办的国家级优质奖,每个产品补助1万元;获得省政府(包括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的省级优质奖,每个产品补助0.5万元。 

第二十条提高农业科技创新水平 

1.通过省级以上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的农业新品种,给予选育单位或个人5万元的补助;通过专家评审,取得省级以上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的新技术,给予完成单位或个人3万元的补助。(原标准) 

2.农业经营主体创建农业类科技示范基地,通过省级认定的每个补助10万元,通过市级认定的每个补助5万元,通过县级认定的每个补助2万元。由低层级晋升为高层级的,按升级后补助补差。 

3.农业项目获省政府科技成果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课题组5万元、3万元、2万元的补助;获市政府科技成果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课题组2万元、1.5万元、1万元的补助;获县政府科技成果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课题组1万元、0.7万元、0.5元的补助;农业项目获省农业技术进步奖、丰收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课题组1.5万元、0.8万元、0.5万元的补助;获市丰收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课题组1万元、0.5万元、0.3万元的补助。 

第二十一条大力提升农业设施装备应用水平 

1.对主导产业关键环节的先进机械进行补助,进入省购机补贴和新产品目录的,按中央补贴资金(或省级补贴资金)1:1的标准进行叠加补助。 

2.引进首台(套)技术含量较高的农业机械的,按购置价格的60%进行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原标准) 

第二十二条加大有机肥推广力度 

鼓励农业经营主体推广应用商品有机肥,在本县范围内从事农作物种植生产、且种植面积达 3亩以上的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等主体,给予400元/吨补助,其中省级财政补贴资金200元/吨、县级财政补贴资金200元/吨。每亩推广量原则上不得超过1吨,单个补贴主体享受商品有机肥补助不得超过300吨。 

四、培育新型主体,增强发展后劲 

第二十三条大力实施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 

1.获得国家、省、市、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3万元、0.5万元的被认定为县级农(林)创客的,给予0.5万元的补助;获得市级生态精品农业示范企业称号的,给予0.3万元的补助。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通过监测评定合格的,给予0.5万元的补助。(原标准) 

2.获得国家、省、市、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别给予 10万元、6万元、4万元、1万元的补助。市级以上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监测评定合格的,给予0.5万元补助。 

3.获得省级示范性家庭农(林)场称号的给予3万元补助,获得市级示范性家庭农(林)场称号的给予2万元补助,市级以上示范性家庭农(林)场通过监测评定合格的,给予0.5万元的补助。 

4.通过省级认定的生态循环(绿色)农业主体,给予3万元的补助。获得省级示范基地的给予5万元的补助,获得市级示范基地的给予3万元和补助。 

5.积极开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组建工作,经主管部门认定,对牵头完成组建的核心企业,给予10万元的补助。(原标准) 

6.被认定为县级农(林)创客的,给予2万元的补助。 

第二十四条继续扶持来料加工业发展 

1.村集体积极发展来料加工产业,固定加工场所面积达100平方米以上、固定从业人员达20户以上的,给予5万元的补助。(原标准) 

2.年支付加工费 20 万元以上的经纪人,以银行转账凭证为依据,按年支付加工费总额的2%给予补助。(原标准) 

五、创新体制机制,激活要素融通 

第二十五条有序推进荒芜耕地翻耕、复垦 

农业经营主体利用荒芜耕地用于农业生产种植,翻耕复垦给予一次性每亩补助600元,种植补助另外享受。 

第二十六条创新农村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工作制度 

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激活农村产权要素、市场,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建设。 

1.在云和县核心区4.1平方公里以外,农户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资格权,或农户将承包的耕地、林地、农房(宅基地)流转给村集体的,按村集体实际支付给农户金额的10%补助村集体,5%补助给农户。第三方经营者通过交易平台取得经营权(使用权),按实际交易金额的5%补助,产生的相关中介费用给予全额补助(单笔最高补助3万元)。 

2.村集体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或公司制、非公司制企业法人等市场主体,入股耕地面积达50亩起的按100/亩计算(入股林地面积达200亩起的按50/亩计算)给该市场主体补助,但一个市场主体最高补助5万元。 

六、其他 

组建“一事一议”工作小组,由县府办农口副主任任组长,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县旅委等部门及相关乡镇(街道)任成员单位。“一事一议”事项由主管部门提请工作小组研究决定。 

同一项建设内容,已得到县级以上(包括县级)政策扶持的,按照就高原则给予补助,不重复享受。在粮食功能区内从事非粮化种养业的生产主体不得享受本政策的种养补助。不涉及粮食功能区从事农业种养的生产主体均可享受本政策的种养补助。农业产业项目建设造价审核费由主管部门承担。本政策中“农业”涵盖农、林、牧、渔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或本级。木制玩具产业不列入本政策扶持范围。 

各主管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各条款政策解释以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为准,实施细则是本政策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行政效力。本政策自年月日起执行,号文件同时废止。



意见采纳情况:http://www.yunhe.gov.cn/art/2020/8/21/art_1229355511_590782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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