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动我县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生猪稳产保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19〕52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丽政办发〔2019〕38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拟制定《关于促进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的意见及建议。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0年7月7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县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项丽华
联系电话:0578-5530629
邮寄地址:云和县洽西口1号(动物卫生监督所)
邮箱:706563743@qq.com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0年7月7日
附件:《关于促进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云和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6月28日
关于促进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动我县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生猪稳产保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19〕52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丽政办发〔2019〕38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坚决走规模化科学养殖的新路、不走散养污染环境的老路,以标准化、绿色化、规模化、循环化、数字化、基地化“六化”为引领,持续深化畜牧业转型升级,构建起绿色安全、生产高效、环境友好、用地合规、布局合理、产销协调的生猪产业新格局,促进我县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任务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鼓励现有规模养殖场通过改造提升稳产增产,重点扶持鼓励按照《浙江省万头以上规模猪场建设指南》标准新建的数字化生态牧场。到2020年底,生猪存栏数达1.25万头以上,其中能繁母猪存栏数达0.116万头以上,年出栏生猪达2.1万头以上。新(扩)建年出栏3000头以上生猪养殖场1-2家,力争新(扩)建出栏10000头以上的大型规模养殖场1-2家,
二、工作重点
(一)充分挖掘提升生猪生产能力
坚持绿色化发展导向,坚守不污染环境的底线,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提升生猪产能和供给能力。对现有的生猪养殖场,鼓励按生产设计能力尽快释放潜在产能;鼓励符合用地、环保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在做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前提下,挖掘猪场存量土地,增加生猪栏舍面积,扩大养殖规模,提高生猪存栏数量,释放增养产能。坚持“六化”为引领,加快培育和新建一批大中型现代化规模养殖场,打造一批标杆生猪养殖企业。
(二)切实加强非洲猪瘟等重大疫病防控
加快实施“百场引领、千场提升”行动,突出入场管控、饲料原料、基础设施、养殖环境、出场管控等关键环节,落实全链条“闭环”管理,全面提升生猪养殖场生物安全水平。加强泔水管控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有效的防控措施,降低疫病传播扩散风险,增强养殖信心。
(三)不断完善现代生猪流通体系
优化提升屠宰企业生物安全水平和肉品质量安全管控能力,切断生猪流通环节的疫病传播风险。严格执行生猪屠宰环节“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的抽检自检、非洲猪瘟自检和驻场官方兽医制度,对省外调入生猪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实现检测与检疫出证无缝衔接;加快推进屠宰企业、物流企业、农贸市场冷链体系建设,推进“调猪”向“调肉”转变。
(四)有效保持市场供应和市场价格稳定
提升应急保障和市场调控能力,加大猪肉产品价格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严格市场准入,规范猪肉产品索票索证,闭合市场销售环节追溯链条,维护市场秩序。
三、政策支持
(一)落实养殖用地政策
按照《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电发〔2019〕39号)、《浙江省林业局关于支持生猪养殖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林字函〔2020〕3号)等文件精神,落实生猪养殖生产用地。鼓励利用荒山、荒坡、荒废园地、荒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原有畜牧用地安排生猪养殖项目,允许在Ⅲ级、Ⅳ级保护林地内建设养殖场并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坚持集约节约用地,鼓励建设多层猪舍,生猪养殖生产用地按设施农用地申报程序办理,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二)优化生态环境管控
按照《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和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8号)文件要求,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生态文明示范县创建调整、优化我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在不污染环境的前提下,规模养殖场可自行确定养殖规模。
(三)简化环评审批流程
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872号)文件要求,对年出栏5000头以下的生猪养殖项目,在线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进行备案;对年出栏5000头及以上的生猪养殖项目,探索开展环评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将签署的告知承诺书及环境影响报告书等要件送市生态环境局云和分局,市生态环境局云和分局在收到告知承诺书及环境影响报告书等要件后,可不经评估、审查直接做出审批决定,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试点时间到2021年12月31日。
(四)加大财政金融扶持力度
1.鼓励生猪养殖场尽快恢复生产。对2020年年终存栏200—500头(含200头)的生猪养殖场,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补贴;年终存栏500—1000头(含500头)的生猪养殖场,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补贴;年终存栏1000—2000头(含1000头)的生猪养殖场,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补贴;年终存栏 2000头(含200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补贴。以智慧云平台统计的数据为准,对2020年出栏生猪达1000头(含1000头)以上用于本地屠宰的生猪养殖场,给予每头100元的补贴。为确保疫情期间的稳产保供工作,该补助政策不与其他条款及政策相挂钩。
2.加快新(扩)建规模养殖场。根据浙政办发〔2019〕52号文件精神,对2019年8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新(扩)建成年产能在万头以上,经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验收确认的规模养殖场,按项目通过竣工验收时的设计出栏产能,给予每万头(扩建场为新增产能)100万元的奖励。中央和省级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若省级奖励金额高于中央补助额度的,可按差额予以补足。
3.加大配套设施扶持力度。对生猪养殖场购置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控、废弃物处理等农机装备的,纳入购机补贴范围。
4.落实规模养殖场引种补助。根据浙政办发〔2019〕52号文件精神,对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引进种猪存栏1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给予每头种猪500元的补贴。享受政策主体需提供销售种猪企业(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猪合格证、销售发票(跨省引种的需提供跨省调入种猪审批单、非洲猪瘟检测报告)。
5.实施生猪养殖贷款贴息。根据浙政办发〔2019〕52号文件精神,对种猪场和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生产流动与新(改、扩)建资金贷款,给予3%的贴息补助。贴息期内到期的贷款按实际付息时间计算贴息,贴息期内尚未到期的贷款按贴息截止时间计算贴息。
6.强化政策性保险和商业险保险支撑。有效落实生猪“双保险”政策,降低养殖风险,进一步提升生猪养殖场(户)的抗风险能力。具体按照《云和县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和支公司关于推行“商业性猪扩展保险”工作的通知》(云防指发〔2020〕1号)文件执行。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把促进生猪稳产、保障市场供应、推进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来抓。县政府成立促进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阶段性工作,扎实有效地推进工作落实。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严格落实“菜篮子”属地责任制,把促进生猪生产和保障市场供应作为政治任务和民生工程,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积极挖掘潜在产能、提升现有产能、落实新增产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服务推动。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将促进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列入“三服务”活动的重要内容,关心、关注养殖户,切实做好服务工作,切实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帮助解决难题。要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相关要求,实行联看联审联批,简化程序,减少环节,缩短审批时间,加快推进生猪养殖场新建项目落地落点,力促出栏万头以上大型生猪规模养殖场早日建成。
(三)加强部门协作。县农业农村局要发挥牵头作用,抓好生猪养殖场稳产增产,保障市场供应;要积极做好相关扶持政策的宣传。县发改局要强化市场监测预警,科学开展猪肉储备收储和投放工作,及时启动价格补贴机制,落实好养殖业用电、用水优惠政策。县财政局要加大对生猪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保障政策兑现资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保障生猪养殖用地。县生态林业发展中心要优先保障养殖场使用林地定额。市生态环境局云和分局要督促养殖企业完善相关环评手续,实现环评审查与设施用地审批同步开展。县经商局要引导建立跨地区产销对接和冷链体系建设。县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猪肉交易市场监督检查,维护市场供应秩序。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推动我县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生猪养殖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意见采纳情况:http://www.yunhe.gov.cn/art/2020/7/13/art_1229355511_590782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