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125000000/2019-19254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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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云和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9-07-15 |
文号: | 云政发〔2019〕11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YHD00-2019-0018 |
有效性: | 废止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云和县城市改造(棚改)项目房屋征收推行“房票”实施办法》已经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和县人民政府
2019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和县城市改造(棚改)项目房屋征收推行“房票”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县城市改造(棚改)工作,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渠道,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我县城市改造(棚改)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房票”分为“住宅房票”和“商业房票”两种类型。
“住宅房票”适用对象为云和县城市改造(棚改)项目征收住宅用途房屋的被征收人,是征收实施单位开具给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用于购买我县县域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售的房产或项目征收区块范围内限定均价普通商品住宅的购房凭证。
“商业房票”适用对象为云和县城市改造(棚改)项目征收商业用途房屋和“住改商”部分房屋的被征收人,是征收实施单位开具给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用于购买我县县域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售的商业用房或项目征收区块范围内限定均价商业用房的购房凭证。
“房票”遵循自愿原则,被征收人在收到货币补偿款之日起45日内(并已完成房屋腾空的),可自愿申请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购买“房票”协议。被征收人逾期未申请“房票”的,视为放弃申请购买“房票”权利。
“房票”遵循最低限额原则,被征收人申请购买“住宅房票”的最低额度应在被征收房屋总补偿款的50%(含)以上或100万(含)以上。被征收人申请购买“商业房票”的额度应为被征收房屋的总补偿款。同一被征收人符合购买两种类型“房票”的,可根据补偿款项目分别购买两种类型“房票”。
“房票”仅限被征收人使用,购买“房票”实行实名制原则,不得转让。
第三条 “住宅房票”分为“不定向住宅房票”和“定向住宅房票”两种类型。同一被征收人原则上只能选择一种“住宅房票”类型,并相应签订《购买“不定向住宅房票”协议》或《购买“定向住宅房票”协议》。
被征收人的住宅用途房屋总补偿款在200万元(含)以上且全额申请购买“住宅房票”的,可以选择两种“住宅房票”类型。
可申请购买“住宅房票”项目包括: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补偿款(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层数奖励)和他项补偿款(装饰及附属物补偿款、10%货币奖励补偿款、签约腾空奖、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零星附属物补偿款、住改商补助等)。
第四条 “不定向住宅房票”适用于购买县域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售的房产(不含限定均价商品住宅和二手商品住房);使用“住宅房票”的购买人与普通购房者享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奖励标准:对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合法建筑补偿款中申请购买“不定向住宅房票”额度给予20%奖励,奖励额度计入“不定向住宅房票”总额。他项补偿款可申请购买“不定向住宅房票”,但不予奖励。
第五条 “定向住宅房票”适用于购买被征收房屋区块范围内的限定均价商品住宅(不含区位、楼层、朝向等调整系数)。
奖励标准:对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合法建筑补偿款中申请购买“定向住宅房票”额度给予15%奖励,奖励额度计入“定向住宅房票”总额。他项补偿款可申请购买“定向住宅房票”,但不予奖励。
第六条 被征收人选择申请购买“住宅房票”的,按被征收原产权户,给予每户一次性1.5万元的“房票临时安置奖励”。
第七条 “商业房票”分为“不定向商业房票”和“定向商业房票”两种类型。同一被征收人只能选择一种“商业房票”类型,并相应签订《购买“不定向商业房票”协议》或《购买“定向商业房票”协议》。
可申请购买“商业房票”项目包括:被征收商业用房合法建筑补偿款,“住改商”部分合法建筑补偿款(房屋市场评估价+层数奖励)和他项补偿款(装饰及附属物补偿款、10%货币奖励补偿款、签约腾空奖、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零星附属物补偿款、住改商补助等)。
被征收人申请购买“商业房票”的额度,应为上述被征收房屋的总补偿款。
第八条 “不定向商业房票”适用于购买县域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售的商业用途房屋(不含限定均价的商业用房和二手商业用房);使用“商业房票”的购买人与普通购房者享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奖励标准:被征收人商业用途房屋合法建筑补偿款申请购买“不定向商业房票”额度给予5%奖励,奖励额度计入“不定向商业房票”总额。他项补偿款可申请购买“不定向商业房票”,但不予奖励。
第九条 “定向商业房票”适用于购买被征收房屋区块范围内的限定均价商业用途房屋(不含区位、朝向等调整系数)。
第十条 “不定向住宅(商业)房票”的使用期限为36个月,即从“房票”签发之日起,被征收人在36个月内可自由选择已在住建局报备且同意使用“房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房产并签订购房合同(需备案)。
放弃使用“不定向住宅(商业)房票”申请全额兑现的,或购房后“不定向住宅(商业)房票”使用剩余部分申请兑现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扣除相应比例奖励后兑现给被征收人,并按兑现额度以兑现时点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一年期)按实计付利息。
第十一条 “定向住宅(商业)房票”使用期限为36个月,即从“房票”签发之日起,被征收人应在36个月内选择房源并签订购房合同(需备案)。
在“定向住宅房票”额度内,可购买一套或多套限价商品住宅,并在“定向住宅房票”面值(或余额中)逐套抵扣。“定向住宅房票”的剩余价值需大于最后所选商品住宅房款的二分之一,所购商品住宅及其附属用房总价超过“定向住宅房票”额度部分,按商品住宅购房时点的市场价格购买。每套商品住宅同时可使用“定向住宅房票”购买一个定价停车位。
在“定向商业房票”额度内,可购买一间或多间限价商业用途房屋,并在“定向商业房票”面值(或余额中)逐间抵扣。“定向商业房票”的剩余价值需大于最后所选商业用途房屋房款的二分之一,所购商业用途房屋及其附属用房总价超过“定向商业房票”额度部分,按商业用途房屋购房时点的市场价格购买。
放弃购买“定向住宅(商业)房票”房源申请全额兑现的,或购房后“定向住宅(商业)房票”使用剩余部分申请兑现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扣除相应比例“定向住宅(商业)房票”奖励后兑现给被征收人,并按实计付利息。[36个月内的,按兑现额度以兑现时点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一年期)按实计付;征收实施单位36个月内未能提供房源签订购房合同的,第37个月起,按签订购房合同时点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一年期)按实计付]。征收实施单位已提供房源但被征收人不签订购房合同的,从提供房源次日起停止支付利息。
第十二条 使用“房票”的购房流程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税收优惠政策。被征收人选择“住宅房票”安置符合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新购住房成交价格不超过“住宅房票”价值的,对新购住房免征契税;新购住房成交价格超过“住宅房票”价值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第十四条 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房票”具体工作,街道办事处、县发改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加强协调配合,保障“房票”政策顺利实施。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与被征收人合谋对“房票”进行套现,骗取政府奖励资金,否则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云和县城市改造(棚改)项目房屋征收推行“房票”实施办法(试行)》(云政发〔2018〕30号)废止。本办法施行前,云和县范围内已进行的城市改造(棚改)项目中,如有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条件的且未享受“商业房票”政策的被征收人,可参照本办法享受相应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