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和县财政局 云和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云和县农民培训专项资金和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农民培训专项资金,加强农民培训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云和县农民培训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和县财政局 云和县农业农村局
2019年9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和县农民培训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民培训专项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培训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5〕45号)、省农业农村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培训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财政安排的用于提升农民素质水平的专项资金,包括中央农民培训(高素质农民)补助资金、省“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补助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农民培训项目是指开展新型职业(高素质)农民培育、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农民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双证”学历培训、普及性提升培训等。其资金主要用于培训学费补助。
第四条 县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办理资金分配、监督预算执行和组织政策评估工作。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农民培训计划制订,提供专项资金的有关分配因素,提出资金分配建议,预算执行,制定培训项目计划,负责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具体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补助对象、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补助对象及培训类型:
1.新型职业(高素质)农民培训:培训对象主要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三类。生产经营型的培训对象标准根据《关于印发云和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及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3〕125号)规定执行,培训时间:以中短期班为主,一般为4-15天,具体时间根据项目不同确定。
2.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分初中高三级农村实用人才培训项目。重点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骨干;长期、稳定在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从事劳动作业的农业劳动力;长期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业社会化人员等为主体的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以及新农村建设需要的各类人才。
培训时间:以中短期班为主,一般为1-7天,具体时间根据项目不同确定。
上述培训对象必须在县域内从事经济生产(不受户口限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3.转移就业技能培训:重点对被征地农民、低收入农户、下山移民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为主,且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
下山移民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为主,且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在岗农民工的培训原则上统一纳入城乡再就业培训范畴。培训时间:初级培训5-10天、中级培训11-25天、高级培训30天以上,具体时间根据职业(工种)的不同确定。
新型职业(高素质)农民培训、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对象在同一年度内不得重复参加同一层次相同类型的培训;农民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对象每一年度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工种)免费培训。
第六条 农民培训补助标准。农村实用人才、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人均补助200-3000元,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人均补助400-1500元。具体农民培训项目补助标准由县农民培训项目成本核算审定组委会根据培训时间和组织方式审定。上级相关部门另有培训标准,按上级相关部门培训标准执行。对于事先未审定的培训项目的补助标准,采取一事一议协商或按相似培训项目标准执行。
培训项目费用标准应根据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伙食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考察费等相关费用合理确定,不得将购置固定资产等与培训直接无关的费用列入培训项目成本。
第三章项目申报及组织实施
第七条 申报实施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质;
3.熟悉农民教育培训特点,具有较好的农民培训基础和业绩;
4.熟悉现代农业服务业、农产品加工业、农民创业、转移就业等相关培训,具备相应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基地、师资等基本条件;
5.培训场所和实训基地贴近农民,方便农民接受培训;
6.愿意在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承担培训任务。
第八条 实行培训资金与任务指标双下达(下达到乡镇、街道)工作机制,并采取分类、分级、分层组织培训。初中级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由各乡镇(街道)和县级农民学校组织开展;转移就业技能培训由县级农民学校负责实施;高级农村实用人才和特色项目培训由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实际要求委托省、市、县相关学校与科研单位承办。培训方式按照“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实行长短结合、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参观考察、实习体验与讨论交流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对培训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承担项目的实施单位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项目申报、组织实施、资金使用进行负责。对项目实施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助资金、培训和转移就业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实施单位要加强培训管理建设,建立健全师资队伍管理、学员档案管理、学员考评、安全管理、培训跟踪指导服务、账务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各培训机构按照发布的培训计划和培训项目,结合自身办学条件能力进行选择,并向县农业农村局申报项目。各实施单位根据培训机构申报的项目类型、培训内容、培训对象、课时落实、培训方式等内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培训机构。
第十二条 强化项目监管,确保培训质量和转移就业效果。培训项目实施程序如下:
1.开班审批。各实施单位按照实施项目,应当在开班前10天向县农业农村局报送开班项目审批表,包括:农民培训项目的概况、资金概算、补助内容、培训方式、课时内容、经审核后再组织培训。
2.培训管理。要严格落实学员考勤制度,学员签到不得由培训机构工作人员或其它学员代签,如查出违反培训规定,将降低补助标准。执行班主任跟班制度,负责培训班的日常管理。
3.培训质量。要求培训班学员到课率达到 80%以上;获证率达到100%,转移就业技能培训的就业率不低于90%。
4.考核管理。按照考培分离的原则,各项培训班考核原则由县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机构统一组织鉴定,颁发职业资格证书或单项能力证书。但无相应鉴定工种的农村实用人才培训考核,县培训中心根据培训内容组织考试考核,颁发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合格证书。
5.台账档案。各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台账档案,按照档案培训机构进行评估(具体指标参照省级绩效评估方案),主要对培训机构的培训师资、培训场所、培训条件、培训资质、培训业绩、培训能力、规范管理、学员满意度等方面绩效评估。
第四章资金拨付及监管
第十三条 培训项目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农民培训工作经费根据工作需要由县财政局安排。
第十四条 农民培训资金拨付,年初按培训计划,预拨部分培训资金,年终根据培训计划所完成的实施情况,经县农业农村局检查验收后,形成验收报告和资金补助金额,按程序审核后,拨付到各实施单位。
第十五条 农民培训补助资金重点用于课堂培训及实训、参观交流、聘请师资、跟踪服务、信息化手段利用等相关支出。
第十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要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的审计、检查、稽查工作。
第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骗取、截留、挤占、滞留、挪用培训补助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云和县农民培训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云财农〔2015〕33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