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125000000/2018-20328 | 主题分类: | 政务综合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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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09-18 |
文号: | 云政办发〔2018〕115号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云和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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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云和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7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8〕49号)、《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方案〉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8〕31号)和《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方案〉和〈浙江省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第一阶段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民优〔2018〕111号)精神,为做好我县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以及其他优抚对象悬挂光荣牌工作,切实摸清底数,精准服务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现提出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彻底摸清我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底数并建立健全服务对象档案和数据库,加强退役军人工作数据调查分析,积极探索大数据在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中的开发和应用,切实夯实我县退役军人工作基础。
二、采集对象
本次信息采集对象为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服务管理的所有相关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十二类人员:
(一)军队转业干部。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包括计划分配、自主择业以及少数自谋职业和自愿自行就业的干部。其中自主择业干部限于2001年1月19日以后转业安置的干部;自谋职业和自愿自行就业是指退出现役,自愿放弃政府安排工作,自谋职业和自行就业的军队干部;企业军转干部是指2000年12月31日之前退出现役并安置在企业的军队干部。
(二)退役士兵。包括政府安排工作、自主就业、自谋职业、国家供养的退役士兵。
1.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指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本人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指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以及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3.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指《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608号令)颁布实施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4.国家供养退役士兵:指被评定为1—4级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由国家供养终身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以及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4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国家供养的中级以上士官。
(三)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指达到一定职务和服役年龄、年限及条件,或虽未达到规定年龄、年限但基本丧失工作能力而退役并做退休安置,退出现役后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以及军队直接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
(四)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指已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无军籍离休干部、退休退职职工。
(五)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包括原民政部门管理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在乡红军失散人员和由其他单位(县委组织部、老干部局)管理的原有工作单位的离退休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
(六)复员军人。主要包括两部分人员:一是符合《现役军官服役条例》《文职干部暂行条例》规定的退出现役条件,本人自愿作复员安置以及犯有严重错误丧失干部条件,不宜作转业安排,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经批准退出现役按复员方式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二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包括原民政部门管理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其他部门管理的离退休老复员军人(注:持《士官复员证》的退役士官纳入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范围,不在复员军人信息采集范围内)。
(七)残疾军人。指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以及退出现役后补办评定了残疾等级,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八)伤残民兵民工。指因参战致残的民兵民工和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
(九)烈士遗属。主要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无论是否享受定期抚恤金,均纳入统计范围。
(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主要包括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无论是否享受定期抚恤金,均纳入统计范围。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纳入统计范围。
(十一)病故军人遗属。主要包括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无论是否享受定期抚恤金,均纳入统计范围。
(十二)现役军人家属。主要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三、采集内容
信息采集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类对象的个人基本信息、生活状况、享受待遇、近期照片等主要信息,涵盖户籍、就业、救助、社保、医保、住房、抚恤优待、服役及安置情况、意见建议等多项信息,全面反映各类对象的综合情况。按照对象类别分别设计相应的信息采集项目和表格,将需采集内容以表格形式直观呈现,采集工作人员应按照信息采集表(详见附件)和信息采集系统端的有关要求,逐一核实并准确、全面、细致填写。
(一)个人基本信息
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政治面貌、入伍(参加工作)时间、退伍(离退休)时间、服役期间身份(军官、士官、义务兵)、服役部队代号以及户籍等信息。其中,基础身份信息与个人居民身份证信息一致,可通过信息采集设备或方式读取居民身份证自动生成;其他身份信息可向采集对象现场采集或由采集对象自行填写。
(二)对象类别信息
主要指采集对象的身份类别,主要包括前文所述12类对象,具体有:(1)军队转业干部;(2)退役士兵;(3)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4)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5)复员军人;(6)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7)残疾军人;(8)伤残民兵民工;(9)烈士遗属;(10)因公牺牲军人遗属;(11)病故军人遗属;(12)现役军人家属。
上述身份类别可复选,但(1)至(6)不可复选,只能择其一;(7)和(8)只能择其一,不能复选;(7)“残疾军人”不可单选,如选择(7),则须与(1)至(6)项复选;(8)不可与(1)至(6)复选;(9)至(12)可复选,且在遵守前述复选规则的情况下,可与(1)至(8)复选。采集工作人员须根据采集对象有关证件确定对象类别后,勾选有关内容以便填写具体对象信息。
(三)生活状况
包括退役安置方式(安排工作、自主择业、自主就业、自谋职业)、现就业状态(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公益性岗位、个体、无业、下岗、离退休、务农)及工作单位名称、个人收入状况、住房情况(有无住房、住房性质、面积)等。
(四)享受待遇
包括享受国家抚恤和补助、社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社会救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等。
(五)意见和建议
主要包括采集对象反映的具体问题、存在的困难等,范围限定于与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职责相关的范围,如就业、生活、住房、医疗、养老、教育、交通、文化等方面,侧重于因对象身份而要求安置、抚恤、优待等共性问题;对于采集对象个人牵涉的民事纠纷、涉法涉诉等问题,不在采集范围。采集工作人员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以自愿反映为原则,不主动询问,不做引导性设问,对其所反映的与退役军人服务管理相关问题,应如实记录;属于现场可解答的政策性问题,应主动向其解释有关政策。
四、采集方式
(一)集中采集与分散采集相结合。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均应设立集中采集点开展定点采集,对年老体弱、残疾等行动不便的对象,采取上门服务等分散采集的方式采集数据。要充分调动村(居)委会以及各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和站点等机构在采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组织做好本辖区内的信息采集工作,保证异地工作、外出务工等人员全面参与信息采集,保证信息采集率,切实摸清底数。县人力社保局应积极组织指导军队转业安置干部和士官等退役人员积极主动采集信息。
(二)自主申报与交叉比对相结合。信息采集工作涉及每一名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牵涉面广,任务量大,要以发布公告、海报等形式,充分利用广播、报刊、网络等广泛宣传;要充分调动服务对象的主动性,积极配合做好采集工作,引导服务对象主动申报;同时要采取科学方法,通过数据共享、交叉比对等方式,充分发挥互联网和大数据等科技手段,以减轻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和信息准确率。
(三)数据完善与新增补录相结合。信息采集工作以退役军人事务部开发形成的原始信息数据库作为采集工作基础数据库,对于已经在数据库内的人员信息,可根据核实情况,直接修改、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对于基础数据库内没有信息的人员,须作为新增对象,根据采集要求填报信息,并录入信息采集数据库。
(四)现场审核与部门校核相结合。采集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对对象证件信息,确保采集时信息与身份证件、退役证件等相关证件信息一致,并经采集对象签字确认。县民政局、人力社保局对采集到的信息应与公安、人武部等单位的信息或档案交叉比对,确保基础信息准确无误。
五、采集方法
(一)个人申报。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前往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设立的集中采集点申报信息。申报时,需携带下列证件或材料原件:
1.身份证;
2.户口本;
3.转业证、退伍证、离退休证等(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复员军人、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提供);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提供);
5.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证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提供);
6.立功受奖证件;
7.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
(二)采集录入。采集时,可通过设备读取和手工录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初始数据库中已有的对象数据,用信息采集核查设备读取身份证后,自动产生采集所需信息,若需补充完善,现场补充完善后确认即可,无需重复录入;对于初始数据库中没有的对象数据,则通过下列方式进行增补:
1.设备采集。有数据核查设备的,工作人员应使用数据核查设备采集相关信息,并拍摄本人免冠照片。用采集设备读取身份证后,直接点击新增,现场录入相关信息,并由采集对象现场签字确认(电子签名)。
2.手工采集。无数据核查设备的,可用二代身份证阅读器在电脑端读取并录入身份证信息;对不具备二代身份证阅读器的单位,可使用照相设备拍摄身份证照片,按规定录入系统内。同时,应打印或手工填写《信息采集表》,经采集对象签字确认,并拍摄对象个人免冠电子照片和相应证件照片后,统一录入信息采集工作平台。
(三)照片标准要求。采集对象照片包括身份证基准头像、户口簿、本人近期照片等,对于对象能够提供的烈士证明书、转业证、退伍证、离退休证、立功受奖等相关证件材料也应尽可能采集。照片规格如下:
1.身份证基准头像:大小:3K以下,格式:JPG(可直接由优抚核查设备或身份证识读设备读取为标准格式);
2.身份证照片:大小:40K以下,格式:JPG(可直接由优抚核查设备或身份证识读设备读取为标准格式);
3.个人免冠近照:大小:300K以下,格式:JPG;标准:肩部以上,头部占照片尺寸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像清晰且在相框内水平居中,彩色,无明显畸变;
4.其他证件照片:大小:300K以下,格式:JPG。所有证件照片应采集证件上具有个人情况和证件内容的信息页。
六、计划安排
为全面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摸底和录入工作。各单位应按照下列进度安排,迅速组织开展工作。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1日—9月20日)
根据国务院和退役军人事务部以及我省的通知要求,县民政局和县人力社保局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部署信息采集工作,制定县级实施方案,周密计划,认真组织;切实组织好人员培训,9月15日前完成对乡镇(街道)相关人员培训工作。9月16—20日,各单位完成具体采集工作方案的制定,明确工作进度。所有采集人员须持相关证件或工作牌方可上门采集信息。
(二)宣传发动,全面采集阶段(9月21日—10月20日)
县民政局和县人力社保局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公告。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充分运用横幅、标语、宣传栏、信息推送等多种形式,大力营造宣传声势,做好宣传发动,讲清信息采集和悬挂光荣牌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弘扬拥军优属光荣传统、推进军人荣誉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充分认识做好信息采集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营造浓厚氛围,切实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各乡镇(街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自辖区信息采集工作,全面动员采集对象主动赴户籍所属乡镇(街道)或村(社区)信息采集点进行采集。同时,要充分发动信息采集工作人员,通过上门走访的方式摸清现役军人、退役军人、“三属”家庭的底数,按相应对象类别,分类填写《信息采集登记表》(附件1-7),《信息采集登记表》须采集对象和采集人员签字后报乡镇(街道),确保一户不漏。各采集人员对所提供的证明材料采取拍照后打印、复印等方式留存。各乡镇(街道)每周至少上传一次数据到信息采集平台;问题数据不能导入、录入数据库;数据导入、录入时,对于系统中提示错误或有问题的人员信息,须进一步核验。县民政局、县人力社保局要确保信息的有效、真实、准确,对乡镇(街道)导入或录入的数据要及时逐条逐项复核及完善,随传随核。
各单位要对在岗职工和离退休人员进行调查摸底,通知采集对象携带相关资料前往户籍所属乡镇(街道)或村(社区)进行信息采集;同时,将电子版《云和县机关企事业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名册》(附件8)报至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分类反馈给采集对象户籍所属乡镇(街道)后,由各乡镇(街道)负责信息采集。
(三)核实汇总,录入系统阶段(11月30日前完成)
经各单位核实符合信息采集条件人员均已采集录入到位后,将填写的纸质版《云和县机关企事业单位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名册》(附件8)经主要领导签字并盖章后,于10月31日前报至县民政局。各乡镇(街道)将采集的基础数据做好核实比对并登记造册,汇总填制《云和县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统计表》(附件9),经核实无误后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盖章,于10月31日前将电子版与纸质件一并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会同县人力社保局、县公安局、县人武部等单位对上报的信息数据进行核实,开展梳理分类,确定优抚对象身份,并于11月30日前将全部采集信息完整录入“浙江省优抚服务应用管理系统”。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理清工作思路,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要坚持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方便采集对象为出发点,坚持统筹安排,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分级负责,属地落实的原则,由县民政局、县人力社保局牵头,会同县委组织部、县公安局、县信访局和县人武部等有关单位组织实施,乡镇(街道)、村(社区)具体落实。县财政局要做好专项经费保障工作。
(二)周密部署安排。信息采集工作与悬挂光荣牌工作同步推进,各单位要广泛宣传发动,周密部署安排,确保如期完成所有对象信息采集工作任务。此次信息采集以村(社区)信息采集工作人员上门服务为主要采集方式,信息采集补助标准按采集对象计算,每采集完成一名对象信息补助经费20元(信息采集登记10元、信息录入10元)。集中采集点工作要遵循“最多跑一次”的原则,对前往集中点申报采集的对象尽量一次性采集完成。自上而下做好对采集工作人员培训工作,让其熟练掌握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确保信息数据采集工作统计全、核实准,做到不错、不漏。
(三)加强安全保密管理。要加强对信息采集人员的保密观念教育,熟悉信息采集中的保密要求,坚持涉密信息不采集、不录入的原则,严禁将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番号(如×师×团×营×连)等涉密信息录入信息系统。要加强对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信息数据公开、共享的规定和方便当事人的原则管理使用不涉密、可公开信息;未经退役军人事务部批准,严禁对外提供和共享关于退役军人的服役信息。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强化保密观念和风险防范意识,严格按照《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部省联网及数据管理工作规范》(民办发〔2017〕28号)要求,完善信息系统保密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执行国家各项保密规定,消除泄密隐患,确保优抚信息系统运行安全。
(四)开展督查指导。县民政局、县人力社保局要牵头建立信息采集专业工作队伍,落实好工作责任,完善信息审核机制,实行定期通报机制,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适时开展对基层信息采集工作情况抽查检查,确保我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顺利推进,按时完成。对信息采集工作不力的或弄虚作假的,将予通报并追究责任。
附件:1.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个人信息采集登记表
2.浙江省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信息采集登记表
3.浙江省无军籍离退休职工信息采集登记表
4.浙江省复员军人(含“三红”)信息采集登记表
5.浙江省残疾军人和伤残民兵民工信息采集登记表
6.浙江省烈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信息采集登记表
7.浙江省现役军人家属信息采集登记表
8.云和县机关企事业单位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登记表
9.云和县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统计表