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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和县财政局 云和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云和县农民素质提升培训和异地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2019-09-27 10: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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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和县财政局 云和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云和县农民素质提升培训和异地 

  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云和县农民素质提升培训和异地开发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云和县农民素质提升培训和异地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和县财政局         云和县农业农村局  

                                                                                   2019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和县农民素质提升培训和异地开发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民素质提升培训和异地开发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民培训工作转型升级实施意见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县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10万元专项资金,其中90万元用于农民培训工作经费,20万元用于异地综合开发工作经费。 

  第三条 县农业农村局根据省、市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结合全县培训总体规划和工作安排,制定每年度农民培训工作和异地开发工作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第四条 各类培训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培训机构开展农民培训,是省级培训经费补充。补助标准、拨付程序及相关管理要求按《关于印发云和县农民培训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农〔2019〕55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各类培训补助,主要包括农村实用人才培训、转移就业培训、农业专业技术培训和素质提升普及性培训。 

  (二)农民培训转移就业工作经费,包括会议活动、人员聘请、公务接待、出差办公、媒体宣传、考核奖励、办公设施、技能比赛等方面费用; 

  (三)从事农民培训工作的专兼职教师培训、师资库与教材库建设的费用; 

  (四)改善农民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和示范性实践实训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及基地绩效奖励补助; 

  (五)开展面向全体农村居民宣传教育活动的相关工作经费; 

  (六)异地综合开发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异地服务、组织建设、技术培训、纠纷调解、慰问考察等费用; 

  (七)品牌建设工作经费,包括协会运转、云和师傅培育、活动开展、品牌宣传、党建工作、申报驰名商标、示范基地建设等方面; 

  (八)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经费; 

  (九)新型职业(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经费; 

  (十)兑现农民转移就业创业补助的相关政策; 

  (十一)“三乡”工程工作经费; 

  (十二)农民培训网络信息建设维护费用。 

   第六条 补助标准 

  (一)异地(省外)联络组织建设补助经费标准为2万元/个。异地技术培训补助经费为2万元/50人,培训时间必须达到2天以上。 

  (二)示范实训基地建设补助标准具体如下:电教设备齐全且培训教室面积达到50-100平方米的,经认定授牌的,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新建补助;电教设备齐全且培训教室面积达到100-150平方米的,经认定授牌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新建补助;电教设备齐全且培训教室面积达到150平方米以上的,并具备相应的专业培训硬件设施的,经认定授牌的,给予8万元的一次性新建补助。同一项目不重复补助。 

  (三)每年评选3-5个实训示范效果明显、经济效益好的实训示范基地,给予科技推广培训补助1.5万元。 

  第七条 其他工作经费支出要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对工作经费补助资金的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就业创业政策补助资金项目。由县农业农村局进行实地验收和书面材料审核,经验收审定合格后拨付资金。 

  第九条 建立项目年报制度。县农业农村局及时向上一级农民培训管理部门和县财政部门上报年度培训工作的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十条 县农业农村局设立专项资金专账,专款专用,严格项目资金管理,并配合纪检、审计等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审计、绩效评价等工作。对骗取、截留、挤占、滞留、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云和县农民素质提升培训和异地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财农〔2016〕84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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