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125000000/2020-20026 | 主题分类: | 政务综合类,方针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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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06-01 |
文号: | 云政办发〔2020〕19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YHD01—2020—0007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市场监管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人力社保厅 省商务厅 省国资委 浙江省税务局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银保监局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若干意见》(浙市监综〔2020〕13号),全力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动复工复产。除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制定的负面清单行业之外的个体工商户,无需审批即可依法依规恢复经营活动,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鼓励开展针对个体工商户的招工专场活动。
二、优化准入服务。为复工复产个体工商户提供“网上办、掌上办、寄递办、预约办”等登记注册服务,材料齐全合法的,当日办结,免费寄递。对于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营业期限到期的,可延期至疫情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
三、补助返程路费。自3月1日至3月31日,通过铁路、客运汽车方式自行返云的个体工商户,返程车费给予50%的补助。
四、实行税收减免。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征收率从3%降至1%;对疫情期间实际停业但未能及时办理停业的双定户,先行免缴税款,后续补办停业手续;对受疫情影响,增值税起征点以上的双定户,适当下调定额。
五、降低用电用气用水费用。自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降低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的个体工商户电费,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自2020年2月1日至4月30日,个体工商户到户气价、水价统一下调10%。2020年上半年,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电、气、水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可自行向收费单位提出延期缴费书面信用承诺书,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
六、减免社保费用。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2020年2月至6月(所属期,下同)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减半征收2月至6月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
七、减免房租。对承租农贸市场内国有资产类经营性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免收2020年2月、3月两个月租金。对其余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临时租用国有储备土地的个体工商户,免收2020年2月、3月、4 月三个月租金。
八、减免贷款利息。鼓励金融机构对因疫情被列入负面清单导致一个月以上未正常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减免疫情歇业期间贷款利息。
九、延长贷款期限。对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个体工商户贷款,鼓励金融机构根据个体工商户的申请,结合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和付息安排,还本和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不影响征信记录。
十、提高信贷审批效率。对受疫情影响且符合信贷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的信贷需求,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资金链紧张的个体工商户,要多途径探索免抵押纯信用低利率的流动资金支持。
十一、降低融资成本。人民银行利用再贷款、再贴现、准备金等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增加低息贷款额度,定向支持个体工商户。引导金融机构向个体工商户发放优惠利率贷款,切实降低个体工商户融资成本。
十二、推动政策落地落细。各部门要加大政策宣贯力度,优化细化办理流程,明确适用对象范围、起止时间和咨询电话,切实保障各项举措在兑现过程中申报、审核“最多跑一次”。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