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索引号: 331125000000/2020-2001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县府办 成文日期: 2020-02-10
文号: 云政发〔2020〕3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YHD00—2020—0001
有效性: 废止
云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企业渡过难关的二十条意见
  来源: 云和县  责任编辑: 陆玲鹰  发布时间: 2020-02-10 11:31:19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http://www.yunhe.gov.cn/art/2020/2/10/art_1229389702_1660366.html
图解链接:点击查看图解
其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其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不断深化“四服务”活动,充分发挥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帮助和支持企业渡过难关,维护社会就业稳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如下意见。 

一、支持对象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且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和参与防疫物资生产的相关企业。  

二、加大对企业降低要素成本的支持 

1.加快实施新的企业降本减负措施,降低企业用电、用气、物流等成本,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工业用电价格根据国家政策及时调整,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3个月。对因疫情原因不能正常生产的企业,供电公司可为其提供电力暂停、续停服务,并免收基本电费。(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经商局、县电力局) 

三、加大对企业的财税支持 

2.减免企业税费。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3.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4.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规定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医保局) 

5.返还失业保险费。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根据省市有关政策给予社会保险费返还。(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6.加快有关财政资金申拨。对符合兑付条件的企业即时兑付,要进一步简化资金兑付流程,精简兑付申报材料,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流程再造,提高兑付效率。要开展涉企财政资金兑付情况督促检查,切实清理应拨未拨扶企资金,要求在一季度前必须全部兑付到位。(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经商局、县科技局) 

7.加大房租支持力度。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临时租用国有储备土地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租金3个月。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适当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经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加大对企业的金融支持 

8.加强信贷纾困。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物流运输、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旅游等行业的企业,全力做好纾困工作。各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因疫情影响经营暂时出现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予以展期、续贷、减免逾期利息等帮扶,妥善安排还款方案,直到“一级响应”解除为止。鼓励金融机构利用央行支小再贷款政策支持民营和企业融资,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给予贴息性奖励。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有关贴息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县金融发展中心、县财政局、县人民银行) 

9.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企业的支持力度,适当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确保2020年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持续推进无还本续贷等还款方式创新,确需“先还后贷”的,县兴云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要优先保障困难企业转贷资金需求,疫情影响期间企业转贷费用在现行费率基础上减半,优惠部分由县财政补助。(责任单位:县金融发展中心、县人民银行) 

10.优化金融服务。组织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开展线上服务,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需求,推动融资供需精准匹配。加强金融机构服务效能建设,建立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信贷、汇兑等金融服务“绿色通道”,配置专员,特事特办,安排特定信贷额度,简化信贷审批流程,精简企业申贷证明材料,有效满足企业流动性需求。对受疫情影响的信贷征信记录,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信贷征信记录条件的,经认定后可不作逾期记录。开通疫情保险理赔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县金融发展中心、县人民银行) 

11.发挥政策性担保机构作用。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提供增信服务,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2020年底前,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在现行费率基础上减半,优惠部分由县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县金融发展中心、县财政局) 

12.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支持政策性 金融机构加强服务对接,加大对存在市场化融资困难的防疫单位和企业的生产研发、医药用品进口采购,以及重要生活物资供应企业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资金支持力度,推动支持疫情防控专项贷款尽快落地,提供最优贷款利率,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责任单位:县经商局、县金融发展中心、县人民银行) 

五、加大对企业创新的支持 

13.加大科创支持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使用的科技创新券不计入总额度,但不高于原本能享受额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其抵用比例可按70%使用。加大对参与疫情防控开展防护用品、消毒制品、检验检测、药物研制、应急装备等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企业的研发补助,不受上限约定。(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14.加大人才政策扶持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企业各类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政府未安排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的,凭租房合同等资料申请住房租金补助,按最高档每月补助1200元。(责任单位:县委人才办、县经商局、县科技局、县住建局) 

六、加大对企业外贸出口的支持 

15.办理不可抗力证明。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县贸促会应积极帮助企业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责任单位:县贸促会) 

16.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对列入商务、贸促会系统和县级补助目录范围内的展会,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支付参展费用后不能参展的,按展位费全额补助;补助目录范围外的展会,经认可的组展机构提供证明,给予展位费50%补助。(责任单位:县经商局、县财政局) 

17.提高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2020年1月20日至5月31日期间,对出口企业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予以全额补贴,提高保险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责任单位:县经商局、县财政局、县人民银行) 

七、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 

18.加大精准服务企业力度。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健全领导联系和驻企服务员服务企业(项目)制度,疫情防控期间,可采取电话、邮件、微信等信息化手段,全面排摸企业(项目)受疫情影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开展组团式精准服务。各涉企(项目)执法部门要寓管理于服务中,为企业(项目)解忧、为企业(项目)助力、为企业(项目)赋能。精准服务企业(项目)工作列入县委、县政府2020年度综合考核内容。(责任单位:县经商局、县发改局,县各有关部门) 

19.提高审批服务效率。继续推动企业开办减时间、减环节、减成本,加快向新开办企业免费赠送印章和税控设备的政策落地,实现全县企业开办“零成本”。加快项目前期,通过部门内部对接或通过网络手段解决相关程序问题,加快推进项目落地、建设。(责任单位:县委改革办、县行政服务中心、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经商局,县各有关单位) 

20.优化项目建设服务。对受疫情影响,土地使用权人面临暂时性项目建设困难的,项目开工时间或竣工时间可在土地出让合同原有约定基础上,经申请审批同意后可适当予以延后。对疫情期间新开工建设的项目以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优先选择以本地施工队伍施工的本地建筑企业承建;对在建的政府投资项目视疫情发展顺延工期,减免相关违约金,适当调整人工费和材料费,倡议建筑施工设施租赁企业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行政服务中心,县各有关单位)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条款中未明确执行期限的,暂执行至2020年5月31日。上级新出台相关支持的政策,以上级规定为准。 

云和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政发〔2020〕003号.cebx

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